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增加便民举措 强化监督体系


  近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增加规定了多项便民举措,为当事人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提供便利,保障当事人在行政复议中的各项权利。

  这是行政复议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以来经过2009年、2017年两次修改后的第三次修改。修改后的行政复议法有哪些特点?对此,民主与法制社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学者。


  扩大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行政复议是政府系统自我纠错的监督制度和解决“民告官”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主要功能在于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记者注意到,自制定行政复议以来,行政复议已成为化解行政争议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主要渠道,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第一道防线。

  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郑磊表示,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遵循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及其监督的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规律,优化了章节体例结构;总条文数量从43条扩充至90条,对行政复议的各项制度进行系统全面修订。总体来看,此次行政复议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法的立法目的、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和工作保障机制,拓宽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和行政复议前置案件范围,对行政复议管辖制度作出重大调整,完善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审理等程序规则,丰富行政复议决定体系,完善行政复议决定的强制执行制度,建立健全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

  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立法研究中心主任李云霖认为,此次行政复议法修订的一大亮点,是扩大了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健全了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

  李云霖表示,针对扩大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首先将具体行政行为改为行政行为,将规定修改为规范性文件,扩充了复议行为的范围。其次,增加行政行为种类,如在第二章第一节“行政复议范围”中,第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一条(十三)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第十一条(十四)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这都是新增加内容,且增加了复议前置规定和行政行为的主体种类,还将排除事项范围进行了缩小,删除了现行行政复议法中行政复议不受理“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事项的规定。


  增加便民举措,提高公信力

  相对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优点在于便民便捷、程序简单、时间周期短,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强化和新增了多项便民举措。

  李云霖表示,为完善网上申请复议通道,助力行政复议申请“零跑腿”,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在增加数据服务渠道的同时,还规定了前置情形告知,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属于复议前置情形的,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不服须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同时,优化了材料补正制度,要求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行政复议机关无法判断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对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将“可以按照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处理”修改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这在强化和增加便民举措的同时,可以更好地维护申请人的权利。

  郑磊认为,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比如,避免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同质化”,体现了行政复议的行政性优势。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在总则中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在“行政复议审理”一章中将“规章”作为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依据,明确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适用条件,差异化规定撤销决定的审查标准,增加依职权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等规定。

  郑磊表示,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强化提升行政复议公正性公信力要求。比如,从支持和保障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建立专业化职业化行政复议人员队伍、设立咨询型行政复议委员会辅助特定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等方面,强化行政复议组织和人员的权威性,增强行政复议公正性;贯彻正当程序原则,着力完善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审理等程序规则,力求以公正取信于民,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


  引入外部监督机制

  行政复议制度是一种积极能动型的法律监督救济机制。对此,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在完善行政复议受理及审理程序的同时,强化监督机制,比如第五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等参与的行政复议委员会,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并就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共性问题研究提出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梁鹰表示,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强化了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监督力度:一是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并可以约谈被申请人的有关负责人或者予以通报批评。二是规定申请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根据不同的决定类型,分别由有关机关强制执行。三是针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行为,规定相应法律责任。

  郑磊表示,本次行政复议法修订,完善了规范性文件的行政复议附带审查制度、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制度,增加了行政复议决定书意见书抄告制度,做实做严做细了被申请人怠于参与行政复议审理和行政复议决定执行的行政处分制度、向监察机关或者公职人员任免机关的违法线索移送制度等,着力破解行政复议参与积极性不高、行政复议决定权威性不强、行政复议决定执行难等问题,有利于推动行政复议监督“实”起来、“严”起来、“硬”起来。

  李云霖认为,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增设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是引入外部监督机制的重要举措。它对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进行细化,增加了对拒绝、阻挠行政复议调查取证行为及追责条款,健全了行政复议与纪检监察的衔接机制。相信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施行后,将给我们生产生活带来重大影响,将会大大促进社会法律意识普遍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