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影视剧《曾少年》法律问题解析
少年跌跌撞撞 法律保驾护航
前不久,影视剧《曾少年》热播完结,剧中主人公秦川、谢乔等几个年轻人初入社会,但初生牛犊不怕虎,尽管跌跌撞撞,历经潦倒失意,却从未放弃对于人生理想的追求。几个少年相互鼓励奋力前行的故事感动了许多观众,他们所遭遇的各类法律问题也引发了公众热议。民主与法制社记者特别邀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和法官助理为大家解析剧中出现的法律问题。
是“窃意”还是抄袭?
剧中,谢乔所在出版社出版了粉红希希所著的《生生又世世》一书,在该书签售会前夕,网上突然爆出粉红希希抄袭多部他人作品的消息,谢乔在调查时发现,粉红希希不仅抄袭了对方的人物关系和剧情设计,连引用唐诗时出现的错别字都与被抄袭的作品一致,愤怒的谢乔找到粉红希希与她对质,粉红希希却表示“天下文章一大抄”,她只是“窃意”而并非抄袭。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助理高钰表示,剧中粉红希希的小说内容与他人作品高度重合,甚至错别字都与被抄袭作品一致,显然超出了适当引用的边界,已经构成侵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剽窃他人作品构成侵权,侵权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司法实践中,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是接触加实质性相似。”对此,高钰解释道,“接触”是一种推定,是指被诉侵权人有接触到、了解到或者感受到权利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可能性。著作权法保护表达但不延及思想,故“实质性相似”则是指表达构成实质性相似。
高钰表示,在文学作品中,表达不仅是指文字性的表达,还可以是反映出作者独特选择和判断,且具有足够具体的人物设置、情节结构、内在逻辑关系的有机结合体。
如果被诉侵权作品中包含足够具体的表达,且这种紧密贯穿的情节设置在被诉侵权作品中达到一定数量、比例,可以认定为构成实质性相似;或者被诉侵权作品中包含的紧密贯穿的情节设置已经占到了权利作品足够的比例,即使其在被诉侵权作品中所占比例不大,也足以使受众感知到来源于特定作品时,可以认定为构成实质性相似。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出版物侵害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如果出版社承担了法律责任,或可以向抄袭者追偿。因为现实生活中,一般图书出版合同会明确约定抄袭行为属于违约行为,所以出版社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追究抄袭者的违约责任。”高钰说。
近年来,由网络小说改编拍摄的影视作品十分常见,如果粉红希希将抄袭的作品授权他人改编并拍摄成电视剧,被抄袭者的权利又该如何维护呢?
对此高钰表示,被抄袭者即原著作权人可以在起诉粉红希希的同时,一并起诉该电视剧的编剧和出品方,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粉红希希的小说抄袭了原著作权人的作品,如果她将该小说的改编权授权给他人使用,那么势必会造成改编权人对原作品的使用的情形。此种情况下,该电视剧的编剧或者出品人也对原作者的著作权造成了侵害。”
高钰告诉记者,一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会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来进行审理,确定抄袭者即侵权行为人、电视剧出品方侵犯了原著作权人的何种权利,进而确定他们各自需要承担的“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中的一项或者几项责任。
出质股权对其他股东权益有何影响?
剧中,谭辉和秦茜到上海闯荡,遇到了曹象,与曹象合伙创办了洗浴中心,双方约定谭辉和秦茜占洗浴中心60%的股份,曹象占40%,但双方五五分红。曹象后因欠下债款无法偿还,便将自己手中40%的股份质押给了一个叫小宝的人。
曹象可以在其他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名下股权做质押吗?曹象这样做是否侵害到了其他股东的权益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宋健表示,目前法律没有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公司之外的其他人出质股权时必须通知公司其他股东。毕竟出质股权不等于直接转让股权。按剧情发展,即使小宝最终决定行使质押权,公司的其他股东也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也就是以同等价格从曹象手里优先购买股权、不让曹象把股权卖给小宝的权利。
“不过需要说明的是,质押合同的有效与否与质押权利的有无通常需要区分对待,例如曹象与小宝虽然签订了质押合同,但却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这时就存在质押合同有效,但小宝却无法取得质押权的情况。此种情况下,小宝只能向曹象请求赔偿损失,由于公司股权没有发生变化,其他股东的权益不会受到损害,由曹象承担赔偿责任即可。”宋健说。
在剧中,签订了质押协议的小宝跑去向谭辉示威,并放下狠话说洗浴中心有一半属于他。但宋健告诉记者,即使曹象无法清偿债务,小宝也无法直接成为洗浴中心的股东。
在法律上,约定无法清偿债务时股权直接归质权人(债权人)所有相当于“流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也就是说,法律禁止曹象与小宝提前约定‘若到期后无法还款则股权归小宝所有’,这其实是对质押人的一种倾向性保护。”宋健说。
而当曹象确无能力归还欠款,质权人实现了质押权,其他股东也享有法律所规定的优先购买权。宋健解释道:“在小宝根据法律请求实现抵押权时,对其他股东来说,被质押股权所担保的主债权就相当于股权的转让价格,此时其他股东有了解被担保主债权价格的权利,也有权行使优先购买权,也就是说,谭辉有以相同价格向曹象购买股权的权利,但购买股份的价款要向小宝支付。”
由于实际分红与当初的合同约定不一致,如果小宝的质押权实现,股权被转移,代替曹象的新股东又是否可以要求五五分红呢?
对此,宋健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换句话说,公司法允许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全体股东对于公司股权的收益权作出了独立的约定,这种独立约定不因具体股东身份的改变而改变,除非全体股东又另外形成了新的约定。因此,代替曹象的新股东仍然有权要求五五分红。”宋健说。
孩子抚养人可随意指配?
剧中,怀孕的肖千喜被检查出胃癌晚期,得知这一噩耗后,肖千喜选择退出演艺圈,与何筱舟远走英国,并坚持生下孩子。孩子出生后不久,肖千喜便因病情恶化撒手人寰,临终前,肖千喜将自己与陈天河的女儿托付给何筱舟,希望何筱舟可以替她把女儿抚养长大。
“如果肖千喜是想让何筱舟获得监护权的话,那这种委托是无效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法官王伟表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所以孩子的监护人是陈天河。即便作为孩子妈妈的肖千喜有送养孩子的意愿,也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的同意。”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有抚养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如果陈天河丧失监护能力,或因为监护不力、侵犯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导致其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则应当由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
“剧中,陈天河和肖千喜的父母均在世,如果他们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其他人才可以收养该未成年人。这种情况下,何筱舟可以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担任孩子的监护人。”王伟说。
需要注意的是,成为监护人也并不等同于建立了收养关系。王伟表示,指定监护人和建立收养关系是两个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的法律程序。具体来说,若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被指定成了监护人,但未进行领养,并不影响其履行监护职责;养父母领养了子女之后,养父母不需要经过指定监护人程序,作为父母就自然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如要成为孩子的收养人,则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和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