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2023)皖1823民初1110号
鲍佳俊:本院受理原告曹健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2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2023)皖1823民初1070号
傅晓六:本院受理原告黄学刚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2023)皖1823民初1060号
董志文:本院受理原告姜浣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4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2023)皖1823民初990号
陈红苗: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佑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节假日顺延)8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2023)皖1823民初965号
左天龙:本院受理原告张宏亮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09时2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许虓慂:本院受理原告成园园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2023)皖1823民初701号
王希金:原告凤元保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823民初7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张权、汪林梅:本院受理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权、汪林梅偿还借款本金79516.9元及资金利息;2、判令原告对张权、汪林梅共同所有的位于仪陇县金城镇建设北路44号(第六层)房屋的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后即视为送达,向本院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冯林秀独任审理,定于2023年7月25日9时在仪陇县人民法院金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将缺席审理。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王垠程:原告伍绍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4民初3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内来本院金城法庭领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2023)苏0924破29号
本院根据何广鹏的申请于2023年4月25日裁定受理江苏万宇电能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5月23日指定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和江苏择善律师事务所担任江苏万宇电能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江苏万宇电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7月4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中路5号鹿鸣广场商办楼B座8楼823-826室;邮政编码:224002; 联系人:王中秋、陆靖文;联系电话:15961967779、13914624696), 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江苏万宇电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江苏万宇电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定于2023年7月17日下午3时在射阳县人民法院(地址: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合德镇解放西路8号)大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2023)苏0903破11-2号
2023年3月14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9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江苏康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本院审理。2023年5月8日,本院作出(2023)苏0903破11号决定书,指定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担任康杰公司管理人。因康杰公司原破产管理人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存在回避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5月29日决定解除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人职务,指定江苏择善律师事务所担任江苏康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为刘辉(通讯地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中路5号鹿鸣广场商办楼B座8楼823-826室:邮政编码224002;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王中秋15961967779陆靖文13914624696)。
特此公告。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汪成龙(住甘肃省东乡县河滩镇东干村十五社10-1号):本院受理原告牛助帮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塬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缐培兄(住甘肃省东乡县河滩镇东干村七社49-1号):本院受理原告孙广达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塬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3)皖1524破12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袁俊的申请,于2023年5月30日作出(2023)皖1524破申12号裁定书,裁定受理六安远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5月30日作出(2023)皖1524破12号决定书,指定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担任六安远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六安远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6月29日17时整之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点:安徽省金寨县万汇广场4号楼106室,联系人:杜尊梅,电话:15385959280;联系人:张静。电话:15385901344。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宙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发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3年6月30日上午11时00分在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2号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六安远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六安远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2023)皖1524破11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汪伟伟的申请,于2023年5月30日作出(2023)皖1524破申13号裁定书,裁定受理金寨县永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5月30日作出(2023)皖1524破11号决定书,指定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担任金寨县永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金寨县永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6月29日17时整之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点:安徽省金寨县万汇广场4号楼106室,联系人:洪键,电话:18156490909;联系人:唐坤,电话:18505642328。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发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3年6月30日上午9时00分在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2号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金寨县永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金寨县永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催款函
锦州东升骏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锦州宝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锦州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国瑞、徐雅楠、徐辉、徐盛博:因“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住院部及周边地块开发改造项目”,锦州东升骏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锦州宝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欠付我司相关项目融资款、利息及税金等。锦州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国瑞、徐雅楠、徐辉、徐盛博为锦州东升骏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锦州宝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款项提供担保并与我司签署系列担保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编号为DY2018-1101-0927的《抵押合同》,编号为DY2018-1102-0927的《抵押合同》,编号为DY2018-1103-0927的《质押合同》,编号为DY2018-1104-0927的《保证合同》,编号为DY2018-1105-0927的《保证合同》,编号为DY2018-1106-0927的《保证合同》,编号为DY2018092902的《抵押合同》,编号为HY2019-0111-ZQ04的《借款展期合同》,上述合同的担保范围为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权利的费用。现锦州东升骏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锦州宝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始终未履行付款义务,故请上述欠款人、担保人接本函后尽快履行相关义务,以免讼累。
锦州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