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西部陆海新通道保驾护航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快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西部陆海新通道,北接丝绸之路经济带,南连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协同衔接长江经济带,为西部地区加快融入全球经济打开了新空间。对重庆而言,西部陆海新通道是新时代、新征程、新重庆建设的重大任务,也是重庆最具辨识度的标志性成果之一,具有重大战略意义。今年3月27日召开的重庆市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工作推进大会上,明确要求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数字赋能为手段,一体打造大通道、大枢纽、大口岸、大物流、大平台。为了更好辐射西部、服务全国、链接东盟、融入全球,法学法律工作者应紧随当前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的脚步,在咨政建言方面作出应有贡献。然而,从已发表的学术成果看,目前涉及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的内容主要集中在经济及宏观层面的政策性建议上,与法治相关的部分尚未具体化细节化。因此,笔者尝试从多元化纠纷解决角度探讨符合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需求的解纷建议,希望能够为西部建设的平稳推进和可持续发展打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助于提升解纷效率
目前,重庆正在高标准建设陆海新通道国际交流合作中心,在扩大通道朋友圈、推动请进来走出去、持续提升通道国际影响力等方面已经付出了诸多努力。相应的法治建设不能忽视,更需要及时跟进,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保驾护航。
陆海新通道所涉纠纷具有行业特色明显、专业性强等特点,当事人由于跨国跨区域贸易容易造成纠纷管辖争议及裁判结果执行难等问题。就诉讼机制而言,当事人获得司法救济的成本高昂,诉讼门槛高、成本高、程序复杂、耗时长、不确定性强,这不利于纠纷的有效解决。因此,有必要探索案件分流、减缓诉讼压力的补充救济路径。同时,基于诉讼制度的局限性、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当事人解纷途径的选择权等问题的考量,以及国际化纠纷中,不同国家法律制度、司法体系、法治环境不尽相同的实际,拟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普通民商事纠纷相比,西部陆海新通道所涉纠纷具有独特性。例如,纠纷主体的国际性身份决定了纠纷解决过程的复杂性、专业性;因国别、地域差异而存在的语言、文化、制度差异使得沟通成本较高;在司法实践方面存在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如果说诉讼的最终目的是解决纠纷,那么陆海新通道所涉纠纷的特点则要求建立相应补充机制,因案制宜,促进纠纷双方达成一致,以实现纠纷的实质性解决。
非诉讼解纷方式有助于国际贸易伙伴关系的维护和发展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深度参与全球产业分工和合作,维护多元稳定的国际经济格局和经贸关系。”为契合这一目标提出的要求,有必要营造多元化的、有助于国际贸易伙伴关系发展的法治环境。
如前所述,由西部陆海新通道所涉纠纷的特点可知,在诉讼中如何统一纠纷解决过程中的裁判标准,如何确保裁判结果为不同纠纷主体所接受,都是需要统筹考虑的问题。同时,当牵涉不同国家的纠纷主体时,除诉讼本身外,案件执行也会遇到诸多难题。因此,如果能够通过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促成纠纷双方达成自愿接受的结果,那么将有利于防止矛盾升级,达到比诉讼更好的解纷效果。
实践中,西部陆海新通道让宁夏、新疆、广西、贵州等地的特产源源不断走向世界,泰国糯米、老挝啤酒、越南巴沙鱼等特色产品快捷地进入中国市场,让“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共享中国市场红利。考虑到这些物流对象的品质特殊性,物流“快”是第一客观要求,及时有效的实质性纠纷解决机制可以为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提供必要法治保障。目前,为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设,广西以实际行动对此作了回应。比如,2022年12月,南宁国际商事法庭诉前委托广西商事调解协会调解的一起涉案标的额近520万元的涉外商事合同纠纷,经过调解员精心调解,最终以调撤方式圆满化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因此,对同样处于新背景、新征途的重庆而言,也应加快建设能为西部陆海新通道保驾护航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建设适合西部陆海新通道的多元化专业解纷平台
对西部陆海新通道的民商事主体而言,它与一般民商事纠纷不同,不仅涉及面广、纠纷类型国际化比例高,还可能存在因涉及域外法查明时间长、诉讼审理不便、诉讼费用高昂等问题。因此,亟须整合各方面专家、多种社会力量,构建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探索创新解纷路径。
从司法实践层面看,打造“一站式”纠纷解决机制的尝试已经崭露头角。为解决法律查明问题,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聚焦区位特点建立西部陆海新通道沿线国家法律查明与适用机制,提升涉外法律服务水平。同时,重庆正在逐步探索搭建线上平台解决纠纷,以适应数字化司法大趋势,并充分发挥线上平台解纷快的便利性优点。
此外,就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而言,可加大力度探索第三方调解路径以保障实质解纷需要。在诉外机制层面,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刚刚起步,尚未设立专门机构有针对性地解决相关纠纷,若想构建与之相匹配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需要在诉讼外纠纷解决方面多下功夫,力求创新。首先,鉴于仲裁受到费用高昂、协议约定、普及度欠缺等诸多因素制约,应由法院或相关政府机构提出倡议,整合多方面社会力量,探索构建应对国际性纠纷的第三方调解机制。其次,基于纠纷行业性特点的考虑,必须重视解纷的实效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民间组织调解结果经司法确认后可获得强制执行力。由此出现了关于新型行业调解制度构建的探讨,例如金融消费纠纷领域的金融申诉专员制度及指定金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这些制度通过合理的程序衔接,确保调解的实效性。能否对这种以行业协会与其他社会组织联动为基础的新型行业调解机制进行变通后拓展到其他领域,比如应用到涉外商事纠纷调解中,值得进一步研究。再次,在调解专业性问题上,要求解纷人员除具备法律知识外,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方面知识背景(例如海事、陆运物流等),以应对纠纷中存在专业问题和法律问题交织的复杂情况。最后,在人员构成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家委员可以根据国际商事法庭的委托,主持调解国际商事案件。因此,在第三方调解机制构建中,若以专家委员作为牵头人,综合不同社会力量组成调解主体,并对调解人员在主持调解过程中的原则、技巧等进行培训,可增强调解队伍的专业性。
总而言之,相较于诉讼而言,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以相对平和的路径解决纠纷,可以减少对抗性,增加和解机会,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协商,有利于纠纷的实质性解决。为了逐步构建符合我国国情及行业性特点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西部陆海新通道打造一个更有针对性的救济渠道,快速、便捷、公正、实效地解决纠纷,需要在既有的制度基础上有所创新和突破。鉴于诉讼固有的局限性,建议重点探索诉讼外纠纷解决路径,在既有的仲裁救济以外,发展与西部陆海新通道所涉纠纷特点相适应的调解之路,以建立能够及时有效解决纠纷的多元化解纷机制,为国际经贸关系的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法治环境。
(本文为“重庆市教委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