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出台全国首部区域性投资者保护条例
本报讯(记者池泽梅 通讯员焦守林) 日前,《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投资者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广东省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202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以下简称《前海方案》),赋予前海“一平台一枢纽”的战略定位,要求前海合作区建立健全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并明确提出“用好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研究制定前海合作区投资者保护条例,健全外资和民营企业权益保护机制”。
《条例》紧扣《前海方案》要求,着眼于不重复上位法规定、突出前海投资者保护的特定化需求、推动前海投资者保护制度创新的思路,在加强投资引导和促进、完善权益保障机制、提升监督管理效能、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等方面作出规定,着力提高前海投资者保护工作水平。
据了解,《条例》分为六章,包括总则、投资便利、权益保障、监督管理、法治环境和附则,共四十二条,其中,促进投资和贸易便利化、依法保障投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强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等方面亮点突出。
据悉,《条例》是全国首部区域性投资者保护立法,是前海投资者权益保护体系的顶层设计,《条例》对接国际高标准的投资经贸规则,率先落实国务院高水平制度型开放的部署,通过运用特区立法权在投资便利、权益保障、优化监督、法治保障等方面制定创新性举措,将进一步完善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权益保护体系,增强国内外企业投资前海的信心,对打造前海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