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黄金周出游,法律保驾护航

  据估计,今年的中秋、国庆假期,出行旅游人数将会创下新高。为了让大家在出行中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选取了三个案例,通过法官释法,为“黄金周”出行保驾护航。


  通关被拒,旅行社是否应担责

  周某报名某旅行社的H国七日游,随团从大连出发,到达H国港口时被强制遣返。

  旅行计划泡汤的周某越想越闹心,认为旅行社在他们被遣返时没有提供帮助,也没有作出任何说明,违反了双方旅游合同的约定,故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全额退款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

  庭审中,旅行社辩称,周某被H国警方拒绝入境是其自身原因引起的,旅行社事先已告知旅客出境游相关注意事项等内容,不存在过错,拒绝退款和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旅行者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周某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合法有效,周某因自身原因无法通关,导致旅游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周某被遣返回国,双方合同已经解除。旅行社应退还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最终,法院判决旅行社在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后,将剩余旅游团款及车费退还周某。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中,旅游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游客出国旅游时,一定要认真阅读相关旅游提示,准备相关材料,提前查阅入境国的相关注意事项,避免发生被拒绝入境的意外事件。同时,旅行社作为为游客提供专业旅游服务的机构,应及时向旅客讲解相关旅游注意事项,协助游客做好出行准备。如果是非旅行社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


  酒店住宿摔倒,谁应承担责任

  李女士和朋友一起报名某旅游项目并签了旅游合同。然而到酒店的第一晚,李女士在夜间走酒店消防通道楼梯下楼时,因光线较暗不幸摔伤,导致骨折、牙齿掉落。李女士将旅行社与住宿酒店一同告上法庭。

  酒店辩称,李女士在打开消防通道门时即应注意到其中光线昏暗,旅客在夜间通常会选择乘坐电梯,李女士夜间走消防楼梯的行为不合常理。而李女士认为,自己只是下两层楼找朋友聊天,选择楼梯是正常行为,无论游客选择哪种方式,酒店都应保证楼梯间的照明,尽到应负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李女士指出,自己是随团出行,旅行社应提供保障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服务,而在自己摔伤后,旅行社没有积极救助。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涉及李女士、旅行社和住宿酒店。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行社就酒店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没有对游客尽到警示提醒,在意外事故发生后,也没有对李女士尽到救助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在住宿酒店内,消防通道夜间照明不足,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光线较暗,增加了游客下台阶踩空摔伤的风险,违反了合同中双方对安全保障义务的约定,构成违约;李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对于日常风险有一定判断,在夜间自行选择光线较暗的消防通道楼梯,应当预见到可能存在风险,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亦负一定责任。最终,法院酌定原告李女士自担50%的责任,被告旅行社及酒店共同承担50%的责任。

  法官提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宾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酒店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依法应尽到对入住旅客的保障义务,提供安全的入住环境与服务。在包价旅游合同履行中,旅行社应当告知旅游者在旅游活动各环节中的安全注意等事项。旅行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审慎判断风险,作出合理选择,避免自己身体、财产双重损失。


  免费寄存物品丢失,主办方为何不担责

  在某热门旅游城市游玩的小梦(化名)听说附近有音乐节且不收取门票,便兴冲冲赶到音乐节现场,并委托朋友将自己的背包寄存到服务台,没想到背包竟不翼而飞。小梦称背包内有大额现金以及贵重首饰等,故诉至法院,要求主办方承担赔偿责任。主办方辩称,寄存处悬挂有“贵重物品请自行保管”的提示牌,且本次音乐节完全免费,无偿保管不应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梦与主办方形成无偿保管关系,小梦寄存时并未向寄存处声明由保管人验收,也不能证明寄存物品的实际情况,从监控录像上也反映不出物品的实际情况和丢失情况,主办方通过寄存牌对接办理寄存和领取手续,且有工作人员在现场管理,没有重大过失。最终法院判决音乐节主办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对善意的无偿保管人以一般人的注意义务进行约束,只要不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财物损毁,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游客外出游玩时,应避免将贵重物品进行无偿保管,防范丢失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