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防范查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亮点及完善建议
有效防范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
——《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防范查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亮点及完善建议
为有效防范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加快构建诚信守法的市场秩序,切实维护交易安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11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防范查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7日。
《征求意见稿》共28条,结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迅速,市场主体及市场秩序管理出现较大变化的实际,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原则性规定,围绕部门职责、信息核验、调查处理、责任追究四大方面进行全面翔实的规定,将现有法律法规转化为具有可操作性、时效性的具体规定,对规范企业登记管理秩序,加快构建诚信守法的市场秩序,切实维护交易安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主要亮点
坚持预防第一理念,注重从源头上遏制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其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假冒登记违法行为的预防、控制和查处,将预防放在第一位,并在此基础上,从第六条到第八条对预防手段作了具体规定,包括进行实名认证、强化信息查验、构建预防机制等,多措并举助力溯源治理效能。
强调凝聚整治合力,构建部门协调联动的工作格局。在第四条中,《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构建预防、控制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部门信息系统对接,强化信息共享核验,加强源头预防,推进全过程管理,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这体现了整合社会资源、推进形成社会治理大格局的思路,有利于不断提高各部门在防范、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中的工作效能。
注重全过程管理,实现对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的闭环管理。《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第一款从预防、控制和查处三个方面明确了其适用范围,这体现了对企业假冒登记违法行为的全过程管理,注重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有效规制违法行为,提高防范查处工作效能。从《征求意见稿》的内容结构看,也是围绕事先信息查验、事中可视化管理与事后责任追究“三步走”对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防范查处工作进行系统规定,这有利于更有效地防范化解因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引发的社会风险。
实施分类处置,加强处置工作的程序意识和法治思维。《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第十五条根据不同情形对企业登记后是否应当撤销作出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等又对撤销或不予撤销决定作出后的程序内容进行了规定,这有利于从程序方面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体现了对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科学防控、精准施策的现代化法治要求。
细化法律责任,强化治理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的法治保障。《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到第二十六条等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细致规定,包括承担责任的主体、承担责任的情形及具体责任内容,还对“行刑衔接”事项予以明确,这为保障规定落地、有效规范企业管理秩序和市场秩序提供了充分支撑。
完善建议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登记行为,提高预防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效能,推进企业登记便捷高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对照《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笔者建议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完善:
建议对调查取证程序进行细化,提高内容的可操作性。《征求意见稿》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但应如何调查取证,规定得比较笼统,可操作性不强。调查取证环节是执法办案的中心环节,但从实践情况来看,这一环节还存在一些需要改善的地方。建议细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取证程序,明确各部门对违法行为或证据等信息的共享流程,这有利于推动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建议将《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中“登记机关”的表述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场主体的登记管理工作,实际上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就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征求意见稿》有关法律责任的内容中,除第十七条采用登记机关的表述外,其他条款中均表述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使前后内容保持一致,避免实践中出现对二者关系认识不清的情况,建议将第十七条中的“登记机关”表述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建议明确登记管理机关的法律责任。《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到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是针对违法企业或违法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而对登记管理机关的法律责任却未明确规定。但从实践来看,登记管理机关默许、纵容假冒企业登记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因此,建议根据上位法有关规定,在本规定的法律责任部分,明确登记管理机关的法律责任,以确保形成工作合力,更好地维护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
本文为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物资储备法律体系构建研究”(项目编号:22JY06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