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制定意义、主要亮点及完善建议
建立健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全链条治理机制
——《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制定意义、主要亮点及完善建议
8月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8日。
当前,国内外经济金融环境发生深刻变化,不稳定不确定不安全因素明显增多,金融风险诱因和形态更加复杂。我国发展进入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时期,既要高度警惕“黑天鹅”事件,也要防范“灰犀牛”事件。为进一步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前移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关口,健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全链条治理机制,深化源头预防、标本兼治,全面提升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有效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起草、发布《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征求意见稿》积极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强化金融监管,强调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重点制度,研判本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重点领域,完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重点措施,加强信息化建设,并及时开展涉刑案件风险防控评估。
明确银行保险机构案件风险防控的目标、原则及监管重点
《征求意见稿》共分总则、职责分工、任务要求、监督管理、附则等5章40条,明确银行保险机构案件风险防控的目标是健全案件风险防控组织架构,完善制度机制,全面加强内部控制和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不断提高案件风险防控水平,坚决有效预防违法犯罪。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应遵循的原则为“预防为主、关口前移,全面覆盖、突出重点,法人主责、分级负责,联防联控、各司其职,属地监管、融入日常”,银行保险机构承担本机构案件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
在职责分工上,《征求意见稿》强调源头预防、全面预防、全链条预防,将案件风险防控纳入公司治理架构,进一步压实董(理)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以及牵头部门、内设部门、分支机构和内审部门职责,充分发挥董监高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工作中的主动性,通过构建各方联动、齐抓共管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格局,推动案防制度有效落地执行。
就具体任务而言,《征求意见稿》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建立健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重点制度、研判本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重点领域、及时开展涉刑案件风险防控评估。按照规定,防控重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股东股权和关联交易管理,分级授权体系和权限管理,岗位制衡、重要岗位轮岗和强制休假管理,账户对账和异常交易账户管理,重要印章凭证管理等。
在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制定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制度,健全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规范;依法依规强化异常行为监测和排查,重点关注关键岗位人员和敏感人员征信记录、不正当账户交易、资金借贷、证券投资、经商办企业、涉及诉讼和社会关系往来等情况。同时,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保险销售人员的管理,并督促合作机构加强第三方服务人员管理。
除从业人员外,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也是一大重点。《征求意见稿》要求,国有和国有控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严格落实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个人事项报告、任职回避、因私出国(境)、领导干部家属从业行为、经济责任审计、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等规定。要求其他银行保险机构参照上述规定加强对董(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根据《征求意见稿》,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依据本机构经营特点,充分识别重点领域案件风险点的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信贷业务、创新业务、资产处置业务、信用卡业务、保函业务、同业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柜面业务、保险业务、资本市场业务、债券市场业务、网络安全、安全保卫等领域。
在监督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将银行保险机构案件风险防控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通过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方式加强案件风险防控监督管理。在具体分工上,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案件管理部门承担归口管理和协调推动责任,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机构监管部门、功能监管部门和各级派出机构承担银行保险机构案件风险防控的日常监管职责。
建议细化案件风险防控组织体系、人员选任体系等
进一步细化案件风险防控组织体系。《征求意见稿》规定了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与其经营范围、业务规模、风险状况、管理水平相适应的案件风险防控组织体系,明确董(理)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内设部门及分支机构等在案件风险防控中的职责分工,但对案件风险防控组织体系的具体划分标准并未详细说明,这可能引发各地各银行保险机构案件风险防控组织体系形式、标准不统一。建议进一步完善案件风险防控组织体系建设制度,明确各级银行保险机构的案件风险防控组织体系建设标准,以确保银行保险机构中的案件风险防控组织体系能够稳定、有效运行。
进一步完善案件风险防控专职人员选任及教育培训体系。为持续提高银行保险机构案件风险防控水平,《征求意见稿》规定了银行保险机构案件风险防控牵头部门应当配备与其机构业务规模、管理水平和案件风险状况相适应的案件风险防控专职人员,且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定期开展系统性案件风险防控培训教育,提高相关人员业务素质和履职能力,但并未详细说明案件风险防控专职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以及风险防控培训计划的基本要求和具体的培训方式。建议进一步明确案件风险防控专职人员的选任条件以及培训计划要求,根据银行保险机构级别制定统一的案件风险防控专职人员教育培训体系,逐步提高我国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的整体水平。
进一步明确监督管理的实施主体和相关要求。《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对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银行保险机构内部监督管理部门对案件风险防控的监督管理职责进行了规定,但未对具体职责进行细化。建议进一步厘清各自职责,增加职能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程序性规定,以确保及时发现和处理银行保险机构从业人员在执业中的违规行为,以及对其权益给予必要保障。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