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

  2014年9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是法律实施的重要主体,必须担负法律实施的法定职责,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坚决整治以权谋私、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问题,严禁侵犯群众合法权益。”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法治体系,不仅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还要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明确,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法律的有效实施,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和难点。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束之高阁,或者实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是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构建起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原典及释义

  且夫国无常治,又无常乱,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 法无常行,亦无常弛,君敬法则法行,君慢法则法弛。

  ——(东汉)王符《潜夫论·述赦》

  国家不会有永久的太平,也不会有永久的混乱。法令得到执行,国家就能够安定;法令一旦废弛,国家就会出现动乱。君主敬信法律,那么法律就会得到执行;君主怠慢法律,那么法律就会遭到废弛。


  出处及故事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出自东汉王符所著《潜夫论·述赦》。王符(约85年~约163年),字节信,安定临泾(今甘肃镇原)人,是东汉政论家、思想家,与王充、仲长统并称为“后汉三贤”。

  王符系庶出,早年“无外家,为乡人所贱”(《后汉书·王符传》),因此不获引荐升进,后遂隐居著书。他“不欲章显其名”,故将所著书命名为《潜夫论》。《述赦》篇著于汉顺帝在位期间,其时正是衰世之下,外戚擅权,朝堂昏晦,制度腐化。《述赦》主要批判汉代经常性的赦免所导致的社会与法制混乱,当时的赦免有“赦”和“赎”两类。其中“赦”又分为君主即位或改元时实行的全国性大赦和平息地方叛乱后安抚性的地区性特赦,“赎”则是以钱财粟谷赎罪。这两种特殊政策在汉初作为“与民更始”的一种权宜,到了汉顺帝时期却愈演愈烈,变成一种经常性的措施。“今不显行赏罚以明善恶,严督牧守以擒奸猾,而反数赦以劝之……岁岁洒之,然未尝见奸人冗吏,有肯变心悔服称诏者也。”(《潜夫论·述赦》)可见,频繁的赦免既反映了当权者的主观性和随意性,也反映出治术失衡、权威动摇,不仅对统治阶级未起到任何约束作用,反而为众多罪恶行径开脱洗白,成为普通民众的枷锁。同时,这种行为助长了不正之风,法令名存实亡,大大降低了法律的权威性、客观性和平等性,严重破坏国家法律体系和社会风气。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王符在《潜夫论·断讼》中批判官员尸位素餐导致社会诉讼繁多,进而严重影响劳动生产,正是“法令弛则国乱”的写照。

  在王符看来,改善社会风气,不仅要通过道德教化,而且还需要通过法令来进行必要的约束和保障。他认为,道德教化虽是最佳的治国方略,但这并不意味着“刑杀当不用,而德化可独任。”(《潜夫论·衰制》)他说:“义者君之政也,法者君之命也。”(《潜夫论·衰制》)“是故先王之制刑法也,非好伤人肌肤,断人寿命者也,乃以威奸惩恶除民害也。”(《潜夫论·述赦》)

  尧、舜那样的先王圣君尚且不废法制。在东汉中晚期的现实政治形势下,更应该严厉推行法制,以补人治之不足,务在令行禁止、惩恶除害。“夫立法之大要,必令善人劝其德而乐其政,邪人痛其祸而悔其行。”(《潜夫论·断讼》)刑罚是以惩恶的方式从另一个侧面劝导人向善,从而可以强化道德教化的力度。王符认为,一个正常的国家,不仅需要法令刑罚,还必须严格执行法令刑法,不能随意推行所谓的“赦”“赎”政策。

  王符的观点融会法家思想和儒家思想,将以“法术势”为代表的法家治道嫁接在“趋民于善”的儒家理想政治之上,通过儒法并举、德法兼重的方式来改善时政,是直面乱世顽疾的一剂冷静良药。


  解读及延伸

  “凡山陵之高,非削成而崛起也,必步增而稍上焉。”(《潜夫论·慎微》)王符以登山为喻,说明后天的发展绝不是一蹴而就的。法治的实现必须重视积累,一步一个脚印。法治之义在于通过法律治理国家,首先必须保证法律的严格实施,把法律从纸上的条文递进落实到现实的准则、行为的边界、社会关系的准绳,直至成为人民的信仰。

  现在,我们社会生活中发生的许多问题,有的是因为立法不够、规范无据,但更多是因为有法不依、失于规制乃至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破坏法治。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是法律实施的重要主体,必须担负法律实施的法定职责,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坚决整治以权谋私、徇私枉法问题,严禁侵犯群众合法权益。

  必须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要深入推进公正司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严肃惩治司法腐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要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要尊重市场经济规律,通过市场化手段,在法治框架内调整各类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要把平等保护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

  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法治是衡量文明程度的一把尺子,法治愈发达,文明愈进步。尤其是近几百年的世界历史表明,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国家要走向现代化必须走向法治化。始终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中的指导地位不动摇,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树立法律权威,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就定能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贡献更多法治力量,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更大贡献。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