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扎实推动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必须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也是新发展阶段建设法治乡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指引。用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就要在“十一个坚持”基础上,加强党对乡村治理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法治文明。
加强党对乡村治理的全面领导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特征和政治优势。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建设法治乡村必须加强党对乡村治理的全面领导。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和改进党对农村基层工作的全面领导,提高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质量,为乡村全面振兴提供坚强政治和组织保证。”加强和改进党对农村基层工作的全面领导,重点要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对乡村法治工作的领导,让法治成为乡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乡村治理的基本方式,成为乡村基层党组织化解乡村矛盾的主要途径。
乡村基层党组织在领导乡村治理过程中,要依法决策,确保决策的范围、程序、结果于法有据,依法行使乡村基层党组织的决策权,在乡村治理决策中不缺位、不越位。要做到依法执行,确保依法决策的结果得到良好贯彻执行。要发挥自身组织优势,为执行村两委决策提供相应的组织保障、人才保障、物质保障。要做到依法监督,确保决策和执行公平公正。依法监督包括对外监督和自身监督两方面,乡村基层党组织既要监督村委会、村企业、村民等的决策情况和执行情况,又要对自身的运行进行监督。要做到依法解纷,确保乡村基层治理中发生的矛盾纠纷依法妥善解决。要将法治作为解决乡村基层治理中矛盾纠纷的标准和底线,综合运用政治、法治、德治、自治、智治等多种治理方式妥善处理矛盾纠纷,不让乡村矛盾纠纷逾越法律底线,破坏乡村振兴大局。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乡村发展本质上是人民发展,乡村振兴本质上是人民振兴,用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就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法治乡村建设中,要以满足人民需要为根本目的,以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为实践导向,以人民满意度为评价标准。
首先,满足人民需要既是乡村振兴的根本目的,也是实现乡村振兴的必备条件。法治乡村建设必须以满足人民需要为根本,依法依规推动乡村经济高质量发展,不断缩小乡村与城镇的差距。同时,要依法依规推动乡村精神文明建设,切实保障乡村人民群众享受精神文明生活的权利,不断满足乡村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其次,要以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为乡村振兴的实践导向。提高乡村人民的生活质量是乡村振兴的关键所在。只有生活质量提高了,人民群众才会愿意留在广大乡村地区,为乡村建设献计献策,从而发挥人民群众汇聚起的磅礴伟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最后,人民满意度是乡村振兴的评价标准。时代是出卷人,我们是答卷人,人民是阅卷人。乡村振兴发展得强不强、法治乡村建设得实不实、乡村干部工作得好不好,最根本要看人民满意不满意、认可不认可。要把人民满意度作为衡量乡村振兴、乡村法治建设的终极标准,把人民满意度作为衡量乡村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乡村振兴重大政治任务的评价标准,及时开展科学有效的调查研究,对人民满意的法治乡村建设、乡村振兴发展实例予以总结推广,并对发挥重要作用的领导干部和人民群众进行表彰,对人民不满意的案例进行归纳总结,对破坏法治乡村建设、阻碍乡村振兴发展的行为依法依纪追责,不断完善法治乡村建设、乡村振兴发展的具体方案。
完善乡村振兴领域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用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必须完善乡村振兴领域立法,为法治乡村建设提供法制前提,可从以下四方面持续发力: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以乡村振兴促进法为核心,积极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畜牧法、渔业法等法律法规修订完善,制定“粮食安全保障法”,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法律体系。
探索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法律法规建设,尤其是加快探索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法律法规建设,让广大乡村地区人民群众在改革中获得的合法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尊重不同地区乡村各自的特点,发挥我国立法制度优势,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因事制宜,在不同乡村地区通过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法律形式立法对当地乡村振兴工作予以保障。在民族地区,要更加注重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发展规律,加强民族地区乡村振兴领域自治条例立法工作,尊重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发挥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优势,通过法治乡村建设带动民族地区优秀传统文化振兴,从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统筹衔接、贯通融合其他领域法律规范和乡村振兴领域法律规范。乡村振兴领域法律规范不是孤立的、单一的,而是与其他领域法律规范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完善乡村振兴领域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过程中,要注重乡村振兴领域同其他领域法律规范的统筹衔接、贯通融合,确保法秩序的统一。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法治文明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法治文明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一部分,又是法治乡村建设、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必然要求。结合当下我国法治乡村建设实际,要进一步加强乡村法治文明建设。
进一步加强乡村司法执法公信力建设,引导群众通过合法途径反映利益诉求,通过法律程序化解矛盾纠纷。要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赢公信,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执法监督员等制度,在乡村中选拔有威望、有担当的乡贤担任人民陪审员、执法监督员,促进司法执法公正公开,不断提高乡村执法司法公信力。
进一步落实乡村法治宣传教育,提升广大乡民法治意识。要采取“条块结合”策略,发动全国政法系统、政法院校积极参与乡村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以“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青年普法志愿者法治文化基层行”活动等方式开展乡村法治教育宣传工作。要提高地方各级领导对乡村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视程度,落实乡村法治宣传教育的政治责任,为乡村法治宣传教育提供人力物力保障。
进一步建设新时代法治乡村文明,发挥村规民约等公序良俗的作用。中华法治文明发展过程中,广大乡村地区形成了广为民众遵守的公序良俗,部分地区的村规民约还发挥着重要的定分止争作用。因此,要发挥好村规民约等公序良俗的积极作用。
进一步提倡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减少乡村诉讼增量。目前,乡村基层“案多人少”矛盾仍然突出,阻碍公平正义最大限度地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要进一步提倡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从根本上减少乡村诉讼增量,采取乡贤调解、村委会调解等方式,通过多种途径化解乡村矛盾纠纷。
抓住法治乡村建设的“关键少数”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领导干部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少数”,也是法治乡村建设的“关键少数”、乡村振兴的“关键少数”,因此,要抓住乡村基层领导干部这个法治乡村建设的“关键少数”。
乡村基层领导干部要严格执法,做法治的执行者。只有严格执法,才能在乡村治理中树立起法律权威,才能在广大乡民中彰显党委、政府尊崇法律、厉行法治的决心。
乡村基层领导干部要支持司法,做法治的捍卫者。乡村基层领导干部要支持乡村基层司法工作,为乡村基层司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在物质和人员方面,为乡村基层司法工作提供充足的保障。在矛盾纠纷化解方面,要发挥乡村领导干部更加了解乡村实际情况、在乡民中具有较高威信的特殊优势,协助进行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同时,对于人民法庭的送达和公安机关的取证等工作,乡村基层领导干部要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乡村基层领导干部要带头守法,做法治的践行者。正人先正己,促进乡民守法、建设法治乡村,乡村领导干部必须做守法的表率。一方面,乡村基层领导干部要严于律己,在工作中严格遵守党纪国法的规定,带头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另一方面,乡村基层领导干部还要管好“身边人”,要加强对和自己关系密切的亲人朋友、同事同学法治意识的培养,防止“身边人”发生违法行为,引起恶劣社会影响,更要杜绝“身边人”腐败现象,涵养清正廉洁、为民服务的良好家风政风。
本文为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实现形式研究”(项目号:21ZDA061)、国家法官学院2021年度课题“乡村振兴司法保障问题研究”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分别为国家法官学院、武汉大学人权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