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共和国宪法史 拓展宪法学前沿地带
立足共和国宪法史 拓展宪法学前沿地带
——兼谈宪法学论文写作的问题意识
宪法学研究包含诸多板块。对于任何一个特定国家而言,以实定宪法及相关法律为基础,面向规范实施的具体场景而持续性地进行法教义学建构,是宪法学研究的主流范式。1982年宪法颁布施行以来,我国的宪法教义学研究日渐兴起。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备,以备案审查为制度依托的合宪性审查、以宪法宣誓制度为代表的宪法文化建设深入开展,使得宪法教义学的实体内容已蔚为大观,既为宪法实施提供了有力学理支撑,也与之形成了双向滋养的良好格局,但宪法学研究中仍存在“历史感的匮乏”问题。笔者认为,繁荣宪法学研究不应当忽略“历史感”。在努力建设更具有本土属性与自主意识的宪法学知识体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的背景下,我们应当重新认识宪法“历史”的价值,即立足共和国的宪法史,拓展宪法学研究。
“历史”的缺位
国内宪法学知识体系中,与“历史”相关的概念、语汇比较常见,例如“历史法学(派)”、宪法的“原旨主义”解释方法等。纯粹本土宪法论题方面,有许崇德教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韩大元教授前后三版关于“1954年宪法”的专题著作等。但总体而言,这些关于宪法“历史”的论述,并不能说已经与宪法实践建立起了紧密联系。20世纪90年代开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安东宁·斯卡利亚笔下的“历史解释”理论,随着域外宪法知识的大规模翻译而被引入国内,引起了宪法学界的广泛关注与讨论,但并未激发本土学者建构出某种类似的法律方法或法律理论。成文宪法的历史本该是当代史,宪法学研究应当通过深刻、犀利的辩论,以“历史”的名义直接介入社会重大问题的讨论,才可以是“活的历史”“有用的历史”。
笔者认为,国内宪法学研究对于现行宪法之历史价值的挖掘仍不够。这大概与以下几个方面有关:第一,学术研究工作通常依托于正式建立的学科分类或学科建制。在我国,中国法律史学者很少以共和国宪法史作为研究对象。第二,历史研究建立在充分、易得、可靠的史料基础之上,但1949年以来的宪法史很少有学者进行史料挖掘与整理。近年来,有的学者从法学角度对彭真同志生平史料进行深入研究,令人欣喜,但同类或相关议题的研究还需以更大力度推展开去。第三,就宪法学内部知识图谱而言,国家机构、央地关系、基本国策等主题与本土历史的关联更密切,但相比于基本权利方面的问题研究,不论是在研究方法的自觉性、成熟度上,还是在研究成果的影响力、吸引力上,都明显逊色。这与“历史感之匮乏”恰好是互为因果、彼此掣肘。第四,在学术观念层面,目前,许多宪法学人未能很好地重视历史资料或方法的作用,甚至将历史与当下实践或“最新热点”完全割裂开来。比如,有的学者过分强调现行宪法的颁布年份“1982年”,而忽视了它与1978-1982年间重大转折之间的内在联系。
宪法学研究中的“历史”
鉴于以上问题,我们应当将更多的历史要素加入关于现行宪法的研究中来。当然,“历史的要素”这一概念仍较为笼统,可进一步分为两个层面:其一,作为研究对象的历史;其二,作为研究方法的历史。
作为研究对象的历史,这里主要指与现行宪法相关的历史。需要注意的是,现行宪法虽然以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颁布为起点,但它与1982年以前的宪法史或宪法制度史属于一个不可割裂的整体。1954年颁布的“五四宪法”作为1980-1982年宪法修改的基础文本,虽然已成了宪法专业教育的入门认知,但是1978年作为宪法修改程序起点的意义、1978-1982年法制建设(包括两次宪法修改)的延续性、整体性不容忽视。1982年颁布的“八二宪法”规范效力虽然在1982年之后,但对宪法学研究者而言,对它的规范内涵的探求、研究,必须打破单个年份的藩篱,而将前后之历史(后者也被称作“实施过程”)都纳入研究范围,并进行恰当地运用。在确立了这种包容性的时间视域之后,可以考虑去挖掘具体的论题。在笔者看来,未来一段时间,宪法学界值得重点关注的“历史”选题很多,这里试举几个例子:
第一,“宪法”的观念史。这是宪法的“概念问题”或“本体论问题”。共和国第一部正式宪法颁布于1954年,是在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转型过程中直接体现中国共产党宪法观念的一部宪法。那么当年的宪法观念是否清晰明确?它与苏联或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观念有何异同?改革开放后,在加强民主与法制的背景下,宪法概念被赋予了怎样的期待?在20世纪晚期新一轮“西学东渐”浪潮下,宪法概念被融入了怎样的新意,又是如何过渡到现在的?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制度史。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制度史,包括人民代表大会的机构设置、权责配置、工作制度、人员构成等,有待在更丰富的史料基础上进行系统研究,探讨它提供的理论启示——如怎样看待常委会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怎样看待权力机关(及其工作机构)的专职性与代表性之间的平衡。这样一来,我们就可以对宪法规定人大制度的条款作出更具体、更准确的规范含义解读,从而构建起有关人大制度的宪法教义学。
第三,宪法与改革的关系。颁布于1982年的现行宪法,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改革开放的精神。即在一个特定年代,这也是执政党感知人民意愿而作出全方位根本转型的“宪制时刻”。简而言之,现行宪法也是改革开放的产物。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改革的缘起日渐成为某种定格在遥远过去的模糊记忆。在这种情况下,重新回到历史情境中去再次巩固当时宪法制定的初心,有助于从历史研究中汲取复兴的力量。
作为方法的历史。严格来讲,这不可与上述“作为对象的历史”生硬切割,因为对于共和国宪法史的某种重述,本身就是一种“论证”,即作为方法而运用在法律论证的过程之中。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如何在已有的历史资料或历史著述中进行取舍,进而进行更有说服力的论证——好比一个优秀的策展人,依照一定的主题、线索、标准来组合展出一系列相关展品,讲出一个很棒的故事。笔者在此分享一点点粗浅的思考:
其一,基于法学研究的特点,应注意甄别不同历史资料的重要性。除正式的法律文本外,还应当重视围绕立法过程或重大决定出台前后形成的相关审议草案、领导人的讲话、官方媒体的解说论述等。例如,像彭真同志这样长期主管法制工作的领导人的讲话等材料,是十分重要的史料,是阐明特定宪法规范之意涵的重要论据或参考。
其二,鉴于法学知识跨国交流的规模与程度,应当就改革开放以来相关域外观念的输入、传播、本土化改造和制度化吸纳的历程,作出合乎时间逻辑的专门研究。以抽象宪法审查为例,不能满足于既有审查方法的“原版输入”,需要认真整理有关概念、原理、技术在国内逐步被吸纳、调适、改造,甚至走向实质背离的历史线索,这将对我们正在进行中的制度及理论建设有所助益。
其三,考虑到任何法律文本或法律制度的创建都可能受制于特定的时空环境及其知识限制,我们应当把历史解释发展为一种更具“古今共情能力”的方法,努力像前人一样去思考,从而准确把握特定宪法规范的原意——既不曲解前人的意涵,又不轻率附会。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地位为例,如果不了解党中央提出的“一国两制”政策构想的历史背景及相应考量,就会出现用内地法律理论生搬硬套地去解释中央与特区关系的外行观点。笔者认为,保持历史的敏感度,对任何可能的时空错配保持警惕,是宪法学人的应有素质。
总而言之,历史与现实之间的界限并不是绝对的,因此宪法史亦是当代史。当然,历史研究不是宪法学的全部,至少宪法史的研究不能太少、太匮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