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基层卫生条例九月一日起施行
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江苏省基层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健全完善基层卫生服务体系,推进基层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
《条例》共八章60条,分为总则、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协同发展、医疗卫生队伍建设、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
《条例》明确职责分工。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基层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保障所需经费,优先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卫生相关工作的职责。
《条例》规定政府应当合理配置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覆盖所有乡镇(街道)、村(社区);推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社区医院建设,依托现有乡镇卫生院建设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要求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医保部门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育建设基层特色科室。要求政府推动卫生健康信息互联互通,构建基层远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条例》明确招聘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可以放宽报名条件、降低开考比例,对招聘人员确有困难的岗位可以不设开考比例。要求科学设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合理提高中级、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推动乡村医生向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转化。要求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员激励力度,对骨干人才可以实行协议工资制;明确动态调整乡村医生补助标准,提高乡村医生收入水平;对未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年满六十周岁的乡村医生,采取补助等方式动态提高养老待遇。
(据江苏人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