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主要亮点
陆海统筹 以法治助力海洋强国建设
——浅谈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主要亮点
10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为坚持陆海统筹,持续改善海洋环境质量、建设海洋强国和美丽中国提供更精准的法治支撑。
首先,在法律目标上,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一条明确提出“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不仅关系到海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更关系到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因此,要把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海洋开发总布局之中,坚持开发和保护并重、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并举,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维护海洋自然再生能力。近年来,党中央针对海洋环境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海洋环境保护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而海洋环境的改善,也为海洋的开发、利用带来显著效益,尤其在海洋渔业、海洋旅游及海洋研究和海洋文化等方面取得了丰硕成果。此次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党中央关于海洋环境保护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对2017年以来国家海洋环境保护经验的总结提升,有利于推进海洋环境保护迈入新阶段。
其次,在法律原则上,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条规定“陆海统筹”的海洋环境保护原则,并在第十二条确立了“陆海统筹、区域联动”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制度。“陆海统筹”是一种全新的发展理念。实施“陆海统筹”,要求正确处理陆地与海洋之间的关系,促进陆海两大系统的优势互补和协调发展。坚持陆海统筹,对于海洋环境保护而言尤为重要。要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构建从山顶到海洋的保护治理大格局,加强海洋环境保护。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章专门对陆源污染物污染防治作出规定,在排污、农业面源污染、固体废物以及大气污染等层面设置了具体的法律要求。陆地生态系统与海洋生态系统之间联系的复杂性、多样性,构成了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要坚持陆海统筹的自然基础。一方面,陆地与海洋之间存在着漫长的海岸线,陆海两大生态系统在此发生直接交互。因此,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国家严格保护自然岸线,建立健全自然岸线控制制度。另一方面,海洋环境保护也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海岸线保护,人类在遥远陆地上的活动仍然可能影响海洋环境,甚至打破陆海生态系统之间的平衡。例如,人类在外流河流域直接或间接的排污活动,将深刻影响河流入海口附近的生态环境,进而波及整个海洋;人类在生产生活中排放的温室气体,致使全球气候变暖,两极冰川融化和海平面上升,严重威胁沿海地区居民的生存和发展。因此,随着人们对海洋认知的不断提升,坚持陆海统筹,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高质量推进海洋强国建设,已经成为全国共识。
最后,在法律规范上,围绕“陆海统筹”原则,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了科学而严密的规范体系。一是统一规划管理。为深入实施陆海统筹、响应国家机构改革,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条对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一体化海洋环境保护提出要求,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并于第五章专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污染防治工作作出规定,从而更有利于从系统、整体的视域统筹规划海洋环境保护。二是推进河海联动。滚滚长江东逝水,在广袤的中华大地上,大江大河多自西向东汇流入海。因此,对入海河流的生态流量管控和入海河口的生态功能维护成为开展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环节。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和第五十条明确要求,加强入海河流管理,规定应以科学的态度,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定生态流量管控指标,制定实施河口生态修复和其他保护措施方案,推动河海综合治理。三是明确监管职责。坚持陆海统筹,不能仅仅依靠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等与海洋高度关联的部门,而是要从更广阔的视野开展海洋环境保护活动。根据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在国家部委层面,国务院发展改革委、水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行业、领域涉及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在地方层面,监管职责上移,直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管理海域的海洋环境质量负责,同时明确可以建立海洋环境保护区域协作机制,组织协调其管理海域的环境保护工作。这将陆地监管职责与海洋监管职责从更高的层面上统一起来,具有更加显著的监管成效。此外,在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海洋环境保护宣传及海洋科学研究等方面,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积极贯彻陆海统筹原则,从而构建起陆海统筹的海洋环境保护框架和体系。
(作者单位:中国海洋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海洋发展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