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 提升网信部门执法效率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的《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规范和保障网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规定》对2017年5月2日公布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进行全面修订,进一步明确案件管辖、调查取证、听证、送达、案件归档等程序性规则,为网信部门执法人员提供了更加完备、透明、公正的执法流程,对提升网信部门执法效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贯彻落实“服务”理念,建设服务型网信执法部门

  近年来,随着服务型政府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行为的方式逐渐从“刚性”向“柔性”转变,行政执法部门逐渐采取协商、沟通与合作的方式为行政相对人提供行政服务。即转变传统的“秩序行政”理念为“服务行政”理念,强调政府为人民群众服务。

  《规定》较之前的《管理规定》,在“服务”理念上有了较大转变,比如第三条规定“网信部门实施行政执法,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准确、程序合法”。这里把教育作为行政执法的内容之一,杜绝“以罚代管”“一罚了之”,在保护行政相对人利益的同时体现出为行政相对人服务的执法理念;第十条明确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即明确了“一事不二罚”原则。这一方面与上位法行政处罚法确定的“一事不再罚”相对应,另一方面也从制度层面强调不得滥用行政处罚。


  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提升网信部门执法水平和能力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法治既是规则之治也是程序之治,离开了对执法权有效、合理、严格的程序规范,就可能影响执法的社会效果。因此,一套合理、高效、可操作的行政执法程序制度,有助于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的理性、效率、公正等目标的实现,推动网络监管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规定》在《管理规定》基础上,对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进行系统优化,涵盖各个执法环节,包括管辖、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归档等,既对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进行了明确细致的规定,又对执法人员必须遵从的工作流程等作了详尽规定。如《规定》第二章管辖和适用部分,明确县级以上网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处罚案件有管辖权,增加了应当由上级部门管辖的案件不得交由下级网信部门管辖的规定,取消了对于应当移送司法机关案件的时限要求,加强了和司法机关的配合机制等,这些制度的优化为一线执法人员奠定了很好的执法依据。此外,《规定》中还明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一线执法人员的取证要求更加严格,同时引入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为相对人监督执法活动和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保障。可以说,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的明晰完善与后续实施中的严格遵循,将进一步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大大提升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的水平和能力。


  提升网信部门执法效率,节约行政执法资源

  效率是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提升行政效能、建设高效政府的基本要求。《规定》第三十五条提出:“对事实清楚、当事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的行政处罚案件,网信部门应当快速办理案件。”这类似于民事案件中的简易程序办理,可以适当简化程序,提高案件办理效率。

  同时,《规定》第二十二条明确,网信部门在立案前调查和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对于移送的案件,移送机关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该规定避免了因案件未立案或移送而对一个违法活动重复多次调查的现象。

  此外,《规定》还增加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通过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这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效率,节约行政执法资源。


  多措并举保证执法公正,提升网信部门社会公信力

  为了确保各级网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公正性,《规定》引入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要求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增加法制审核环节,且要求初次从事法制审核的人员须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这对网信部门的执法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

  《规定》细化听证程序规定,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通过公开听证促使网信部门行政执法公平公正,为人民群众参与监督提供了全新的途径。增加关于社会监督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的规定,人民群众对网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有权申诉或检举,把行政执法活动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同时,建立纠错机制,要求网信部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诉或检举应当认真审查,发现错误要及时改正。

  当前,我国网络治理已经进入新阶段,对网信部门规范执法、公正文明执法提出了更高要求。《规定》的出台为各级网信部门严格依法行政提供充分法律依据,对进一步加强网络法治建设、构建清朗网络空间、推进国家网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单位: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