再次执行和解,湖北、内蒙古两家民营企业握手言和

  “汪检察官,感谢你为民营企业分忧解难,截至今年9月,我一共收到234万元欠款,对方目前仍在按和解协议每月支付剩余欠款。”近日,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汪琳走访安陆市某石油化学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总经理陈某见到她,感激之情溢于言表,唤起了汪琳对3年前一起民事执行监督案件的回忆。


  巨额欠款执行遥遥无期

  2020年5月的一天,一位中年男子来到安陆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自我介绍是安陆市某民营企业负责人,专程到检察院提交申请监督材料,寻求检察机关帮助。从他的诉说中,检察官汪琳对案件的来龙去脉有了大概了解。

  2015年10月,陈某出于对生意合作伙伴的信任,借款300万元给内蒙古某化工公司执行董事沈某用于公司经营周转。然而沈某借款后以各种理由拖延,一直未还,这让陈某的企业因资金不足陷入困境。为追回欠款,陈某于2018年1月将沈某诉至法院,安陆市人民法院承办法官耐心进行调解,陈某、沈某以及案外人、内蒙古某化工公司现承包人张某达成协议,由张某自愿代为偿还欠款,款项从张某每月承包内蒙古某化工公司应付承包费中支出,分期抵偿沈某300万元欠款。

  这起民间借贷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张某仅分三次共付13万元,便不再还款,执行和解协议成为一纸空文。“张某的公司经营状况一直挺好的,他们都是有执行能力的,所以我才和他们达成了和解协议。但他们不讲诚信,我现在联系不上张某和沈某。我多次向法院反映,递交了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书,但一直没有进展,希望检察机关能监督法院加大执行力度。”陈某向汪琳诉说,眼中充满了期待。


  申请恢复执行石沉大海

  送走陈某的当天,汪琳到法院调取了执行案卷。从案卷材料反映,陈某与沈某是生意上的长期合作伙伴,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陈某与沈某及张某达成执行和解,由张某按每月向陈某支付5万元承包费的方式,履行调解书确定的300万元欠款义务。陈某于2019年11月向法院递交了书面恢复执行申请,但法院并未对其恢复申请作出审查。半年过去了,申请恢复执行一直处于“静默”之中。

  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因此,针对张某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支付约定款项的情形,陈某是可以提出申请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后作出是否恢复执行的裁定,将本案就此搁置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被执行人为何不履行和解协议?是没有履行能力还是有其他原因?为了查明真实原因,汪琳拨通了沈某的电话。沈某在电话里说出了自己的苦衷,由于公司的外债过多,且经营状况不是很好,张某不想继续承包公司了,所以停止了履行义务。

  “我现在年纪大了,身体也不是很好。我还是希望张某能继续经营公司,协助还欠款,我也会找张某再协商这个事。”沈某说。听得出,沈某的态度真诚,汪琳进而了解到,化工公司还有厂房、机器、库存产品,具备执行能力,双方有再次达成执行和解的可能。


  执行重启,双方握手言和

  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汪琳多次与执行法官进行沟通。2020年5月19日,安陆市检察院向安陆市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法院对当事人恢复申请执行理由进行审查,及时作出裁定恢复执行,并核实内蒙古某化工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依法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或者引导双方再次达成执行和解。

  收到建议后,法院迅速恢复本案执行,并向内蒙古某化工公司及承包人张某发出了恢复执行通知书。为了查明被执行人与协助义务人张某的执行能力,执行法官赶赴内蒙古,对该化工公司的经营现状进行实地调查,得知张某自2020年起已经不再承包经营该公司,公司现仍由沈某经营,且公司处于正常生产状态。为此,法官当面向沈某告知了依法强制执行的后果。

  沈某当即表示,希望还是以按月分期付款形式偿还欠款。鉴于双方均有和解意愿,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沟通,再次达成和解:陈某自愿放弃借款利息,沈某自2020年7月开始,每月向陈某付款6万元,直至还完300万元借款本金。

  这次和解协议签订后,沈某信守承诺,每月按时将6万元执行款汇向安陆市法院执行账户,陈某也每月顺利领取到执行款。截至今年9月,陈某已连续收到39笔按月支付的执行款,共计234万元。

  这起民事监督执行案件的成功办理,不仅解决了当事人之间久拖未决的债务纠纷,让湖北、内蒙古两家民营企业走出了困境,同时,检察机关依法监督法院通过积极履行执行职责并取得良好的执行效果,让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公正执法增添了更多信任和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