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 构建家事调解新格局
自20世纪60年代在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诞生以来,“枫桥经验”作为一种以纠纷预防、化解为主要内容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从“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经过不断丰富和发展,已成为我国基层社会治理的一张“名片”。在家事调解领域,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同样具有重要价值。本文试从“枫桥经验”的特点、内涵、与家事调解的契合度,以及“枫桥经验”在家事调解实践中的应用与成就等角度,谈谈家事调解如何更好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
“枫桥经验”的特点、内涵及其与家事调解的契合度
“枫桥经验”根植于中国传统社会,采取人文关怀、心理疏导、乡规民约等柔性手段(德治)辅助实现基层社会自治。它的特点明显:一是群众自治。“枫桥经验”强调群众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通过建立群众自治组织和制定自治章程,实现群众对本地事务的自主决策和管理。二是强调“调解优先”。“枫桥经验”重在强调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尽量避免诉讼带来的对抗和冲突。三是强调综合治理。“枫桥经验”注重综合治理,将调解与其他社会治理手段相结合,形成多元化的问题解决方案。四是注重人文关怀。“枫桥经验”注重对人的关怀和帮助,通过心理疏导、帮扶教育等方式,解决纠纷背后的实际问题。
家事调解,主要指中立第三人辅助家事纠纷的当事人就家事纠纷自主性友好协商,以期达成双方满意的公平协议的程序或方式。我国家事法律实践中,调解是解决家事纠纷最主要、最理想的方式之一。它是促进纠纷解决、家庭社会和谐的重要制度,与“枫桥经验”有诸多相同的价值追求,存在诸多相似之处:首先,都强调情感沟通。家事调解通常建立在双方情感沟通基础上,而“枫桥经验”中的亲情疏导、帮扶教育等手段恰恰也能满足这一需求。其次,促进家庭和谐。“枫桥经验”以调解的方式解决家庭纠纷,有助于维护家庭和谐,促进社会稳定。最后,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一般情况下,家事纠纷具有复杂性、多样性,需要多元化的解决方式。“枫桥经验”综合运用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手段,可以更好地满足家事调解的需求。因此,家事调解实践中,“枫桥经验”备受推崇,得到广泛应用。
“枫桥经验”在家事调解实践中的应用与成就
提升调解效率:大力弘扬新时代“枫桥经验”,通过集中力量、优化流程等方式,提高家事调解的效率。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在家事审判实务中始终坚持调解优先,充分发挥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作用,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抓前端、治未病,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中的基础性作用,深入推进诉源治理,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与此同时,社区、乡村的人民调解组织也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家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基础性作用,通过家事调解工作室及时、便捷、有效的“一站式”法律服务,将家事纠纷等民间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无讼”状态。有的地方成立家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从事婚姻家庭领域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这些专业性、行业性的调解组织、调解人员,将大量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诉前,成为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不仅有效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实现“诉源分流”,而且有利于促进纠纷实质性化解,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
增强调解效果:新时代“枫桥经验”注重对当事人的情感关怀和实际问题解决,能更好地满足双方的需求,增强调解效果。婚姻、亲子、收养、扶养、子女监护与探望等家事纠纷是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纠纷,不同于一般的纠纷,具有身份性、伦理性、个别性等诸多特点。这些特点注定家事纠纷的解决必须注重对人际关系予以最大程度的尊重与维护。因此,解决家事纠纷,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注重通过以人际关系恢复(维护)或调整为主要特色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化解矛盾纠纷。这与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人际关系调整的理念在本质上是相同的。从这个层面看,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是专业化家事调解实践的必由之路。
促进关系和谐:新时代“枫桥经验”综合运用多种手段调处纠纷,促进矛盾纠纷就地解决,有利于促进社会关系和谐,家事调解亦是如此。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家事纠纷通常牵涉情感、伦理及身份财产权益等方方面面。家事调解中,调解人员高度重视当事人关系友好对于问题解决、矛盾化解及后续履行具有重要意义。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有利于积极通过情绪抚慰、情感疏通、心理咨询等诸多方式辅助当事人友好、非对抗式解决纠纷。家事纠纷调解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可以使乡贤、亲友及其他专业调解人员在获得当事人认同后,情理法交融,多种方式帮助当事人友好协商、自主抉择和决策,解决问题;当事人因及时有效的调解平息了情绪,化解了纠纷,甚至可能学会了如何更好去维护、构建和谐的婚姻或亲情关系,使其有效实现人际关系良好调整。此外,从实践来看,无论是法院的家事纠纷调解,还是人民调解组织的民间纠纷调解,当事人通过调解和好撤诉、达成协议并自愿履行的比例较高,更利于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构建专业化家事调解
家事纠纷的特殊性要求其解决纠纷必须注重人际关系的调整,家事调解的非对抗性等特质决定了家事纠纷解决的主要方式。因此,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促进家事矛盾纠纷就地解决,早预防、早发现、早治理,有利于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进一步健全专业化家事调解机制,丰富家事调解枫桥实践,应更好地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做好家事调解程序独立化。合并或者取消家事纠纷法院调解(诉讼内调解)、人民调解(诉讼外调解)二元机制,统一设立专门的家事调解程序。可以以当事人为中心(自愿、自主决策),让专业调解人员通过提供相关信息(法律等方面)、沟通技巧、心理咨询等方式辅助当事人克服情感等因素的障碍、审慎思考家庭关系与纷争事宜,在维护关系和谐基础上妥善解决纠纷。家事调解程序的启动与终止均以当事人为中心,依照当事人的意愿决定。调解人员可以在当事人一方寻求帮助时,主动询问另一方意见,力争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开展调解工作。纠纷调解过程中,可以充分运用“为了群众、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重点帮助当事人尽力克服彼此之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障碍性因素(误解、不冷静、彼此缺乏交流等),理性思考与抉择,促使双方通过协商、合作达成双方满意的公平协议。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促进家事调解主体职业化发展。实现家事调解机构、人员的职业化发展,具体包括:将家事调解纳入社会服务,职业化发展;设置家事调解员职业资格考试及专业化培训;设置独立、专业的家事调解机构,专门提供社会性家事调解服务,并制定统一的行业规范、组织规范、人员规范等职业规范和行业准则等,实现家事调解制度的规范化。以制度规范化更好指导家事调解实践,并实现程序与实体法律规范的协调一致。可以先行制定家事调解机构及家事调解人员的设置规范、专业要求,以及统一的行为规范,以更好服务实践,满足当事人需要。当前,从事家事调解的,可以是法院的法官、法院聘请的其他专业人员,也可以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等。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有利于实现家事调解机构与人员职业化发展,由社会专业人士依照统一规范上岗、执业,提供专业性、社会化服务,相关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培训,规范执业监督,可更好发挥家事调解功能,满足社会实践需要。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做好家事调解内容专业化。发展类型化家事调解,构建专业化家事调解模式。在既有实践基础上,鼓励实现精细化发展,根据家事纠纷类型的不同,提供类型化的家事调解服务。类型化的目的在于提供更精准的专业服务,而非简单类型划分。不同类型的家事调解,可以基于自身矛盾解决理念与理论不同,各自发展不同类型的调解模式。例如,侧重于心理咨询的治疗型家事调解,通过“讲故事(叙事性治疗)”辅助纠纷解决的叙事型家事调解,注重促成纠纷解决的促成型家事调解等。60年前,“枫桥经验”即强调要根据社会实际情况实现问题的实质性化解、社会综合治理,新时代家事纠纷的化解、家事调解的发展亦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不断发展完善。近年来,家事纠纷日趋多元化、复杂化,这客观上迫切需要构建专业化家事纠纷解决机制。在实践基础上,不断发展类型化家事调解,构建专业化家事调解模式,可以说,也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组成部分。
总而言之,在家事调解领域,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有利于不断完善家事纠纷解决机制,促进社会平安和谐,而专业化家事调解格局的构建与完善,也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预防化解社会风险、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的应有之义。
(作者单位:江西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