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民间调解制度面临的挑战与完善建议

  民间调解作为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具有程序灵活、成本较低等特点,对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有着诉讼无法给予的优势。因此,完善知识产权纠纷民间调解制度对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发展至关重要。


  2019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指出,依托粤港、粤澳及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机制,全面加强粤港澳大湾区在知识产权保护、专业人才培养等领域的合作。根据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中国知识产权争议解决年度观察(2022)》一书的研究结果显示,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整体上呈现出以诉讼为主,调解、仲裁、和解为辅的多元化解决方式。可见,当前我国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主要仍以诉讼为主。但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过程中,传统的诉讼方法由于其特有的局限性和成本问题,并不一定是最佳选择。相比之下,民间调解作为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具有程序灵活、成本较低等特点,对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有着诉讼无法给予的优势。因此,完善知识产权纠纷民间调解制度对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发展至关重要。


  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民间调解制度面临的问题

  知识产权民间调解制度有待进一步健全。我国内地知识产权民间调解立法滞后于其实践,至今没有形成统一的关于知识产权民间调解的法规。一方面,民间调解主体定位和受案范围不明确。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对知识产权纠纷是否属于“民间纠纷”进而纳入人民调解的范围没有明确规定。此外,现行人民调解法不能为知识产权调解提供具体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如未规定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的受案范围等。另一方面,调解保密原则的规定不全面。我国立法尚未构建起体系化的人民调解保密机制,人民调解法中关于调解保密的内容较少,仅涉及程序事项,对调解信息及后续流程并未规定保密的法律责任。同时,现行民事诉讼法对调解保密原则亦未作规定。

  知识产权调解协作机制不完善。目前,尽管粤港澳地区知识产权调解组织和机构数量已非常可观,但大多调解机构特色不明显,且设置过于零散、调解流程不统一,许多调解组织和机构缺乏正式的调解规则,工作机制不健全、缺乏明确的业务重点。如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调解中心,作为大湾区内首家专门的知识产权民间调解机构,对调解程序、调解规则、调解员的选任及调解费用等未作出公开规定,没有建立门户网站,未作相应推广,致使其虽已成立4年但并不为大众所熟知。

  调解员专业化职业化程度有待提高。当前,粤港澳大湾区还没有建立统一的调解员资质认证平台,对调解员资质缺乏规范要求。我国《人民调解法》第十四条对调解员提出的要求过于原则化。此外,香港虽然建立调评会对调解员的资格进行审查,但还没有制定统一的调解员评审标准,调评会制定的审查标准仅具有参考性质,各调解机构仍是自行制定调解员评审标准,这导致调解员的专业水准参差不齐。目前,大湾区内的商事调解机构正处于发展阶段,知识产权专业调解员仍较缺乏,案件调解质量相对不高,亟待加强岗前培训,进一步提高调解员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部分调解协议难以有效执行。虽然2021年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对调解协议的强制力保障作了新的调整,在调解组织和机构主持下形成的调解协议可以申请司法确认,从而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效力,在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时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香港和澳门并无该制度,调解协议的履行只能依靠当事人自身的诚信自觉执行,法院无法介入。以香港为例,当调解任何一方违反调解时签订的调解协议,目前仍未有一套清晰明确的法律框架和完善的制度规范调解协议的执行,这应引起重视。


  完善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民间调解制度的建议

  健全完善调解规范制度。第一,扩大民间调解对象和明确受案范围。拓展民间调解的主体范围,将法人与法人之间的纠纷纳入民间调解对象,明确知识产权纠纷属于民间调解的受案范围,为实践中民间调解组织和机构调解知识产权纠纷赋予法律依据。对知识产权纠纷适用民间调解的类型作出具体规定。调解规则可列举知识产权民间调解的受案范围,以期为当事人独立选择纠纷解决途径时提供精准的指导与意见。第二,完善民间调解保密原则。一是要重视民间调解的信息保密,以立法方式全面规定调解保密内容,明确民间调解信息保密的范围,对民间调解过程中产生的信息、信息的产生方式及信息的发生时间作出界定。二是要规定民间调解保密的实现方式,可以通过民间调解保密协议、民间调解保密特权及调解员免证特权等方式来实现保密措施。三是确定民间调解保密原则的例外规定,如规定存在调解结果可能直接或间接地侵害公共利益的,调解协议未充分考虑对弱者权益进行保护的,当事人违反调解诚信参与义务的等情形时,调解员可以不受人民调解保密原则约束,进行信息披露。

  完善大湾区民间调解协作机制。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调解中心应发挥引领作用,制定一套完善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管理规范,包括调解程序、调解规则及调解员的资格选任等,并打造网络平台予以公布,为大湾区其他知识产权调解机构规则的制定起到示范作用。积极组建知识产权调解交流平台,统筹资源配置,为大湾区各知识产权民间调解机构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实现三地调解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必要时,可设立相关部门专门负责与三地法院及行政机关对接,引导当事人通过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调解中心开展纠纷处理,探索以协议的方式建立制度保障,如制定“大湾区知识产权纠纷委托调解合作协议”,从而有效畅通诉讼与非诉讼机制,构建一套具有大湾区特色的诉讼与非诉讼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

  建立调解员培训及资格认证机制。第一,建立大湾区知识产权调解员认证机制。该机制的设立可以由粤港澳三地政府主导,非官方组织积极协助,如律师协会等。可组建大湾区统一知识产权调解员认证平台对调解员进行考核和资格授予,可以根据知识产权的不同类型或调解员擅长的领域,对调解员进行区分认证。同时,进一步完善调解员认证制的考评机制,可以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难易程度、标的额大小等内容作为划分标准,对调解员的考核进行准确评价,实现考核规范性。对经过任前培训、满足培训要求的调解员,纳入到粤港澳大湾区统一的知识产权调解员名册中。对于已在职的调解员,要求参加定期的培训和资格考核,并建立调解员分级制度,根据相应级别进行划分,不同难度的知识产权调解案件可以由不同等级的调解员参与,以确保调解员能力与参与处理案件相符合。第二,建立粤港澳三地调解员培训合作机制。可由粤港澳三地知识产权调解机构牵头,邀请调解专业人士参与培训活动。加强粤港澳三地各高等法学院校的交流合作,设立知识产权调解专业或课程,对学生开展专业化训练,并邀请法学专家讲解实际案例,以影像方式加以记录,为后续课程提供培训资料。设立调解员培训交流平台,促进调解员自主学习与交流,开展针对性培训课程。

  进一步完善调解协议的确认和执行制度。第一,加强粤港澳大湾区社会诚信建设。一方面,以一体化建设为目标,构建符合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现状的信用指标体系,对违反诚信的行为人进行公示,构建违规违信惩戒机制,形成震慑作用;另一方面,邀请三地法学专业人员,共同推进知识产权信用法律制度理论体系建设,完善三地法律制度对接,实现三地服务渠道畅通,真正落实大湾区知识产权信用法律制度,严格落实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第二,强化调解协议执行效力。一方面,推广“调解+仲裁”模式。目前,大湾区内已有多家民间调解机构采用该方式增强调解协议的执行力,如深圳国际仲裁院调解中心、香港和解中心等。另一方面,完善法院强制执行调解协议模式。通过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赋予民间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以此来提高执行效率。

  (作者单位: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