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主要亮点及完善建议

“三增一减”规范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工作

——浅谈《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主要亮点及完善建议


  近日,国家铁路局组织对《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进行修订,发布《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1月15日。

  《征求意见稿》共7章41条,包括总则、申请、考试、驾驶证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对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工作进行全面规范,体系合理,逻辑严密,亮点颇多,主要体现为“三增一减”。

  针对当前铁路发展中出现的新技术、新装备等科技创新增加规定以适应铁路事业新发展。《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第一项在“J5类准驾内燃机车”后增加“(含内电混合动力新能源机车)”,在“J6类准驾电力机车”后增加“(含电电混合动力新能源机车)”,在“J7类准驾动力分散型电力动车组”后增加“(含电电混合动力新能源动车组)”内容,并增加“J10类准驾新能源机车、J11类准驾新能源动车组、J12类准驾动力分散型内燃动车组”;第二项增加“L4类准驾新能源大型养路机械”、“L5类准驾新能源轨道车、接触网作业车”。这些内容适应铁路机车车辆的技术改进与更新,顺应了铁路领域谋求新技术、新装备等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的要求,顺应坚持铁路行业高质量发展的现代化要求。

  结合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特质、铁路机车车辆特性、铁路领域特点,进一步明确增加细则。《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第一项在原有规定“年龄在18周岁至45周岁”之后补充规定“申请Z1类驾驶资格的年龄上限可延长至50周岁,申请Z2类驾驶资格的年龄上限可延长至55周岁”,分门别类地延长不同类型驾驶资格年龄上限;第十二条第二项增加“申请Z2类驾驶资格的,对驾驶适应性测试不作要求”规定;第三项增加“申请Z1、Z2类驾驶资格的,具有国家承认的高中(技校)或者中专及以上学历即可”的规定,前者针对Z2类驾驶资格的特性,后者针对Z1、Z2类驾驶资格特性,在对驾驶人员健康、学历标准的一般性规定上补充了特殊情形下的例外要求。另外,《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第四款增加“对S1、S2类和Z1、Z2类驾驶资格申请人,由国家铁路局组织单独考试”的规定。这些规定细则的明确与补充,顺应当前国家推广职业教育政策、进入老龄社会的国情等。

  顺应铁路发展实践特色,增加相关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第二款在“内地与香港过境作业的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管理”后增加“外方进入我国境内作业的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管理”的内容,顺应当前“一带一路”倡议实施过程中铁路机车车辆与中亚、南亚、西亚等沿线国家交流合作的特色与现实需求。

  删除与经济社会发展不适应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删除“驾驶人员执业时,应当携带实体驾驶证”规定,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许多人出行时逐渐采用电子证件取代实体证件,删除原有规定,有利于减轻人们出行负担。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工作,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建议在两方面进行完善:

  进一步完善相关细则。例如,针对“对S1、S2类和Z1、Z2类驾驶资格申请人,由国家铁路局组织单独考试”,未设置具体实施细则规定,建议针对此项内容进行细化,完备整个流程。针对《征求意见稿》第七条第二款新增“国家铁路局对驾驶人员实施驾驶资格年度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等级评定制度”增加针对职业资格等级评定细则认定标准;针对S1、S2类和Z1、Z2类驾驶资格申请人具体参照一般职业资格等级评定标准,明晰设置例外规定;针对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申请Z1类驾驶资格的年龄上限可延长至50周岁,申请Z2类驾驶资格的年龄上限可延长至55周岁”,增加驾驶员身体条件认定标准,在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三项“具有资质的健康体检机构或者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按要求出具的近1年内的体检合格报告”增加细则。

  进一步完善立法技术。《征求意见稿》针对已删除的条文应对照下文内容进行相应删除,否则会显得赘余。例如,《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删除了“驾驶人员执业时,应当携带实体驾驶证”的规定,则应在下文相对应删除第二十四条第四款“驾驶证申请补证期间,驾驶人员可以凭电子驾驶证执业”的规定。此外,《征求意见稿》的条文中应注意删减直接复制于上位法中的相关规定,以保证规章语言的简洁性与规范性。

  本文为国家铁路局项目“铁路规章制修订支撑服务”(项目编号KFJF2023-02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石家庄铁道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