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信息法学论文的写作
在“超前”与“滞后”中前行
——浅谈信息法学论文的写作
近年来,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迭代更新与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网络法学、信息法学、数字法学、人工智能法学、计算法学等新名词不断涌现。虽然他们的内涵与外延还没有得到统一,有的内涵与外延甚至存在交叉部分,但这体现了法学学科前沿领域的发展,并日渐成为法学学科的新增长点。这些领域的学术论文逐年递增,许多刊物都设置了相关专栏。笔者供职的《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依托重庆邮电大学的信息学科发展历史与现有优势,较早地开设了“信息法研究”专栏。该栏目界定的信息法范围是与网络、信息、数据、知识相关的法律问题,以及各种新兴信息技术引发的法律问题,具体包括知识产权、个人信息权益、数据权益、人工智能、区块链、网络与数据安全等法律。基于工作经历及经验积累,笔者试从研究、编辑角度谈谈信息法学学术论文写作问题。
信息法学论文研究内容切忌“太超前”
学术论文好坏的核心标准是创新性。法学论文的创新性,可以体现在选题的新颖性、观点的创造性、内容的空白填补性、论证思路与方法的独特性、写作素材的新颖性或稀缺性等方面。如果每个方面都有创新且程度很高,则这篇论文具有极强的价值,即便在论证与语言方面有所欠缺,也是编辑不忍放弃的好论文。如果在某几个方面或某一个方面有创新,那么该论文也值得修改和完善。但是,如果各方面创新都差强人意,哪怕结构再好、语言再完美,它的学术价值也几乎为零。对这样的论文,审稿专家和编辑都会毫不可惜地弃用。如何获得创新性,这是作者核心竞争力的体现,也是检验作者是否适合选择学术之路的重要试金石。
相对于传统法学领域,信息法学论文的选题大多较为前沿,甚至超前,但这是否意味着论文具有新颖性就一定会被录用?不是。虽然纵向比较看信息法学整体上具有新颖性,但这并不等于论文在某个具体问题上、某个具体观点方面有创新。首先,对前沿领域,尤其是其中的热点问题,大家关注较多,容易提出创新观点,并可能在同时期提出不同的新观点,易出现观点纷呈、百家争鸣的景象,这是创新比较明显且容易的阶段。其次,在不同新观点的争鸣阶段,要体现学术上的新颖性,难度就不断增加。通常情况下,对新问题,基本的新观点或其派别确定后,就需要在传统理论功底、新旧理论衔接、论证视角与方法、立体层面的细分观点、论据素材等方面进行创新。比如,人工智能技术引发法律主体性讨论问题后,《法律科学》等期刊组稿刊发知识产权专家、学者的论文,很快形成肯定、否定、折中等不同观点,至今对该问题的纵深探讨也没有超出该范围。这使得发掘该问题的新增亮点和持续创新的难度越来越大。为此,少数学者展开“假想研究”,比如认为将来的强人工智能应该成为法律主体,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这已经不是前沿问题研究而是超前研究,它与法律固有的滞后性和学以致用的基本定位明显存在偏差。目前,强人工智能时代还没有到来,且弱人工智能带来的现实问题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对假想的强人工智能法律地位先进行界定,从而形成的观点与论证又有什么说服力?因此,这样的论文即使在其他方面很突出,被录用的概率也不大。最后,信息法学论文的写作越来越呈现出学科交叉和融合的特点,需要对信息等相关学科有必要的科普知识和交叉研究,以及在法学内部实现理论法学与部门法学、程序法学与实体法学的融合,尤其需要运用传统法学研究中较少使用的图表、思维导图、数据分析等方法。总之,信息法学论文的选题与观点可以很前沿,方法可以创新求异,但切记“太超前”,更要避免缺乏现实基础的“假想研究”,而要找到“真问题”有感而发。
信息法学论文写作适当保持“滞后性”
尽管信息法学论文在整体上属于前沿领域,但不能因此就丢掉必要或应有的“滞后性”。
首先,此处的“滞后性”是指针对新问题,不要盲目“创新”,提出新理论、新原则等新的基本范畴,而要重新审视既有的法律原理,在“新问题+旧原理”框架下提出和论证问题的解决之道,实现既经济又有效的创新。其次,将法学研究的前沿性与必要的预期及展望同盲目超前区分开来。“前沿”是现实领域的新兴部分,其中难免包含超越现实的、对未来的必要预期与展望,但这是基于现实的自然且合理的延续与设想,一般都会变为现实或与现实紧密关联。而基于主观假设的超前研究,大多因为脱离现实而沦为不切实际的空想。把握好二者的界限,在信息法学论文的选题与写作中较为关键。最后,信息法学论文写作的前沿性,还表现在写作方法、学术范畴、交叉领域等方面的创新,但这些方面的创新依然要遵循必要的写作套路,而不是一味标新立异。比如,论文选题确定后,就需要明确论证思路和设计论证框架,不断修正和完善论文各级标题,最后呈现出论文完整、严谨和合理的逻辑结构。其中,一方面要遵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规律,即明确“是什么(what)、为什么(why)和怎么样(how)”的“3W”写作套路;另一方面,要个性化展示自己的独特思路和创新结构的空间。因此,一般比较适宜的一级标题结构为3—6部分,太少内容难免欠完整,太多则逻辑上可能过于散碎。需要注意的是,论证结构的完善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尤其是二级以下的标题目录,常常处于不断增减或修改的调整中。因为在论文写作过程中,作者通常会根据素材和思考内容的改变,对结构或标题进行较大调整。论文的论证结构确定后,需要选好论证的研究方法。随着大数据分析与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发展与运用,法学研究中,既要对新的研究方法和手段保持关注与积极尝试,更要熟练掌握常用而不衰的文献解读法、比较研究法、实证分析法等。
此外,不论如何创新,都不能丢掉学术论文的基本要求,即规范性。对此,信息法学学术论文也不例外。一篇优秀的学术论文,必须有较好的规范性,比如,语言表达流畅,文献资料翔实,引用内容真实、准确、妥当,文字图表、注释格式规范等,这也反映了作者的学术态度、学术能力。除具备核心内容外,法学论文还是关于表达的学问,需要通过书面语言实现它的价值。因此,写好法学学术论文,要通过基本的语言表达关,掌握法言法语与专业的表达方式。虽然法学学术论文的语言不要求有华丽的文采,但要求能够准确承载学术观点,即表达清晰流畅,论证严谨简洁。尤其在信息法学领域,一些新的词语不断涌现,如何准确运用以确保法言法语的严谨性,需要仔细斟酌,切记随意随性而用。
俗话说,磨刀不误砍柴工。要想完成一篇优秀的信息法学论文,重要且可控的还是阅读、再阅读,并在阅读的基础上思考与创新。总之,一篇优秀的信息法学学术论文一定是作者综合能力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