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期刊出版的学术伦理思考

  在法学研究学术共同体中,法学期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既是承载理论洞见学术创新的重要传播媒介,又是引领法学思潮趋势走向的风向标,肩负着成果交流、学术传播与推动法学知识创造等多重使命。与其他人文社科学科相比,法学二级学科分布广泛,研究细分领域涉及面广,法学科研教学单位及各类实务部门有学术研究成果需求的群体基数大,与之相对应的法学期刊资源却并不充裕。

  近年来,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和北大中文核心期刊目录等重要外部评价指标体系,逐渐成为检验相应法学期刊发表论文有效性的通行标准。这客观上形成了优质法学期刊资源的排除效应,进一步压缩了法学期刊资源配置的有效供给。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法学期刊的个性化表达和内在价值追求,也不利于法学期刊事业整体良性持续发展。基于此,本文以人文社科类的法学期刊为观察视角,对学术期刊的编辑学术伦理作简要思考。

  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基本要求。期刊在用稿标准、审稿流程、审稿进度与效率等方面必须公开透明,使每一位作者和审稿者都可以清楚一份期刊的用稿范围定位、质量评价标准、是否采用的明确理由、审稿用稿退稿撤稿的时间周期、作者产生歧义后可沟通申诉救济的途径。无论是自然来稿还是组稿约稿,对论文学术质量要求一视同仁,不因作者的学术身份、职业背景、知名度、性别、种族、宗教、地区、国别等在稿件采用标准上区别对待。比如:普遍存在的年轻作者,尤其是博士研究生群体发稿难的问题,就可能容易存在因作者身份影响力不足而导致用稿标准不平等问题。年轻作者包括博士研究生和博士毕业不久开始科研晋级之路的青年教师和研究人员常苦于在知名刊物上发表文章比较困难。年轻作者既有科研动力,也有科研激情,一般都有出色的外语能力和新知识工具应用能力,乐于接受新的思想理论和研究方法,勇于质疑现有的观点学说,这往往使他们对理论前沿和部门热点的学术问题更敏感。年轻作者是法学研究队伍中最需要法学期刊加以关注和引领的,能有更多年轻作者通过在优秀法学期刊上发表作品崭露头角,意味着法学研究事业的蓬勃兴旺。年轻作者不应因学术身份和知名度的劣势而被忽视。同时,已经成名的作者,虽然有深厚的学术积累和较高的学术水准,但可能受名气和约稿者众多等因素影响,有时会出现论文多而不精、新瓶装旧酒的问题,以至于内容或实质研究方法并无更多创新。因此,这类稿件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挤压年轻群体发表成果的空间,期刊编者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的基本学术伦理,杜绝此类情况出现。

  应坚持真实诚信、严肃的职业操守。扩大学术成果的传播应本着科学、客观、实事求是的态度,让刊物的影响力通过不断刊发高水平的学术作品加以实现,拒绝不正当的学术出版竞争行为。随着外部评价体系对期刊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大,为了在影响因子排名上取得优势,有的期刊把功夫下到提高内容质量之外,比如明示或暗示作者,把在其他刊物上引用本刊的文章作为发文的前置条件;不同期刊间以不同方式组成利益共同体,“抱团取暖”,相互引用,以达到增加转引量的目的;不论文章内容需要与否,简单地要求文章增加长度,减少刊文数量,人为干预影响因子基数。这不仅会让期刊信誉度受损,浪费有限的法学期刊资源,还会让期刊评价数据失真,破坏法学研究生态,甚至使法学期刊的价值导向出现偏差,不利于法学研究健康可持续发展。

  坚持包容回避的职业态度。学术乃天下之公器,作为公器载体的法学期刊应拥有宽广的包容性,秉持开放办刊的理念,在保持正确政治方向前提下,应在选题结构、稿件来源、审稿者构成、学术观点和理论创新等方面兼容并蓄。法学研究的发展与进步,离不开各种学术观点的批评与竞争,离不开各种学术流派的丰富与争鸣,法学期刊应为各种批评与争鸣提供充分的阵地,重视学术批判精神,营造多元包容的学术氛围。法学研究队伍容易形成“圈子学术”,而作为客观反映法学研究成果的法学期刊,则要跳出“圈子”,摒弃偏好与成见,坚持中立的学术立场和独立的学术价值判断。不容忽视的是,法学期刊编者本身也多是法学知识领域的专业人员,编者与学者、作者之间在身份、学缘、情谊等方面都可能有千丝万缕的关联。因此,涉及相关利益或冲突应明确地予以回避,编者更不能利用职务身份便利,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此外,法学期刊对未刊稿件及评审结论的保密原则、对作者作品知识产权的保障等方面也应尽到学术出版的学术伦理义务,不应在未经作者同意的情况下,随意处置、使用作者的稿件观点和信息,损害作者的权益。

  法学期刊在积极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进程中承担着重要的使命,为了实现这一使命,积极促进法学期刊的出版学术伦理建构具有重要意义。法学知识的持续增长和法学研究的优化创新,也必须有良好学术生态和良性学术竞争环境作保障,建议在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指导下,各期刊单位积极建设法学期刊出版学术伦理的自律性规范,并公之于众,自觉接受作者、读者、同行等各方面的监督。各种重要的期刊评价体系,应把对法学期刊的出版学术伦理考察作为期刊评价的前置条件,对于没有建立完备的学术出版伦理规范或违背出版学术伦理规范的法学期刊可考虑采取一票否决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