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修正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慈善法修正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完善公开募捐制度 规范个人求助行为


  慈善法修正草案完善公开募捐制度,增设应急慈善相关制度,规范个人求助行为,对相关慈善促进措施等进行强化。专家学者建议,还可以将灾害预防、社区发展等纳入慈善活动定义范围。


  10月25日起,经过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初次审议后的慈善法修正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23日。

  慈善法修正草案完善公开募捐制度,增设应急慈善相关制度,规范个人求助行为,对相关慈善促进措施等进行强化,对近年来慈善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回应、完善。


  积极回应实践出现的问题 增加应急慈善等内容

  2022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慈善法修订草案进行初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对法律修改方式进行调整,采用修正方式对现行慈善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完善。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鄢斌表示,现行慈善法于2016年3月通过,施行仅7年,提出修正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为更好发挥慈善在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慈善领域暴露出来的短板已经影响慈善行业公信力。对此,慈善法修正草案进行回应,明确提出,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进行,并可以同时在其开通的网络平台进行;规定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提供服务,不得向其收费,不得在公开募捐信息页面插入商业广告和商业活动链接。

  此外,为充分发挥慈善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慈善法修正草案强化慈善促进措施,新增对参与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参与重大国家战略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优惠政策等规定;规定国家支持引导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在慈善领域的应用,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公益创投、孵化培育、人员培训、项目指导等方式,为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此外,慈善法修正草案规定,国家将慈善捐赠、志愿服务记录等信息纳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健全信用激励制度;规定国家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国务院民政部门建立健全统一的慈善信息平台,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

  长江大学教授李华成表示,慈善法修正草案第九条明确在慈善法第七章后增加一章作为第八章“应急慈善”,修改1条并增加4条作为该章内容;提出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协调机制,明确专门机构、人员,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针对目前慈善组织众多、信息公开不足的问题,慈善法修正草案用4条对慈善组织的登记、财务公布、公开募捐、合作方评估等事项进行了规定,明确慈善组织属于非营利法人,完善了慈善组织终止清算程序和剩余财产处理程序。

  鄢斌表示,针对突发事件应对中,一些慈善组织慈善款物募集和使用情况公开不及时等问题,慈善法修正草案提出,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协调机制,明确专门机构、人员,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为畅通捐赠款物的分配送达等,慈善法修正草案不仅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捐赠款物分配送达提供便利条件,还明确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为捐赠款物分配送达、信息统计等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李华成认为,自媒体时代,由个人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的情况时有发生。虚假信息不仅造成社会资源浪费,还会引发社会公众质疑。对此,慈善法修正草案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个人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的,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应当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骗取救助。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承担求助信息真实性查验义务。”这明确了个人、网络服务平台、监管部门的权责义务边界,进一步规范了个人求助行为。

  浙江工业大学教授吕鑫认为,由于现行慈善法对慈善组织设立的条件要求过于严格、赋权不够、应急慈善活动的规范还不够完善等,所以此次慈善法修正草案扩大慈善组织认定范围、降低了慈善募捐资格认定条件,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募捐服务平台,规范个人求助活动,细化了监督管理主体、职责、手段等。


  建议构建完善的“慈善资格认定制度”

  慈善事业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受访专家表示,目前,慈善法修正草案正在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部分内容还可以进一步完善。

  鄢斌建议,将灾害预防、社区发展等纳入慈善活动定义范围。在慈善法修正草案新增“应急慈善”专章,将“防灾减灾”和“灾后重建”纳入慈善活动范围。同时,加强对慈善人才的综合培养,鼓励高等学校培养慈善专业人才,支持社会力量、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开展慈善理论研究,打通高等学校和慈善组织之间的人才培养与输送通道,建立慈善人才的联合培养机制。

  现行慈善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为推进上述两法有效衔接,建议将慈善法第五十二条修改为:“慈善财产为社会公共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侵占或者损毁慈善财产。”

  慈善法修正草案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在查处这类活动中,有关部门应当保护捐赠人和慈善组织的合法权益,比如有的慈善组织被假借其名义开展慈善募捐活动,导致案件处理过程中公开募捐账户被冻结,解封程序烦琐。因此,建议将该条修改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并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在查处过程中,应当保护捐赠人和慈善组织的合法权益,一般不得冻结慈善组织的公开募捐账户,可依法冻结相关涉案款项。”

  鄢斌表示,税收优惠是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最有力的政策杠杆。现行慈善法规定企业捐赠允许结转,但个人捐赠不能结转。建议增加个人慈善捐赠的结转制度,比照企业捐赠给予个人捐赠超额部分跨年转结的税收优惠,这可以保证个人捐赠享有与企业捐赠同等的待遇。此外,慈善法修改还要处理好与民法典、公益事业捐赠法、红十字会法、信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确保法律规定的稳定性、连续性、系统性。

  吕鑫认为,慈善组织是我国慈善事业的活跃力量,在动员社会资源、提供慈善服务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慈善法修正草案应当明确慈善组织成立的实质条件,构建完善的“慈善资格认定制度”,对慈善目的、公益性原则等具体标准加以明确,提升对适格慈善组织的选择质量。在慈善组织登记和认定时,应当同时赋予其公益性税前抵扣资格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吸引更多社会组织发展成为慈善组织。在慈善组织登记和认定后,还应当直接赋予其公开募捐资格,使更多的慈善组织能够参与到慈善募捐的工作中,做大做强慈善事业。

  慈善法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李华成认为,该条规定的法律责任较轻,“责令限期改正”非处罚措施,无法给予应有惩戒;情节严重给予较重处罚时,又要具备“逾期不改正”的条件。

  此外,一般情况下,网络捐赠人数量多,个人捐赠金额较少,在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时,捐赠主体维权有一定的困难。建议对违反相关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引入公益诉讼优化追责方式,督促相关主体依法履职并追究其不当不法行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