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气象设施命名更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主要亮点及完善建议

规范气象设施命名更名审批 助推地名管理法治化

——《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气象设施命名更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主要亮点及完善建议


  8月31日,中国气象局发布《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气象设施命名更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30日。

  《征求意见稿》共24条,明确了行政许可法等上位法依据和适用范围,界定了“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气象设施”的概念和具体条件,细化了“申请—受理—审批”等各个环节的法定条件和正当程序,规定了气象主管机构监管的主体责任和相关单位的违法责任。


  主要亮点

  对“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进行适应性、专业化解释。《征求意见稿》在概括定义基础上,进一步廓清了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气象设施的特点与范围,明确气象主管机构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的“靶点”。这既合理锚定了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相关职能,也将为具有地理方位意义的其他地理实体名称管理工作提供借鉴样本。

  重构地名管理体制。《征求意见稿》一方面建立健全分级管理体制,划定了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审批权限;另一方面优化规制结构,将“依申请”作为主要范式,从多个层面契合国家“放管服”总体性要求。

  更新管理理念。加强事中审查、事后监管等过程性管理,并注重实体和程序管理相结合,全面、有效规范“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气象设施”命名、更名和销名管理工作。此外,注重法规衔接和效力转化,一方面因循行政许可法中“公开”“便民”等原则性要求,拓宽并强化行政公开、公众参与等相关制度内容,践行“行政监管+社会监管”模式,提升多元监管合力并保障地名管理工作的民主性;另一方面明确“气象标准”的规范效力,塑造管理体制和监管工作的“弹性空间”,保障地名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持续性。


  进一步完善建议

  为进一步提升“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气象设施名称”命名、更名和销名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建议《征求意见稿》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

  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管体制机制,注重信息化建设。《征求意见稿》中的监管条款,回应行政许可法第六十条之规定,构建信息共建共享机制和监管协调机制,与分级管理、全过程管理等体制机制形成有机整体。《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建立健全地名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但囿于气象管理机构的部门权限,建议在横向跨部门构建共建共享机制,采取“促进型立法”模式,增设一定数量的鼓励性条款,以充实并完备监管体制机制整体。此外,建议补充命名、更名审批通过后的备案内容,将“相关地名数据信息”一并报送备案,进一步提升《征求意见稿》的可操作性。

  进一步补强相关条款的论证。其一,建议补强“法律责任1”条款的论证。依据行政处罚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的限额设定一定数额的罚款。《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将《条例》作为确切的、直接的上位法依据。但《条例》第三十六条仅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取缔和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三种处罚方式,未设定罚款。因此,《征求意见稿》增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规定,应当采取更谨慎的态度。其二,建议补强“现场踏勘”条款的合法性论证。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审查申请材料时一般以“形式审查”为主,必要时方可进行“实质审查”,且以“法定条件和程序”为根据。《条例》对此未作规定。因此,《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规定的“现场踏勘”是否妥当,须进一步论证。

  进一步优化体例结构,理顺规范逻辑。其一,建议“开宗明义”明确职能机构,即在《征求意见稿》第三条“适用范围”之后增加“监管机构”条款,明确各级气象局在“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气象设施名称”命名、更名和销名管理工作的规制主体身份,与后续监督管理条款形成呼应。其二,建议参照《条例》“地名的命名、更名”“地名使用”分别规制的逻辑,对具体的相关管理工作予以界分,并在分工基础上对应设置监管职责与法律责任。其三,建议注重前后表述的一致性,如《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规定“根据审批权限”和第十条规定“根据审批权限不同”存在些许差异,建议予以调整。

  进一步强化法规衔接。其一,建议采用“列举+概括”的立法模式,补充并限定更名的法定事由,进而落实《条例》“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的原则性规定。其二,建议加强和规范引致条款的使用。《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与《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存在部分重叠。但《条例》第九条第十项的规定则未被纳入。建议采取引致条款的方式,直接规定“并符合《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同时,增加一条引致条款,表述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符合《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为《征求意见稿》第九条第二款。

  (作者单位: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政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