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委政法委牵头法院以审前和解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15元违法所得引发“民告官”诉讼


  “小案”不小办。山东省胶州市委政法委牵头组织,一起“小案”通过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审前和解机制得到实质化解决,实现案结事了。


  这是一起“小案”,涉案违法所得只有15元。

  这起“小案”引发的矛盾却不小,一年多来,系列争议因它而起:一边是因15元违法所得引起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继而导致“民告官”诉讼;一边还有因为出售农药获利15元后引发的高额民事赔偿争议。

  “小案”不小办。在山东省胶州市委政法委的牵头组织下,这起“小案”通过胶州市人民法院审前和解机制得到实质化解决,实现案结事了。


  因15元违法所得被罚2万元

  去年7月,山东省胶州市发生一起惨案,王某服用农药后经抢救无效去世。家人找到王某时,在其身边发现一个没有标签的空瓶子。通过王某的手机导航记录,查到他当天曾去过胶州市某化肥站,王某的手机支付记录还显示,当天他曾向该化肥站付款15元。

  接到王某家属的投诉后,胶州市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来到该化肥站调查询问。工作人员发现,该化肥站经营者李某持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化肥销售、肥料销售等,但并不包括农药零售,李某没有农药经营许可证。随后,胶州市农业农村局将线索移送至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接到线索后,到该化肥站现场检查,未发现店里正在进行农药销售。李某表示,她并未销售农药,王某想买药除草,她便将自用的一瓶药水送给王某,该药水是她在集市上花15元购买的,用于自家种地除草使用,没有标签,也无法提供资质证明、进货单据,无法找到出售人。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认为,该化肥站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所销售的农药致人死亡,社会影响恶劣。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并参照青岛市农业农村局《青岛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青岛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青农规(2020)2号]的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销售农药,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违法程度属于轻微,裁量标准为“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随后,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相关程序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组织召开听证会后,于2023年2月对该化肥站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元、罚款2万元,责令停止经营农药的行政处罚。

  从行政处罚的金额可以看出,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是依据相关法律,在法定裁量标准内按照最高限对该化肥站作出罚款处罚。此案的听证会上,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人员表示,加重处罚的依据是因为李某属于第二次无证经营农药,且此次销售国家禁止销售的剧毒农药并造成严重后果。

  李某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2023年4月向胶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2023年6月15日,胶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随后,李某以该化肥站名义,将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胶州市人民政府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行政处罚。


  涉案农药是售卖还是赠送成焦点

  2023年8月,本案在胶州市法院公开审理。据了解,不管是在行政复议阶段,还是行政诉讼阶段,该化肥站是否存在销售农药的事实,都是争议的焦点问题。

  上述争议焦点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有重要影响。胶州市法院行政综合审判庭副庭长、胶州市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刘婷婷是本案的承办法官,她告诉记者,如果涉案农药为售卖,该化肥站涉嫌无证经营农药且销售国家禁止销售的剧毒农药。若是赠送,则不涉及无证经营的违法行为,也不会被行政处罚。

  李某方面否认向王某销售农药。李某的委托代理人在庭审中表示,该化肥站自成立之日起从未从任何渠道购买和销售过农药,农药是用于自己使用不是用于经营,且农药仅是李某使用后剩下的半瓶,该化肥站没有其他农药。李某也没有出售农药获利15元,李某在笔录中表示,当时的情况是李某卖给顾客化肥,应顾客要求将农药送给顾客使用,而非出卖,更不存在获利一说。

  李某的委托代理人认为,李某主观上不具有出卖给他人农药的意图,体现的是中华民族乐于助人的美好传统。李某没有主观故意、主观过错,无论从法律角度还是从人文角度来说,都不应对李某予以处罚。

  不过,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则认为,李某在回答该笔录时做了虚假陈述。该局出具的证据显示,执法人员曾前往医院对王某进行调查询问,王某表示,当时李某对该产品功效进行介绍并索要货款15元。王某购买农药时进行了事实上的购买行为并付款,并不是李某所说的赠送,且王某没有购买其他化肥产品。

  刘婷婷告诉记者,由于王某喝下的农药没有标签,且喝下的并非整瓶农药,该院最初对涉案农药是否为销售存在一定的疑虑。但王某在意识清楚情况所作的笔录显示,王某明确表达农药是买来的,并非赠送。

  刘婷婷介绍,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证明标准一般为“盖然性”占优势的标准。当某一事实确定为存在的可能性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时,即证据上占优势时,该事实主张就被认定为真实。因此,该院依据王某及其家人的讯问笔录、李某收款事实等证据综合考虑后,认为案件证据、事实较为清楚,没有采信李某方面的辩解。


  “小案”不小办,民事、行政争议一并化解

  记者了解到,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不久,王某的家属于今年2月向胶州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该化肥站和经营者李某按20%比例共同赔偿王某死亡发生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20余万元。随后,胶州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从通盘的角度考虑,为了从根源上一次性化解纠纷,胶州市法院并未就案办案,在胶州市委政法委的统筹协调下,该院与胶州市司法局、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沟通后,加强诉前调解力度,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争议审前和解的方式处理纠纷。

  刘婷婷介绍,此案的特殊性在于李某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李某的过错、获利情况与其要承担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存在巨大悬殊。

  “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行政处罚有法定理由和法定依据,行政处罚没有问题,作为法官,判决维持行政处罚也没有问题。但是不管是从当事人的心理接受程度、赔偿能力,还是从保障王某家属权益的角度考虑,直接判决达不到案结事了的效果。为了‘过罚相当’,更好地化解矛盾,我们选择行政和解,而不是直接判决。”刘婷婷说。

  实际上,胶州市法院此前已经通过行政和解化解了一批通过裁判难以解决的问题。据了解,该院重视审前和解工作,早在2018年12月5日,就与原胶州市政府法制办共建胶州市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近两年来,该院每年通过审前和解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100余件,和解案件数占已经审结诉讼案件近三成左右,行政争议审前和解工作持续走在青岛全市和山东省法院前列。

  此案办理过程中,在推进行政争议化解工作的同时,胶州市法院将此案的民事争议也一并处理。作为行政案件的承办法官,刘婷婷对接民事案件承办法官,共同推进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最终李某与王某的家属于今年9月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达成和解。

  民事案件调解成功后,该院又促成李某与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达成行政和解。据了解,因民事案件达成调解,作为从轻处罚情节,经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集体研究,同意对该化肥站从轻处罚,将处罚变更为5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5元,李某同意缴纳罚款并自愿撤回起诉。目前,本案的行政处罚已经执行完毕,民事补偿也已经支付到位。

  “我们做通行政争议案件当事双方的思想工作,推动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处分权限范围内,妥善解决行政争议,将纠纷化解在基层,达成一个和谐圆满的结果,既维护了执法的权威性,也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此案也是我们通过诉源治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一个典型案例。”刘婷婷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