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用“生鲜灯”重在加强监管执法
经常去菜市场的消费者,对“生鲜灯”并不陌生。它能让原本黯淡无光的肉类、果蔬,在打光后显得格外新鲜红润,成为不少商家使用的“美颜神器”。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布,其中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如有违反且拒不改正者,将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办法》将于12月1日正式实施。(11月20日新华网)
禁用“生鲜灯”,是还食品“真本色”的需要。“生鲜灯”不仅出现于菜市场,商超、街头门店、夜市商户也在普遍使用,有的还分别对肉类果蔬、海鲜等使用不同颜色的“生鲜灯”,如红灯搭配冷白光用于鲜肉类,红光搭配暖白光用于熟食,绿光搭配正白光用于绿色蔬菜,冷白光用于海鲜……用“生鲜灯”遮丑后,即使不新鲜的肉类蔬果也能变得光鲜水灵,但消费者买回家却原形毕露,可见,“生鲜灯”严重误导消费者,尤其是老年群体。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商品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的信息。如果商家在销售肉类蔬果时,使用“生鲜灯”掩盖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却不告知消费者,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则涉嫌欺骗消费者,侵犯消费者权益。
多年以来,“生鲜灯”一直游离于监管之外,此前没有相关法律或文件对菜市场、商超、生鲜市场的灯光进行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执法检查时,除重点检查食品来源、检验检疫合格证等与质量相关的项目,并不能检查商家如何使用灯光,只能强化诚信引导。如今,《办法》规定禁止使用“生鲜灯”,且对拒不改正者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堵住了“生鲜灯”误导消费者的监管漏洞,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法纠偏,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生鲜灯”如果误导了消费者,消费者也有权有据索赔,维护正当权益。
要做到令行禁止,考验监管执法力度。就在这几天,一些地方相关部门已就“生鲜灯”使用情况开展调研,面向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宣传普及相关规定要求;有的地方已在边排查边指导,督促市场主办方、销售者自查自纠,自觉下架“生鲜灯”,更换正常照明设备……这些都是必要的。不过,禁用“生鲜灯”,重在监管执法常态化,而非“一阵风”,真正防止“生鲜灯”死灰复燃。要加强对菜市场、商超、夜市商户等重点对象的监管,畅通消费投诉举报渠道,对违规使用生鲜食用农产品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的,依法予以处理,引导商户不断规范市场销售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