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谈传统法中“慎刑”思想的和谐价值
《说文解字》曰:“慎”谨也,即谨慎、慎重、小心的意思。所谓“慎刑”是指谨慎用刑。
据史料记载,慎刑思想最初起源于虞舜时期,《尚书·尧典》中有“眚灾肆赦,怙终贼刑。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其意思是因为过失或者不幸而犯罪的,可以被定为无罪或者被赦免。《夏书》曰:“昏、墨、贼,杀。”其中“昏”作为夏朝的犯罪行为是“己恶而掠美为昏”,意思是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夺他人的美名,欺世盗名,冒充好人。墨是“贪以败官为墨”,意思是官吏贪腐就是墨,这也是“墨吏”的典故。贼为“杀人不忌为贼”,其意为胡乱杀害他人且不畏忌者是贼。以上犯罪行为在夏朝都被定为死刑,其中“墨、贼”的罪行严重程度与判处死刑这样的刑罚程度大体相适应,但“昏”罪的严重程度与后者相差甚远,却处以死刑,其罪责刑不相适应。商朝时期的刑罚种类更为繁多,规定了墨、劓、刖、宫、大辟等五刑制度,比夏朝的刑法制度更加残忍,由此可见“惟刑之恤”的思想在夏朝和商朝,没有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慎刑”思想发轫于西周,周文王汲取商朝严苛刑罚导致灭国的教训,为了维护周朝的统治,崇尚德教,慎用刑罚,统治者提出“明德慎罚”的刑法思想。在古代传统法的封建环境下,儒家矜老恤幼的“慎刑”思想,体现统治者的仁政和德治思想,如西周的“三赦”之法,即对未成年人、岁数大的老人、智力不足的人的犯罪行为予以赦免或减轻刑罚。统治者遵循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法律原则,在重视道德教化的同时,提出了“刑中”,即不滥杀无辜,不乱罚无罪。汉文帝、汉景帝时期,统治者遵循黄老“无为而治”的思想,在汉初对刑罚制度进行废除肉刑变革,肉刑作为一种极其严酷残忍的刑罚制度,在秦王朝时期和春秋时期使用极为频繁,如《云梦秦简》记载:牧养官府牛若“十牛以上而三分一死;不盈十牛以下,及受服牛者卒死牛三以上,吏主者,徙食牛者,及令、丞皆有罪”。由此句我们可以看出,秦朝的刑罚已经超出“慎刑”的范畴,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和谐有序发展。肉刑的废除也为此后的笞、杖、徒、流、死五刑制度奠定了基础,促进了封建社会经济与文化的发展,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西汉中后期统治者受儒家思想影响,提出“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刑法理念,使得刑事立法多采取轻刑措施,形成和谐的法制保障机制。
唐代之初,统治者重视儒家的“德治”和宽缓慎刑的法律思想,《旧唐书·刑法志》载:“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唐朝的统治者对于死刑与刑罚的运用保持审慎的态度。在刑事立法方面,唐代的《唐律》有“轻刑”“中刑”“重刑”之分,能做到繁简适中、宽严俱平,罪刑与情理相适应,能够通达人情法理,符合百姓心中的慎刑标准,是和谐的法制保障的典范。经历宋元到明清朝代,《大明律》是在当时社会动荡和多年征战的背景下制定的,统治者以“重典治乱世”,对罪犯施以重刑。清代慎刑体现得最为典型的是秋审制度,它是清代会审制度中的一种死刑复核制度,清代死刑中的监候案件,可以纳入秋审。清代在宗教祭祀、农忙季节之时规定“停刑”和“停审”,古人讲求春季万物生长,秋季肃杀,遵循节气和世间万物生长的规律,认为刑罚杀戮应与自然时节相顺应。秋审制度的意义在于,经过地方秋审或中央秋审程序,根据罪犯的犯罪严重程度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等类,其中情实者为刑罚最严重的,经过勾决将执行死刑,缓决是罪行轻微危害情况相对不严重,可矜则是比缓决更加轻微,属于最轻的罪行。经过上述繁杂严密的程序,保证官吏不滥杀无辜,死刑案件经过秋审的慎重决定,宽恤减轻刑罚,减少冤案的发生,以严格制度承继“慎刑”思想,维系社会和谐稳定。
和谐的思想观念是传统文化的精神内涵,古代君王最初信奉传统儒学“天人合一”的理论,在当时封闭的中国社会,重农抑商的传统观念和自给自足的农耕社会环境,君主认为天道、人道、自然,息息相通,天人不应相互违背,人的道德与自然规律有关联,后来董仲舒提出“天人感应”的理念,这也印证了后来统治者提出“敬天保民”“以德配天”等和谐的思想观念缘由。“天人合一”的背后实质是封建统治者为巩固政权而对社会和谐稳定的期待,在这样的统治目标下,统治者在制定刑罚制度时能够减轻重刑,体恤百姓,从而缓和阶级矛盾,减少战乱的发生。历史上从重刑到轻刑的演进,死刑从不能轻易被使用,到判处死刑后设立秋审的死刑复核制度,“慎刑”思想体现在中国古代历朝历代的立法和司法体系中,这不仅使传统封建社会达到长治久安和谐稳定的局面,也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得以源远流长、历久弥新的重要原因。
(作者单位: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