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龙湾法院以“自诉+公诉”双重拒执罪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债
巧借执行和解 解套被封房产
一起曲折的执行案例,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两度判处被执行人拒执罪。该案之后,龙湾区陆续出台文件,促进公检法等部门在处理拒执案件方面的协作配合,区法学会也组织政法单位法学会会员及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参与攻克执行难、矛盾纠纷化解处置、涉法涉诉信访积案清理以及普法宣传等法律服务,推动化解执行难题。
被执行人利用与申请执行人和解来解套查封房产,并低价转让给亲属,随后“躺平”,不再履行债务。而公安机关却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不够拒执罪,不予立案。申请人遂提起刑事自诉,被执行人被判拒执罪,服刑后却仍不履行债务……这起曲折的执行案例发生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龙湾区人民法院两度判处被执行人拒执罪,让被执行人为自己的“小聪明”付出了代价。
值得一提的是,该案之后,龙湾区陆续出台文件,促进公检法等部门在处理拒执案件方面的协作配合,区法学会也组织政法单位法学会会员及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参与攻克执行难、矛盾纠纷化解处置、涉法涉诉信访积案清理以及普法宣传等法律服务,推动化解执行难题。
回看这起执行案,为何公安机关最初对拒执不予立案,法院又是如何破解法理难题,将被执行人绳之以法,为申请人讨回债款的?
以和解之名行避债之实
2018年,周某及其妻子张某某因一起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上法庭。龙湾区法院判决周某夫妇偿还债务。此后,由于被告未履行债务,原告向龙湾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申请保全周某名下一套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
一直等不到被执行人履债的龙湾区法院决定拍卖涉案房屋,开始张贴腾空公告、拍卖预告等法律文书。眼看名下房屋即将被执行,周某与申请人和解并达成一致,由周某分期偿还债务,首期偿还45万元,余下款项每月偿还5万元。同时,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的一切强制执行措施,包括对涉案房屋的查封措施。签订和解协议后,首期45万元和解款由周某的亲属张某乙支付给申请人,涉案房屋如约解封。
然而,1个月后,申请人没有等到第二笔和解款,却发现涉案房屋已经换了户主,以52.8万元的价格被转让给了张某乙。周某声称,这是为了折抵之前张某乙代自己支付的45万元以及一些历史欠款。
龙湾区法院认为,周某擅自将财产用于履行尚未被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债务,并非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或合理生活支出,又未向人民法院报备,致使生效判决、裁定无法履行,遂将周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和裁定的线索移送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
对此,公安机关的回应是不予立案。其出具的不接受案件说明书指出,涉案房屋已由他人控制,无法鉴定,因此无法认定周某是否属于“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移财产”。
面对僵局,申请人采取刑事自诉的方式进行维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可以作为自诉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诉。经龙湾区法院释明告知后,申请人随即提起自诉,龙湾区法院立案受理。至此,这起拒执案由公诉转入自诉。
同一债务两度判处拒执罪
在本案拒执罪审理过程中,能否认定周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移财产”的问题再次浮现,成为争议焦点之一。首先需要解决的难题是在无法鉴定的情况下确定房屋的实际价值。对此,龙湾区法院在涉案房屋买卖的税务发票中找到了答案。税务发票证实,涉案房屋的计税基准价为924457.75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议价不能或者不成,且财产有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确定参考价时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机构进行定向询价。“该条文确定了计税基准价可以作为询价依据的原则。”龙湾区法院常务副院长项振升说。
至于“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移财产”的判断标准,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依法惩处拒执犯罪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2018年7月2日)第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转让财产价格没有达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格或者市场交易价的70%即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移财产”。
周某所述的以52.8万元将涉案房屋抵给张某乙,显然没有达到涉案房屋计税基准价的70%。龙湾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执行人周某在债务尚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移财产,具有相当的欺骗申请执行人或法院执行部门的意图,是逃避、对抗执行的典型案例,主观恶性明显,致使生效判决、裁定无法履行,符合拒执罪的构罪要件,应予从重打击,判处周某有期徒刑6个月。周某提出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然而,服刑后,周某夫妇仍未履行剩余债务,反而认为判刑后便可不再履债。在上述判决生效的短短两年内,周某夫妇通过微信、支付宝账户共计支出900余万元。
经申请人提供线索,龙湾区法院认为,周某夫妇账户资金大额支出,却从未向法院申报或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属于有能力履行仍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再次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随即将新线索移交龙湾公安立案侦查。面对铁证,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的周某夫妇主动坦白,并与申请人再次达成新的执行和解协议,首期付款90万元,剩余38万余元分两年偿还。首期和解款到账后,申请人表示了谅解。
2022年4月,龙湾区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处周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张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今年4月,申请执行人收到了来自被执行人的债款。
另一方面,针对这起拒执案所暴露的不同部门间协作不畅的问题,龙湾区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强调在拒执案件办理中加强各部门间的协作。为优化提升营商环境,龙湾区推进深化“一件事”改革,进一步打通了公检法之间的协作壁垒。“今年以来,对于龙湾区法院移送的线索,公安机关基本都能立案。”项振升说,截至今年11月24日,在龙湾区法院2023年移送公安机关的拒执案中,除了少数当事人自动履行情节轻微而撤回移送,公安机关的立案率超过八成,法院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数量也因此大幅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