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中国海警局联合印发指导意见

进一步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


  本报讯(记者薛应军)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海警局联合印发《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制定。

  《指导意见》共4个部分17条。明确人民检察院、海警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考虑办案数量、人员配置等因素设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承担侦查监督协作配合相关工作。人民检察院原有派驻海警机构的检察室、检察官办公室、联络点,可以加挂牌子,不再重复派出人员。海警机构应当为办公室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实践需要采用专职常驻、轮值常驻、定期当值等不同模式开展工作。海警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联络配合。

  《指导意见》要求,健全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人民检察院对海警机构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不应当撤案而撤案、应当撤案而不撤案的情形开展监督,重点监督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以及涉嫌违法插手经济纠纷、谋取非法利益的案件。对监督立案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跟踪,防止海警机构怠于侦查。对于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人民检察院通知撤销案件的,海警机构应当依法及时撤销案件。对海警机构的刑事侦查活动进行监督,重点监督纠正非法取证、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释放、解除、变更,以及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等情形。

  《指导意见》明确人民检察院对海警机构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应当开展监督的情形。要求海警机构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并提出行政处罚检察意见的案件,应当自收到检察意见书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将处理结果或者办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明确人民检察院开展法律监督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的主要方式,强调海警机构办理重大、疑难案件,可以商请检察机关派员,通过审查证据材料、参与案件讨论等方式,就案件定性、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提出意见建议。要求人民检察院、海警机构应当加强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强化数据授权提取、使用机制,建立数据查询审批和记录制度。

  另外,最高检、中国海警局还发布了5件办理海上非法采砂相关犯罪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