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专栏
越府征补房〔2023〕13号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被征收房屋:广州市越秀区教育路流水井五权里4号。
被征收人:关彩尧,女,1958年1月22日出生,户籍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中375号之七603房。
被征收人:关志红,女,1952年1月22日出生,现居住地:香港。
被征收人:关志军,男,1954年1月19日出生,户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伍权里4号2楼。
被征收人:关志荣,男,1960年2月13日出生,户籍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南华东路740号104房。
被征收人:关志武,男,1956年4月8日出生,户籍地址:广州市荔湾区宝华正中约38号地下。
第三人:陈季莲,女,1957年7月19日出生,户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伍权里4号地下。
第三人:石树广,男,1954年3月19日出生,户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伍权里4号地下。
第三人:黄荣基,男,1959年8月11日出生,户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伍权里4号2楼。
第三人:谢汉池,男,1944年6月13日出生,户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伍权里4号2楼。
第三人:黄新沅,男,1958年2月16日出生,户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伍权里4号。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17〕18号)第四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 被征收人关彩尧、关志红、关志军户、关志荣、关志武及第三人陈季莲户、石树广户、黄荣基户、谢汉池户、黄新沅户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迁出并腾空被征收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北京街道办事处拆除。
二、按照《补偿方案》,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若被征收人选择以货币的方式进行征收补偿,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244.9282平方米,按照《房地产估价报告》(粤世房评报字〔2020〕第0165-10号)单价为人民币42860元/平方米作出补偿,即人民币10497622.66元;同时,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人民币6000元/平方米计算,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征收奖励。若被征收人选择以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征收补偿,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44.9282平方米,选择珠光路北侧安置房项目进行产权调换,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套内建筑面积比例1:1.05的原则,确定产权调换应安置套内建筑面积为257.17461平方米。现用于产权调换的广州市越秀区珠光路116号2108房、116号2208房、116号2308房、116号2408房、116号3306房,套内建筑面积合计为266.0722平方米,与应安置套内建筑面积相比超出8.89759平方米。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超出产权调换套内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部分,由被征收人按人民币25000元/平方米购买。被征收人进行产权调换所增加的公共分摊面积不另行结算。同时,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人民币1200元/平方米计算,一次性给予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征收奖励,该奖励在房屋产权调换时结算。
三、被征收人应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逾期未选择的,征收补偿方式采取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地址为越秀区珠光路116号2108房、越秀区珠光路116号2208房、越秀区珠光路116号2308房、越秀区珠光路116号2408房、越秀区珠光路116号3306房。
四、天井/余地面积10.72平方米,按照《房地产估价报告》(粤世房评报字〔2020〕第0165-10号)市场价值单价人民币3925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即人民币420760元。
五、根据《补偿方案》,按被征收房屋面积每月人民币50元/平方米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给被征收人。
六、根据《补偿方案》,给予被征收人住宅房屋搬迁费人民币8000元/户。
七、《补偿方案》第七条第(二)项所列其他费用,被征收人提供相关发票或有效凭证后,按方案标准据实领取。
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2日---------------------------------------------------
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相关权利人及第三人如需领取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原件,请于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登报之日起15日内携带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到大小马站书院群保护项目现场办公室领取(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街道流水井社区茂陵新街9号,电话:020-83347691),领取时间为工作日9:00-12:00,14:0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