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以和为贵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建设法治社会”,并对如何加快建设法治社会作出战略安排,提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等,彰显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智慧。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新时代新征程上,我们要创造性地继承和发扬以和为贵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建设以和为贵的法治社会。
以和为贵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价值目标。以和为贵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内容,是古代社会协调人际关系最为重要的价值观念之一。以和为贵为法治社会建设提供了价值目标。
自古以来,“和”在中国人心目中具有正面、积极、美好的含义。“和”即和谐,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事物之间的关系协调、融洽。在社会领域,和谐主要是指一种人与人关系融洽、和平相处的社会状态。以和为贵就是把和谐作为一种价值追求,认为和谐是一种极为珍贵、美好、理想的社会治理状态。
以和为贵对于社会的有效治理具有重要意义。它有利于维系人类社会的群体生活,使具有不同观念认知、利益诉求的人们能够沟通、协作、共同生活在一起,避免相互之间的冲突、伤害。追求以和为贵有利于将和睦相处的观念深入人们的内心,使纠纷发生的几率大大降低,并以调解息讼为主要的实质化纠纷解决方式,有利于降低社会治理成本。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谐中国是当前党和人民的共同追求。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到二〇三五年我国发展的总体目标,其中就包括“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更加健全,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建设法治社会应当以实现社会和谐作为价值目标,建设以和为贵的法治社会。以和为贵的法治社会是一个秩序安定、诚信友爱、人人相互尊重的社会,它最大限度地维护人在社会中的安全生存以及尊严获得,有利于人的生存、发展。在以和为贵的法治社会,法律维护和谐并以实现社会和谐为目的,得到社会民众的普遍认可和遵守。法治社会的法律明确、合理地界定了人们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为目标。人人遵照法律规定,恪守权利界限,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从而和睦相处而不发生纷争。即使在纷争发生后,能够相互和解,或者心悦诚服地接受法律的处置。
传承发展以和为贵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没有法治文化的支撑就不可能有法治社会的建成。建设法治社会不仅要构建完备、良好的法律制度,更要培育深厚、科学的法治文化。以和为贵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内容,也理应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一部分。
在中国历史上,以和为贵的思想文化源远流长。春秋战国时期,儒家明确提出了“和为贵”的思想,主张“无讼”以实现社会和谐为理想。在道家思想中,和谐是天地宇宙的原初美好状态,是人间社会的一种理想状态。当前,以和为贵的思想文化得到了继承和新的发展,被赋予了新的内涵。
以和为贵强调法律之下人与人之间的平等相待及彼此尊重。所谓“和而不同”,“和”的价值理念尊重不同事物的独立性和差异性,允许人们之间存在互不相同的观点、主张、利益诉求,但主张大家应当相互尊重、协调配合、互利共生。
以和为贵强调法律之下人们的平和包容和彼此谦让。“礼之用,和为贵”,礼仪规范最主要的作用在于使人们之间的关系和谐、融洽。法律规范的功能及目的也是使人们相互包容,彼此谦让,消弭纷争。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中,德治与法治相辅相成,人们经过了良好的道德教育,明礼仪、知廉耻,从而减少相互之间的纠纷。人们既不“厌讼”,更不“好讼”,而是平和地对待诉讼,发自内心地希冀和谐美好的法治秩序的实现。
完善以和为贵的中国式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为实现“无讼”的理想,传统中国法制发展出了一套德礼教化与法律惩罚综合为用的多元纠纷解决方式。以德礼教化为主要治理举措,辅之以法律刑罚,使民众知是非善恶,自觉地远恶向善。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官府往往采取劝谕、调解的方式解决民众间的一般纠纷,最大限度地维护熟人社会的和谐人际关系。
在法治社会中,人们相互之间也会发生纠纷。但在纠纷的解决上,除了诉讼之外,还有调解。调解是蕴涵中国智慧的纠纷解决方式。它与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最大的不同,在于调解是建立在当事人合意的基础之上,调解结果是当事人都心悦诚服的。调解是非常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有利于案件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就纠纷处理达成合意,能够更好地实现案结事了,有利于社会关系的修复和社会秩序的维护,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
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当前,法治社会建设应当进一步发展完善以和为贵的中国式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加大调解法律规范供给,创新调解方式方法,加强群众自治组织和国家机关的协调配合,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制度优势,以和解方式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和谐。
以和谐作为价值追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其他国家法治的独特之处。法治社会建设应当以内容良善、体系完备的法律规范维护社会和谐,以平等相待、相互尊重、平和包容、彼此谦让的法治文化保障社会和谐,以调解等多元纠纷解决方式实现社会和谐,不断推动整个社会充满活力而又有序,长期保持和谐稳定。
(作者单位:河海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