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李仕良(公民身份号码510721197003298511):本院受理原告四川江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郎庙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781民初4111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李仕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江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郎庙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7,138.90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27,138.90元为基数,利息自2019年6月28日起按年利率9.2%计算至2021年6月27日止,逾期利息自2021年6月28日起按年利率13.8%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492.00元,由被告李仕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王挺(公民身份号码510781198606094770、辛庆春(公民身份号码510781199207124762):本院受理原告四川江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郎庙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781民初4108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王挺、辛庆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江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郎庙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1日起按年利率8.05%计算至2023年1月16日止,自2023年1月17日起按年利率12.07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1050.00元,由被告王挺、辛庆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杨君:原告德阳九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 0683 民初251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杨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德阳九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 2933.66元(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垃圾清运费72元。二、驳回原告德阳九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君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杨如意:本院受理原告陈小兵诉杨如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083民初34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夏川:本院受理的原告陈长洲、黄玉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083民初3680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西安博拓建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MA6WED2X1K):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拖欠高聪等3人工资20000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我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理预先告知书(市人社预理字〔JK2022〕2019号),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理:限你单位3日内支付高聪工资10000元,赔偿金5000元;支付高赞工资5000元,赔偿金2500元;支付王玖林工资5000元,赔偿金25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到我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经开大队(凤城十二路凯瑞E座107室)进行陈述或申辩。逾期视作放弃陈述和申辩权。特此告知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西安博拓建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MA6WED2X1K):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拖欠员工工资,在我局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市人社监令字[JK2023]2142号)后,仍未整改。你单位未按改正指令要求整改的行为属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我局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向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市人社预罚字〔JK2023〕2032号),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8000元整;并将依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及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处罚信息予以公示。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六十三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壹万元以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重大处罚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可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如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应在陈述、申辩时一并提交,逾期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如要求听证,应在收到本告知书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我局提出,逾期视为放弃该权利。(陈述、申辩请至建工路28A号6010室西安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经开大队;申请听证请至凤城八路109号6号楼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此告知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皇姑区润户图书文具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中医药出版社有限公司诉你们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24年1月5日14时(遇假日顺延)在本院七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崔鹏:原告杨继华诉你、陈力、刘林锡、温州亚拓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裁定书。原告于2023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239元,减半收取619.5元,有原告负担。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陕西替替同城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定于2023年12月22日9时在本委第一仲裁庭开庭审理申请人路勇发与你方劳动争议案(市劳人仲案字(经开)〔2023〕第2447号),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明光路166号凯瑞E座103室,联系电话:029-86529981。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委依法缺席审理。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开派出庭


  鲍晓蔚:原告浙江永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武汉庆丰鑫路桥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381民初207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四川信通建设有限公司:本委受理韦清培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案号为渝南川劳人仲案字〔2023〕第512号。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及仲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文书,上述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为送达。现定于2023年12月8日下午3时00分在重庆市南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楼,重庆市南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一庭开庭审理本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审理,并以此做出缺席裁决。

  重庆市南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四川吉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受理余小平、张玉模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委渝南川劳人仲案字〔2023〕第373号、第203号-65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地址:重庆市南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楼),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到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重庆市南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陕西朗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局受理的你单位职工王海龙(身份证号:150924199812194319)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一案已于2023年9月26日做出认定工伤决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局做出的《北京市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书》(京顺人社工伤认(2220T0488192)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联系电话89445735)。如你公司对该认定结论不服,可自本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万通鹏达物流有限公司: 你单位职工李利民(身份证号:512924196609240733)向北京市顺义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后顺义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医疗专家组对田长亮进行了鉴定、确认,并按照相关标准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北京市顺义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北京市顺义区(2023年)劳鉴第01666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联系电话:89447356)

  北京市顺义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贵州永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局就你单位职工唐恩礼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一案已于2023年8月29日做出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局作出的《北京市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京顺人社工受字[2023]第0437927号)和《北京市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调查通知书》(京顺人社工调字[2023]第141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联系电话010-89445735)。请你单位自接到上述文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到北京市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顺义区复兴东街3号院顺义区政务服务中心A区3层人力社保专区7号窗口)办理是否同意唐恩礼为工伤的相关手续,逾期不来办理,我局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和《工伤认定办法》等规定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北京市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徽省兴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你单位职工李征(身份证号:411424199502272454)向北京市顺义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后顺义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医疗专家组对田长亮进行了鉴定、确认,并按照相关标准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北京市顺义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北京市顺义区(2023年)劳鉴第01665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联系电话:89447356)

  北京市顺义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北京郅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受理苏建和、李忠合、孙连存、张勋申请你公司的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出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委第三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北京市平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北京龙泽鼎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赵胜华申请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我委受理后,依法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现已作出《裁决书》。现通知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委领取《裁决书》,逾期未领,《裁决书》即视为送达。如对裁决不服,应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北京市平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无主财物处理的公告

  西昌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在侦办一起电信诈骗案件过程中,从犯罪嫌疑人邵某某招商银行涉案账户(账号:6214837878242506)依法扣押人民币4466037.93元,上述财产目前原主不明,现予以公告,请资金所有人于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持合法证明材料、身份证等到我局认领。本公告发布期限届满后,仍无人认领或无法提供合法依据的,我局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依法将上述款项及孳息上缴国库。

  公告时间:2023年11月1日起至2024年5月1日止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王警官 0834-8617020

  联系地址:四川省西昌市航天大道一段25号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

  特此公告

  西昌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