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源智治”助推社会治理现代化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为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人民法院积极融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大格局,并将诉源治理作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和目标,以能动方式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有利于促进“枫桥经验”焕发新时代的生命力。然而,在价值多元、矛盾复杂的社会转型期,尽管人民法院就诉源治理的实践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有不尽如人意之处,如缺乏纷争有效分流与过滤机制,使矛盾纠纷不断向后端的诉讼程序累积,冲击有限的司法资源等。在此背景下,强化“诉源智治”,有利于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就地化解。

  “诉源智治”即诉源治理智能化,但并非诉源治理与智能化的简单叠加,而是指以人民法院为中心,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特别是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来提高诉源治理的效率和效果。在数字时代,深入挖掘数据价值,提升纠纷预警预判的广泛性和源头化解的精确性,是创新社会治理模式的重要任务之一。在我国法院已积累许多诉源治理经验的基础上,强化诉源治理智能化,通过对矛盾纠纷的数据智能化收集、快速传递、分析处理,及时评估纷争的风险隐患、法律性质、风险等级,可以反演风险源头特征,即通过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算法来识别和理解可能导致纠纷产生的基本原因和潜在风险。这可以进一步为实现纷争源头化解、提升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能力、推进基层社会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贡献智慧和力量。


  确立司法“诉源智治”理念

  确立纷争联动化解机制。“诉源智治”的非独立性,意味着其是一项系统性、综合性社会治理工程,亟待摒弃“单打独斗式”治理模式,应依托多元主体各司其职,多轮驱动,迸发合力。人民法院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一环,理应融入党和政府主导的行政诉讼诉源治理中,通过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强化人民法院与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力量的有效衔接与相互协调机制。作为公正和理性的象征,人民法院在“诉源智治”中更应冷静、睿智,将纠纷进行类型化研究,依法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诉求,从而达到稳定各方当事人情绪、息诉罢访的目标,并以此凝聚解纷资源合力,不断提升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效率、效力和效果。

  确立纷争动态化解机制。矛盾纠纷处于非静止状态,随着时间和事件的发展而升级、减轻或消灭。因此,针对不同阶段的矛盾,应确立动态应对机制和依法化解理念。在矛盾初始阶段,应以基层党政组织为载体,使解纷主体有序参与乡村、社区诉源治理,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力求将矛盾纠纷就地化解、消除在萌芽状态。在矛盾发生初期,要注重发挥仲裁、调解、公证等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统筹行业组织等,引导促进纷争的预防和化解,提升多元解纷供给的持续性和效率性。诉前阶段,在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前,向诉讼外分流化解案源,促进信息互通、优势互补和协同有序的诉调对接,有效引导部分当事人选择适宜的方式分流化解纷争,纾解诉讼压力。在诉讼阶段,厘清各级人民法院的职能定位,尽可能在一审程序运行中本着事实和法律两个基本点,依法定分止争,以防止纠纷向后续的其他诉讼程序流转,以及信访延展。

  建立纷争智慧化解制度。正如我国智慧法院建设,既是对我国法院信息化经验的总结和凝练,也是对信息化发展方向和目标的进一步迭代。随着智慧法院建设的推进,诉讼方式和“智审系统”日益植入科技含量,为司法赋能,让当事人足不出户就可以解决纠纷。智能咨询、类案推送、案例分析等有助于当事人形成诉讼的合理预期,快速化解类型化纠纷,赢得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总体来说,人民法院“诉源智治”以“智”为核心,引领智治协同和融合发展。通过“智能”应用,突破简单的电子化、信息化,实现数据自动收集、分析、推送、报告等,从而提升矛盾纠纷治理能力。以“治”为关键,推进“诉源智治”依法运行和人才队伍的锻造。确立“诉源智治”思维方式,加强法官队伍有效掌握与运用智能化应用设备,在诉前、诉中和诉后,为“诉源智治”集结多层次、全方位的司法力量。


  健全司法“诉源智治”平台

  搭建“诉源智治”平台。“车之两轮、鸟之双翼”可谓是人民法院关于司法体制改革和智慧法院建设相互关系的形象比喻。“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是人民法院参与“诉源智治”最直接的方式之一。人民法院通过打造“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平台,可以使其智能化司法应用惠及人民群众共享改革成果。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与司法工作的深度融合,有利于推进“互联网+枫桥经验”的创新实践,不断升级在线多元解纷和智慧诉讼服务,逐步完善中国特色的互联网审判模式,为人民群众输送高质量的数字正义。

  完善全样本数据库建设。建立以统一法律适用为目标的全样本数据库,整合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和律师事务所等领域的各类法律数据,不断使裁判文书数据库中的数据接近于全样本、全数据。畅通数据渠道,扩充数据来源,融合数据平台,打破数据壁垒,实现数据的一体化运行和相互融合联动。在集成法律规范数据的基础上,整合司法裁判规则数据,形成全国统一的法律适用大数据库。同时,对上述数据进行结构化分析,有效降噪,剔除有害无用的数据,从而可以增强数据的准确性、合法性、及时性和可用性,夯实智能推送的数据基石。

  创新纷争解决机制。整合司法机关、监管机关、行业协会、高等院校、人民调解组织、特邀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技术公司,以及金融机构的多元解纷资源,以“风险评估+要素标准+批量智审”三步法,完善一体化“诉源智治”平台,合力推动和深化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以解决借贷纠纷为例,对于导入该平台的纠纷,可先进行被告下落不明的筛选,再按照催告、和解、调解、支付令等进行层层过滤、层层解纷,以构建新型化解纠纷的模式。以纷争化解效果为导向,灵活调整程序配置。在纠纷化解过程中,根据实际效果,结合案件情况,可调整催告、和解、调解的进程,灵活采用某一程序进行矛盾就地化解。同时,采用区块链、失联修复等技术,强化证据保护、防止电信网络诈骗和提高电子送达率等。


  巩固扩大司法“诉源智治”成效

  守正智治定位。司法参与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角色应当聚焦人民法院的“主业”,以提高审判质效为目标,推动社会治理发展创新。在参与诉源治理的初期,有的地方法院存在“主导”并“大包大揽”的现象,但随着多地人民法院“主动融入党委和政府领导的诉源治理机制建设”“切实发挥人民法院在诉源治理中的参与、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许多基层法院逐渐回归自己的角色定位。鉴于司法的中立性和终局性,人民法院以“诉源智治”形式参与社会治理,尤其是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应有限参与指导,而绝非全面参与,特别应聚焦在立案、审判、执行阶段,以诉讼为中心,向诉前的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提供智慧力量,防止矛盾纠纷向二审、再审、执行异议、涉诉信访衍生。

  优化智治规范。通过“诉源智治”,人民法院可以有效识别企业、政府部门等存在的管理不足,以司法建议方式督促建章立制,确保“诉源智治”在法治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上良性运行。具体而言,可以构建含自查(由相关部门完成)、初查(由第三方完成)和复查(由人民法院完成)在内的诉前三重合规审查程序,以确保分层审查程序规范化;通过对相关数据的解析,协助审查和识别潜在的管理问题和不足,提高审查的效率和准确性;形成事前沟通机制,在提出司法建议之前,人民法院可先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准确认识、理解和定位问题所在,确保司法建议的可行性;建立联系和沟通工作机制,企业、政府部门等定期反馈司法建议的效用,保障司法建议“及时反馈,及时补充,及时完善”。总而言之,人民法院以“诉源智治”推动社会治理质量不断提升,保障公共安全、纷争化解,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有序发展。

  助推智治决策。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在接收与处理社会矛盾纠纷时,可以掌握丰富的纠纷数据。运用大数据、生成式人工智能等,对大量生效裁判进行深度学习,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客观反映出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实现利用司法资源对社会状态的预判。用民事、刑事、行政案件汇集的司法案例大数据库与行政机关的政务大数据库,共同编织大数据网,对数据进行有机整合,既可以实现司法文书自动生成、虚假诉讼自动识别等,还可以预警和防范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风险及隐患,为社会有序发展提供帮助与支持。此外,运用智能技术,对纠纷数据(特别是审判和执行等数据)进行分析,可以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重要决策参考,从而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诉源智治”作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在守护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当然,基于纯粹的技术主义路线参与社会治理的局限性等考量,还要使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与司法运行规律相互融合与协同发展,才能不断增强社会治理的整体效能,携手谱写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新篇章。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