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数字时代行政资格罚的法律适用之路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数字化和互联网等技术已经深刻重塑经济、社会、文化各个领域。与农业文明时代和工业文明时代不同,数字文明时代以数字技术为核心,覆盖信息交流、数据处理及各个领域的互联互通,这对现有法律体系提出了全新的挑战。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因此,在数字时代,重申行政资格罚的特殊性,充分发挥其特殊预防功能,从而有效预防和惩罚违法行为、保护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加强网络治理,以确保数字时代的法治公正性、透明性和合法性,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
数字时代行政资格罚法律适用的挑战与机遇
行政处罚制度自身正不断完善其结构层次性和体系完整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行政资格罚已逐渐成为行政机关有效管理社会的工具。在法律层面,资格指相对人在特定领域或特定场合下符合特定标准或程序,具备法律规定或公认的身份、资质或特征。不同领域或场合的资格标准、程序、性质和效力可以各不相同。在内容方面,行政资格罚直接限制相对人的行为能力,间接涉及相对人的人格权和财产权,包括限制特定行为资格、重新申请许可或审批资格、职业能力资格、考试资格等;在作用方面,行政资格罚可能使相对人恢复一般法律主体的地位,甚至可能使相对人承担某种不良身份;在形式方面,行政资格罚已经超越传统的行政处罚方式,例如暂扣许可证、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许可证等,在不同领域以不同形式出现;在效果方面,行政资格罚的影响超越传统行政处罚的范畴,例如它可能使相对人失去某些法律关系的权益,实际上是限制其行为能力和权利资格。然而,行政权对资格的限制或剥夺必须在合法的框架内进行,同时需要更清晰地界定其具体边界和限度,以及改进相对人恢复受限资格的程序。这一领域的探讨和完善是行政法学界迫切需要关注和研究的问题,以确保法律体系与社会实践的协调发展。
数字时代的新技术给行政资格罚的规范化带来全新挑战。其中,最主要的挑战在于数字时代涌现出各种智能技术。例如,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分析等技术的应用和发展对行政资格罚提出了新的考验;再如,算法自动化决策的应用有可能导致错误的资格判定,或者算法本身可能存在偏见和歧视。因为它们依赖数据,而这些数据可能本身就具有滞后性或不完整、不公平。又如,数字时代涌现出诸多伪造和篡改技术,使得个人或组织可以借此伪造证据、篡改记录等,这也增加了行政资格罚实施的复杂性。同时,一些新兴行业或领域可能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行政资格罚的适用范围和标准不明确。因此,确保行政资格罚的公正性和可信度需要法学专家、技术专家密切合作,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和法律措施应对诸如数据伪造和篡改等违法行为,并保证行政资格罚的智能化设计和应用具有透明度、及时性、公正性和可解释性,以应对技术引发的不确定性和潜在风险。
数字时代更强调在行政资格罚中维持谦抑理念和特殊预防原则之间的平衡。刑法中的特殊预防,指通过刑罚来保障安全、威慑潜在违法者,并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从而预防犯罪。数字时代下,行政资格处罚的特殊预防作用更加凸显,因为它通过明确资格要求、设定合理标准和惩罚机制,可以在事前限制和规范潜在违法行为,降低违法成本,减少潜在违法行为的发生,有效遏制潜在犯罪行为。然而,谦抑原则强调在实施行政资格罚时,行政机关必须谨慎和谦虚,避免不当地限制和滥用权力。在数字时代,维护这两个原则之间的平衡变得更具有挑战性。此外,数字时代的全球化和互联网的无国界特性增加了跨境行为对行政资格罚的挑战。个体或组织可以通过虚拟身份、匿名或使用跨境服务规避行政资格罚的限制,因此,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的加强对确保跨境行为的监管和处罚至关重要。这要求有关职能部门在实施行政资格罚时要更谨慎和灵活,同时维持谦抑原则和特殊预防原则之间的平衡,以适应快速变化的环境。
数字时代行政资格罚法律适用的规范化
行政资格罚的程序和方式必须得以明确,以确保其公开性和一致性。行政资格罚的具体程序包括明确的处罚流程、审查方式、资格恢复机制等,还应规定起始日期以确定处罚的时效性。此外,处罚的形式也应清晰可行,例如对剥夺申请行政许可权的个体或组织的具体处理方式,包括对同类行政许可的不受理、不许可或许可撤销等措施。为确保公平和法律合法性,还应将对申请资格的处罚纳入行政处罚的听证范围,允许当事人就处罚提出申诉和辩护。当然,应明确规定行政资格罚也适用于未持有许可证照的行为人,这是因为未持有许可证照的行为人同样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因此,无论是持有许可证照的行为人还是未持有许可证照的行为人,在违反规定时都应受到处罚。
行政资格罚的时限应根据过罚相当原则设定,以确保其灵活性与适当性。过罚相当原则强调罚则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成比例。这意味着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需要匹配不同的资格罚时限,以确保惩戒措施既公平又适当。立法者在设定资格罚的时限时,应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制定合适的时限。例如,终身资格剥夺应仅适用于最严重的违法行为,如极端恶劣的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在立法过程中,对于类似考试作弊、欺诈或贿赂等行为,应仔细权衡是否将其列入终身资格剥夺范围内,是否应优先考虑其他行政处罚方式,以更好地实现惩戒和预防。
行政资格罚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需要通过明确资格要求来保障。数字时代,新型犯罪和违法行为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网络犯罪、数据泄露、网络欺凌等。因此,行政资格罚需要更加具体和精准地定位资格要求,以确保从事相关活动的个人或组织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和条件。资格要求还需要考虑不同行业和领域的特点,制定具体的、个性化的资格标准,以确保从事相关活动的人或组织必须满足一定条件。因此,资格要求要透明和公开,这样不但可以减少争议,还可以提高从业者的遵守意愿和认同感。此外,鉴于数字化背景下的国际流动性,资格要求还需要和国际层面进行协调,以确保执行和理解的一致性。
行政资格罚需要及时调整和更新资格要求和标准,确保制度的灵活性。积极收集不同领域违法行为的数据和信息,并揭示新型违法行为的趋势、影响及其他的可能情况,以备为调整资格要求提供有力支持。同时,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在数字时代,新兴问题和挑战可能迅速出现并蔓延。因此,行政资格罚体系需要建立一套应急机制,以便在发现新情况时能够迅速调整和更新资格要求和标准,以适应形势的变化。可以建立专门的机构或委员会,负责监测和评估涉及行政资格罚的新问题,并适时提出相应资格调整建议。这有助于行政机关更加灵活地适应数字时代的演变,确保行政资格罚始终具有实际的预防和惩戒效果。
行政资格罚通过对特定活动的资格进行限制或剥夺,从而维护社会秩序并保护公共利益,尤其在那些饱受乱象困扰的行业中,行政资格罚通过对从业者的资格实施限制或剥夺,可以有效地推动市场竞争,提升行业整体素质。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资格罚的实际应用将更加强调其在预防违法行为方面的作用,而不仅仅是作为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比如,在某些领域,政府可以通过限制某些人的资格来防止他们从事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的活动。这种具有预防性质的资格罚在数字时代变得更为重要,因为它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前有效地预防其行为发生。总之,行政资格罚的不断完善和优化有助于其成为数字时代中维护社会秩序和预防违法行为的有力工具,为建设数字化和智能化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作者单位:北京林业大学林业和草原法治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