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零容忍态势将“洋垃圾”拒之门外

  走私进口“洋垃圾”并非“变废为宝”,而是污染生态环境、践踏法律红线的危险行为。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全方位查处、惩戒进口“洋垃圾”链条上的各种违法行为,用实际行动守护美丽中国。


  近期,公安部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依法严厉打击走私违法犯罪的工作措施及成效。2017年起,国家持续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压减固体废物进口许可额度,缉私部门重点打击倒卖许可证和废塑料、废五金、废纸、废纺织品、废矿渣等“洋垃圾”走私犯罪。据介绍,“洋垃圾”在运输、储存,包括加工处理的过程中,本身就含有很多的有害物质,其中还夹带很多病菌,包括在焚烧处理的时候也会产生大量的有害气体,对土壤、水、空气都造成不可逆的污染,对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也会带来很大的危害。(7月14日央广网)

  正如报道所指出的那样,“洋垃圾”的危害相当之大,会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带来潜在、持续、不可逆转的损害。如许多“洋垃圾”中含有铅、汞、镉等重金属,会在土壤中积累并渗入地下水。等到危害后果显现时,已经造成难以挽回和修复的后果,所以必须以零容忍态势从严打击进口“洋垃圾”行为,保护生态环境免遭侵害。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对“洋垃圾”进口实施严格管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规定,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国家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承运人对该固体废物的退运、处置,与进口者承担连带责任。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对主要责任人处十日至十五日拘留。

  但遗憾的是,现实中,总有投机者不择手段“捡洋垃圾”,名为“变废为宝”,实际上不过是走私进口“洋垃圾”者为得到蝇头小利,给生态环境带来严重危害,给人民群众权益带来严重侵害的“引狼入室”违法行为。可以说,从“洋垃圾”的走私进口到进口后的二次分拣、加工,以及加工后的再次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都涉嫌违法乃至犯罪。相关行为人除了应承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还涉嫌构成走私废物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般来说,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一吨以上不满五吨的,或者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的,即可构成该罪。即便走私的数量未达到犯罪标准,但如果在走私过程中有伪造证件、文件情节,也可能涉嫌犯罪。

  此外,处理这些“洋垃圾”还要经过储存、分拣、焚烧、加工、提炼等多个复杂工序。在这一过程中,焚烧、提炼等环节很可能产生大量废水、废气、废渣。而这些废气、废水、废渣可能对空气、水域、土壤等带来严重污染,导致土壤无法耕种,水源无法饮用浇灌。更可怕的是,在处置“洋垃圾”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可以直接伤害处置人员的身体健康和性命,而相关责任人可能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或者重大责任事故罪。即便有的“洋垃圾”经过纷繁复杂的程序后“变废为宝”,流转到消费者手中,相关行为人也伴随着违法乃至犯罪风险。如这些“洋垃圾”所改造的电子设备很可能未达到合格标准,而一些废旧衣服更是“三无产品”,将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消费者可以向生产经营者主张退一赔三的索赔。如果行为人行为社会危害较大,超出了普通行政违法的范畴,还可能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由此可见,走私进口“洋垃圾”并非“变废为宝”,而是践踏法律红线的危险行为。抵制“洋垃圾”需要持之以恒,全员参与。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全方位查处、惩戒进口“洋垃圾”作恶链条上的各种违法行为。如海关等部门做好“守门人”角色,认真核查检查,从源头上将“洋垃圾”拒之门外。环保、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日常巡查检查,强力惩戒运输、加工、处置、销售“洋垃圾”行为。相关部门密切协作、通力配合,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构筑坚实防护网,让“捡洋垃圾”的投机者得不偿失,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相关行为人应拒绝诱惑,不实施牟取私利、损害环境的进口“洋垃圾”行为。消费者也应摒弃贪便宜心理,不购买使用疑似用“洋垃圾”二次加工制作的商品,并举报类似行为,用实际行动守护美丽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