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设置警示标志,“熊孩子”惹祸谁担责?
店铺外墙悬挂的一条与导水铁盒相连的铁链垂至地面,5岁女孩小颖(化名)经过时拉拽铁链,导致导水铁盒坠落,砸碎店铺的橱窗玻璃。店主杨某与小颖父母因责任承担问题寻求法院判决。
近日,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综合双方过错程度,该院判决杨某自行承担90%责任,小颖父母承担10%的责任。
5岁幼儿拉拽铁链砸碎玻璃
今年2月,小颖与妈妈经过杨某经营的瓷器店时,趁妈妈与他人在路边交谈时,独自走到瓷器店玻璃橱窗前,拉拽一条下垂到地面的铁链,导致与铁链相连的导水铁盒坠落。铁盒坠落过程中碰到小颖的身体,改变方向后撞击到橱窗玻璃,导致约3平方米的橱窗玻璃破碎。
从现场监控视频可以看出,这条垂至地面的铁链与公共道路相距仅有几米,涉案瓷器店与公共道路间并无明显阻隔,玻璃橱窗及铁链处未设置围蔽设施及安全警示。
据了解,事发后,杨某与小颖父母曾协商赔偿事宜。杨某认为,小颖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应承担侵权责任,要求赔偿其财产损失5000元及营业损失7700元。但小颖的父母则认为,涉案玻璃橱窗外即为路面,并无阻隔,也没有设置任何警示,而5岁的女儿拉拽即可导致铁盒坠落,说明铁盒安装不牢固,存在安全隐患。因女儿是无意识拉拽铁链,仅愿意承担实际修缮玻璃窗费用的10%作为补偿款。
小颖的父母表示,根据多方询价,涉案玻璃最高报价为1340元,与陈某主张的5000元相距甚远。双方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海珠区法院。
今年3月,海珠区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因未设警示标志,店主承担九成责任
海珠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颖拉拽涉案铁链,使导水铁盒坠落,并导致涉案橱窗玻璃破碎,侵害杨某的合法财产权益。小颖的父母作为其监护人,在涉案事故发生时,未对小颖进行必要管束,未完全尽到监护职责,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杨某对于涉案损害的发生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
本案承办法官董广绪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杨某作为涉案瓷器店的经营者和管理者,负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涉案瓷器店与公共道路间并无明显阻隔,任何人均可自由接近涉案玻璃橱窗及铁链。虽然涉案事故发生时,小颖并非基于购物目的接近涉案玻璃橱窗及铁链,不是涉案店铺的“客户”或“潜在客户”,但安全保障义务的对象并非严格限定于“顾客”或“潜在顾客”,也应包括基于正当目的经过涉案商店的人。
海珠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铁链下垂至地面,未设置任何围挡设施及警示标志,处于触手可及状态,加上导水铁盒安装不牢固等因素,应认定杨某未尽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涉案损害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
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该院认为杨某应自行承担涉案损失90%的责任,小颖父母承担10%的责任。参考市场价格并综合涉案橱窗玻璃破碎对店铺经营的影响程度及时间等因素,该院酌情确定杨某的直接损失和营业损失共计3000元,杨某自行承担2700元,小颖父母承担300元。
据了解,因该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审判决为生效判决。目前小颖父母已主动履行义务。
“杨某作为涉案店铺的经营者,应着力提高安全意识,通过增加阻隔、围蔽设施及警示标志,合理设置铁链位置、高度,牢固安装导水铁盒,排查经营场所其他安全隐患等措施,切实履行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在降低自身经营风险的同时,还公众出行安全。小颖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切实提高安全意识,积极履行监护职责,对小颖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和安全教育,防止‘熊孩子’惹出其他事端,保障其人身安全和心理健康。”董广绪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