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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财产犯罪 禁止私力救济

  对财产犯罪的认定应当坚持法秩序统一性原理,不能将其他法域特别是民事上被允许的行为作为犯罪处理。刑法所使用的许多概念如财产权、财物等从属于民法,对二重买卖的性质认定、不法原因给付与侵占罪的关系等,都需要顾及民法立场。实务中对一些犯罪的处理过于偏离民法的思考逻辑,因而存在可疑之处。当然,基于禁止私力救济的考虑,法秩序必须统一并不意味着不同部门法中的概念使用和违法性判断都必须绝对相同。对财产犯罪的认定不能无视刑法固有的违法性判断,在财产犯罪保护法益的确定、对占有概念的理解、对违禁品的处理以及财产损害的确定等方面,刑法对民法都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变通,绝对的民法从属性既不符合惩治财产犯罪的司法现状,也难以满足法益保护的需要。不过,在理论上必须考虑变通理解刑法的限度问题,基于法秩序统一性原理的制约,将存在“高度的民事权利根据”作为刑法保护的对象,避免与民法规范相冲突,财产犯罪的认定才具有正当性,据此可以承认刑法对民法的变通理解,但不宜认可脱离民法的“刑法独立性”主张。

  ——摘自《中国法律评论》2023年第4期周光权著《财产犯罪:刑法对民法的从属与变通》


关键词:债权多重让与 比例受偿

  《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八条在保理合同中规定了债权多重让与的“登记最优、通知次优、比例分配”的优先清偿顺序。“单轨制”认为该条具有一般规范的品性,应类推或直接适用于普通债权的多重让与。但是这种观点在方法论上无法被证立,《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也无法为其运行提供完全的制度支撑。第七百六十八条自身存在诸多缺陷和硬伤。由于债权数量不可计数,无法像物权一样进行初始登记,同时债权登记采取人的编成登记体例,登记机关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使得债权登记的公信力不足。通知优先规则一方面增加了债务人的负担,另一方面和债权让与生效时债权即发生移转的规则存在无法化解的矛盾。比例分配原则是错把让与当担保的产物,有悖债权让与法理。当债权让与同时涉及债权扣押、让与人或者受让人破产时,第七百六十八条的适用更是捉襟见肘。无论是基于第768条的体系位置,还是基于该条可能引发的理论难题和实践困境,该条的适用范围都应被严格限制在保理合同领域。

  ——摘自《法学研究》2023年第4期方新军著《债权多重让与的体系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