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联合部署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本报讯(记者潘巧) 近日,民政部、国家消防救援局联合印发《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各级民政和消防部门将《规定》作为指导养老服务行业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依据,强调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该规定自8月1日起正式实施。

  《规定》要求,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及职责,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根据情况及时修订完善。

  《规定》要求,养老机构应设置在合法建筑内。养老机构与其他单位共同处于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与其他单位进行防火分隔。养老机构的楼层布置,机构内老年人居室、休息室、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的具体布置,应当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要求。

  《规定》要求,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检测,确保完好有效;应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畅通;保证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完好有效;应在各楼层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配备轮椅、担架、呼救器、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疏散用手电筒等安全疏散辅助器材。

  《规定》强调,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符合地方性法规要求的可单人值班),且值班人员应当持有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熟悉消防控制室消防设备操作规程,确保设备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