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治社会的基本内涵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相辅相成,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点,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这阐明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在法治建设总体布局中的关系。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加快建设法治社会”进行新部署,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指出:“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法治社会建设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信仰法治、公平正义、保障权利、守法诚信、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是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举措。”该文件将法治社会的基本内涵确立为“信仰法治、公平正义、保障权利、守法诚信、充满活力、和谐有序”。加快建设法治社会,要正确理解法治社会的基本内涵。

  信仰法治。社会全体成员信仰法治是建设法治社会的精神基础,“信”是人民发自内心地对法治的信任,“仰”是人民发自内心地对法治的敬仰。法律要发挥作用,需全社会信仰法律。法律有权威才能真正有效实施,才能发挥好社会规范作用,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法治信仰所表达的是社会全体成员对法治的内心态度,集中体现在对法治理念、法治价值、法治建设的内心崇尚与积极追求。在信仰法治的社会中,法治不仅仅是制度设计和治理手段,更是一种价值取向。社会全体成员应当在相信法治、尊重法治的基础上增强法治观念,培育学法、守法习惯,在全社会形成良好法治风尚。

  公平正义。公平正义不仅是法治的灵魂和生命,更是法治的生命线。法治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是在不断深化对人民群众合法权利的保障中体现的。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要在全体人民共同奋斗、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其中,权利公平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前提基础,指宪法法律对每一个社会成员权利的享有与行使给予平等的保护和尊重;机会公平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指社会全体成员拥有同样的利用资源创造价值的机会,机会公平要求尽可能减少障碍和歧视,为每一个社会成员提供平等的发展机会;规则公平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指社会全体成员在宪法法律规则与社会制度规则面前一律平等,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坏规则、践踏规则,不得凌驾于规则之上。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要求通过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创造更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不断克服各种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关注和期待。通过科学立法对公平正义的实现起到基础性作用;通过严格执法对公平正义的实现起到保障性作用;通过公正司法对公平正义的实现起到最后防线的作用。

  保障权利。保障权利,即尊重和保障人权。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不懈追求。党的百年奋斗史,贯穿着党团结带领人民为争取人权、尊重人权、保障人权、发展人权而进行的不懈努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四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我国的权利保障具有三个显著特征:一是广泛性。我国享受权利的主体是全体公民,范围不仅包括生存权、人身权和政治权利,而且包括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权利。二是公平性。公民权利不受金钱和财产状况以及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居住期限的限制,为全社会公民平等享有。三是真实性。国家从制度上、法律上、物质上给予保障,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科学立法为保障公民权利提供坚实的法律体系,严格执法为保障公民权利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公正司法为保障公民权利提供有力的司法救济途径。建立了以党章为本、若干配套党内法规为支撑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有利于强力维护人民利益。

  守法诚信。守法诚信是对社会成员法治素养的考察标准,要求法治社会中全体成员积极作为,社会生活的每一个参与者在社会生活中每个领域、每个方面、每个行为中都遵守宪法法律,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同时,在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指引下,诚信不仅仅是道德领域的约束,更是法治层面的要求,部分严重失信行为也属于违法行为,必须大力惩戒、依法追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对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既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守法守信激励通过制度和政策设计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诚信交往、依法合规诚信经营,并给予相应奖励。违法失信惩戒对失信主体进行约束和实施惩罚,发挥警示作用。因此,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二者有机结合、双管齐下,才能形成守法诚信光荣、违法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各类主体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愿失信,筑牢守法诚信的制度基础。

  充满活力、和谐有序。一个现代化的社会,应该既充满活力又拥有良好秩序,呈现出活力和秩序有机统一。活力代表生命力与动力,秩序代表稳定与效率,二者有效结合使社会整体运行既富有生机又高效有序。在激发社会活力问题上,要重视法治的激励作用,通过制度和程序约束、规范公权力,明确、保护人民合法权益,激发人民参与社会建设的热情,创造社会活力,促进经济社会文化蓬勃发展。在维护和谐秩序问题上,社会和谐意味着社会关系的稳定性、连续性、融洽性与和睦性。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依靠法治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有利于确保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使法治精神内化于心,形成友爱互助的良好氛围,让人们主动选择以法治方式解决纠纷、化解矛盾,使我国社会在法治建设中既充满生机与活力,又保持和谐与稳定。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建设覆盖城乡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发挥领导干部示范带头作用,努力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这对当前加快建设法治社会提出了具体行动指南,我们应当以此为遵循,把加快建设法治社会的具体任务落到实处。

  (作者单位:广西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