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之完善
支持起诉原则的规定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曾被认为是“沉睡条款”。近年来,检察机关积极探索民事支持起诉,支持起诉的办案量明显增长,该制度也焕发了蓬勃的活力。民事支持起诉的法理基础和现实意义,都可以归结为维护诉权的实质平等。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第三十一批指导性案例来看,支持起诉较好地体现了保护部分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进城务工人员等处于弱势的社会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开展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对于保护特殊群体、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具有积极意义。因此,亟待通过完善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的范围、参与诉讼过程等,从而使检察权更好地融入社会治理大格局。
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工作面临的问题
检察机关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类型单一。2022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民事检察部门支持起诉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对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开展支持起诉工作的原则、条件、案件来源、范围和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并围绕现阶段的工作特点,发布了一批民事支持起诉典型案例,进一步规范了民事支持起诉工作。《指引》将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对象规定为诉讼能力较弱的,或提起诉讼确有困难或惧于各种原因不敢起诉的当事人,并细化了当事人可以申请支持起诉的情形。今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数据显示,2023年1月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民事支持起诉4.3万件,其中支持农民工起诉2.9万件。从当前办案实际看,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主要集中在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赡养费纠纷、残疾人维权等已被明确的领域,且多为个人维权,对于“确有支持起诉必要的其他情形”探索得还不够,例如针对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维权、个人信息维权等案件支持起诉的较少。
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参与诉讼过程不一、地位不明。《指引》第二十一条规定,检察机关一般不参加支持起诉庭审活动,但实践中对此仍有不同把握。有的基层检察机关在当事人立案时一并向法院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并将此视为完成支持起诉。有的基层检察机关则不仅出庭宣读支持起诉意见书,还会参与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并发表自己的意见。此外,对于支持起诉人在诉讼程序中的法律地位意见不一,现主要有三种意见:一是认为支持起诉人仅需在诉前向权利人提供法律意见等帮助,不需要参与庭审程序,也不具有诉讼地位;二是认为支持起诉人应当作为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参与庭审,但是在诉讼中无权处分实体权利,即不能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不能自行和解结案;三是支持起诉人既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也是法律监督者。
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知晓率低,内外衔接有待完善。实践中,2019年以来,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案件数量逐年递增,但线索来源以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为主,例如,刑事部门在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时将线索移送至民事部门。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的知晓率仍然不够,当事人申请、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移送的线索来源渠道不够畅通。
完善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之对策
抓好既有办案领域的同时,积极稳妥拓展案件范围。弱势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农民工之于企业是弱势,小企业之于大企业也存在弱势情形。基于此,在办理好既有领域的同时,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工作还可以向知识产权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延伸。以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为例,涉及的法律知识相对复杂,证据难以固定、维权成本过高,使得许多中小企业存在诉讼能力不足的情况,以至于可能变成维权路上的弱势群体。检察机关可以利用检校共建等职能优势,通过联系知识产权专家、高校专家学者为诉讼能力不足的中小企业提供专业意见,做好诉讼引导,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检察力量。但是,如果知识产权维权的双方当事人不存在诉讼能力差距悬殊的情况,检察机关就不应过分干预。
严格把握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参加庭审活动的情形及地位。为防止破坏诉讼程序的实质平衡,当前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以不参加庭审活动为主,但应防止“一刀切”。以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为例,相对而言,这些特殊群体法律知识欠缺、表达能力薄弱,难以处理复杂的诉讼程序,即使检察机关帮助他们成功立案,在庭审过程中面对专业律师仍会因为难以依法应对而导致败诉。针对这部分群体,应当积极引导他们申请法律援助,在不符合法律援助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应当出庭对协助收集的证据予以出示和说明,但不参与法庭辩论。此外,应当明确检察机关在参与庭审过程中,既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也是法律监督者。检察机关对民事支持起诉案件仍有事后监督权,对案件的生效判决、审判及执行进行监督。为了防止检察机关对支持起诉案件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时先入为主,可以设置对支持起诉案件只能提起抗诉,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将抗诉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亲自派员出庭。
加强与行政机关沟通,建立案件线索移送机制。检察机关应当主动对接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行政机关,共同建立案件线索移送机制,丰富民事支持起诉案件来源。例如:就弱势群体方面,主动与司法局衔接。司法局下设的法律援助中心在日常工作中接到法律援助申请时,如认为案件符合支持起诉条件的,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给检察机关,或者授权检察机关登录法律援助中心系统账号,让检察官可以自行登录系统检索符合支持起诉条件的案件。检察院在受理支持起诉申请时将符合法律援助的案件移送法律援助中心,通过线索的双向移送,多方位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就知识产权支持起诉方面,市场监管部门在获悉权利人有意采取民事诉讼维权时,应主动共享信息至检察机关,推动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检察机关在受理案件后,也应及时与市场监管部门对接案件进展情况。
加强与法院沟通,共同维护特殊群体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时,应当加强和法院的沟通与联系,向法院阐明民事支持起诉的意义,获得法院对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支持与认可,防止出现“一头热”现象,以确保案件得到公正裁决。需要注意的是,案件得到公正裁决并不意味着结束,为确保权利人真正实现诉求,检察机关还应就案件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关注,防止出现“法律白条”情况。实践中,多地检察院和法院已就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工作联合出台文件,凝聚法检智慧和合力,为特殊群体解忧纾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值得借鉴和总结。
(作者单位: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