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民法学研究的使命:兼谈民法学选题确定问题
民法学是一门讲求科学之真、正义之善、体系之美的学科。凝聚了数辈民法学人智慧与心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里程碑。民法典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至上,是时代精神、民族情感和价值共识的结晶,对于以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地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具有重要意义。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在党的全面领导下开展新时代民法学研究,应在汲取世界法治文明有益成果基础上,立足中国实际,潜心钻研、铸造精品,推动民法学更新理论体系和学科内涵,更好地融入全面依法治国实践,服务于中国式现代化建设。
夯实学科基石的民法学基础理论研究
民法典通过后,许多学者认为,民法学应以解释论为中心、以法教义学为核心方法,通过判例研究展开学界与司法实务界的良性互动,促进法律合理化发展;用法教义学知识的积累构建当下中国法学、中国法治。基于这样的认识,许多人热衷对民法典的解释和评注工作。
但民法学不应止于对具体法律条文的解释。法条解释以解释对象的存在为前提,但在民法典颁行前,甚至民法通则颁行之前,我国就有民法学学科。对于民事法律的解释,解释者要以民法学基础理论为基础。民法典的有效实施和充分发挥作用,也需要以民法学基础理论为支撑和指导。
民法学是一个有着深厚理论积淀的基础学科。民法学虽然属于部门法学,但也必须有自己的基础理论,在此之上才能构建自己的知识体系。基础理论是民法学大厦的基石和骨架。理论研究应致力于揭示民法学研究对象的质的规定性,厘定民法学理论框架、基本概念、价值原理、基础命题,在此基础上构建融会贯通的民法学理论体系。基础理论研究裹足不前,基础理论、重大理论命题稀缺,是当下新时代民法学研究亟须突破的瓶颈。
民法作为国内法,无论是它的理论体系还是制度规范,都应契合该国的国情民意、民族风貌、文化内涵和社会现实。因此,不同国家、不同文化背景的民法学理论,即便有可以相互借鉴和参考之处,也必然存在各自的气质与特点。扎根中国文化、立足中国国情、解决中国问题的民法学理论研究,要避免盲目照搬照抄他国理论学说,要真正脚踏实地地做好自己的基础理论。加强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合理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并非是把国外的“鱼”直接拿来,而是要学会“渔”,尊重理论研究的一般规律,遵循哲学社会科学对理论研究的一般要求和方法论指引,遵循基本的逻辑要求,从而总结、提炼、升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经验,回应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迫切需要。
民法学理论研究不能抛弃世界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不是将民法学既有概念或基本原理用新名词或新术语包装一下,然后谓之“中国特色”,不是要颠覆已经形成普遍共识的民法学基本思想和基本原理,如意思自治、责任自负,而是要在充分尊重老一辈民法学者辛勤耕耘和积累已经形成的基本共识的基础上,接续研究、深入研究、创新研究。
民法学理论工作者要惯于从事理论思考。理论工作者探究研究对象的质的规定性,追求理论的一般性、体系化的秩序,强调运用基本概念不断构造理论模型。理论工作者与实务工作者的最大区别,不是从事的工作领域不同,而是观察社会、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的角度和思路不同。理论工作者总是倾向于抽象提炼、化繁为简、以简驭繁,以自己观察到的现实世界为基础,构造出既反映现实世界又超脱现实约束的观念世界。理论工作者即使在思考实务问题时,也要从理论角度出发,考虑实务中提出的问题是否源自理论、是否具有理论价值、能否通过理论创新加以解决、实务中的新探索是否具有理论意义。通常情况下,理论思考超脱于现实约束,所以“能观之”“有高致”,能发现实践中尚未暴露的问题,预判实践的发展方向,从而避免无谓的经济、时间及其他成本。
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民法学规范研究
中国式现代化不是也不可能是脱离市场、脱离世界的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需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解决新时代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作为调整和规范社会经济交往的基本制度工具,民法应不断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建设和运行的法治需求,以法治力量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试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等方面,有必要根据民法学原理进一步思考相关制度建设问题。
民法是社会生活和市场经济基本法,其规则来自于对人们社会生活经验和市场交易规则的提炼。民法涉及社会生活和市场经济的方方面面。民法学的基本任务之一,就是发现、提炼、重述和澄清社会生活和市场经济中客观存在的行为规范,并在民法学基础理论的指导下将之不断归类、系统化和制度化。
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市场主体行为,主要依靠民事规范和民事制度。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需要进一步推进民法学规范研究,即研究民法规范所调整的主体特征和行为特征、规范的手段和方式、规范的配置及其效果等,以更好地服务于中国式现代化。只有厘定民法的规范涵摄的事实范围、澄清规范要件、明晰规范后果,才能使每一个人都能清楚知道自己行为的后果,能够对将来形成预期、作出规划并付诸行动。
民法规范中的任意性规范,是彰显民法价值理念和规范特色的重要规范类型。民法规范的任意性,意味着民法只设定社会生活和市场经济的基本“游戏规则”,而将广阔的空间留给民事主体自由发挥,民事主体可以依自己的意愿为自己设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规范,可以依自己的意愿调整与他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和社会经济后果,由此充分调动民事主体的主动性、积极性与责任心。承认和保障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成为激发市场活力、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的最有力的规范工具。
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民法学规范研究应具有国际视野,不仅要研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而且要研究国际市场中通行的一般交易规则,以及我国主要贸易伙伴的基本交易规则。因此,外国法和比较法研究仍然是民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民法学规范研究不仅要借鉴相关国际规则和其他法域的制度经验,而且要提取、阐发具有中国特色、凝聚中国法治实践智慧的规则并向其他法域乃至国际层面传播和推广。
构建学科知识体系的民法教义学研究
民法学知识体系的构建依赖于民法教义学研究。当前,民法学研究者要积极构建中国自主的部门法知识体系,为司法实践提供知识辅助。法教义学是以现行法律的内容和适用为对象建立的法律知识体系,包括从制定法、学术研究以及相关判例中得出的关于现行法的所有理论、原则与基本规则。从这个意义上看,民法学就是民法教义学。如果说民法学基础理论构成了民法学的蓝图,那么民法教义学就是依蓝图建成的民法学知识大厦。
民法典整合了之前各单行民事法律,使民事法律规范实现了基本完备和稳定,为民法教义学研究的开展提供了前提和有利条件。可以预见,对于民法典的体系化、精细化研究,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将持续下去。同时,不断构建、更新的民法学知识体系,也为民法典贯彻与实施提供知识基础。
民法教义学研究有利于建立民法学术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机制。司法实践可以为学术研究提供素材,并对学理解释的合理性进行检验。民法教义学研究将已有的对法律问题的论证与学说整合到自己的知识体系中,可以减少法官找法、释法、涵摄事实时遇到的困难,使判决更加理性化,有利于提高法律适用的确定性与可预期性。这种互动要求学术研究重视对已有判决和学说的总结,注重学术的延续性,不断汇总研究成果,通过定期更新的法律评注等研究载体,将针对现有法律规范的认识和知识固定下来。
民法学知识体系的构建、民事法律规范的解释与适用,都要遵循法学方法。法学方法不是历史学、社会学或者经济学的方法。通常所说的法学方法,指的就是法教义学的方法,即在法律的解释与适用中运用的方法,法学方法实际上是法教义学的一部分。我国学者说的民法解释学,研究对象与法学方法论基本重合。民法解释学或曰法学方法论注重民法实例问题的解决,因此又被称为“实务的方法论”。除法律规范解释外,法学方法论还包括用于找法的“请求权基础论”和将无限的生活事实涵摄到有限的法律规范中的“司法三段论”。需要说明的是,民法解释学或曰民法学方法论,并非研究民法学的唯一方法。
民法学是一门较为成熟的学科,民法学知识的积累已经达到了一定量,而民法教义学所要服务的民法实务问题又较具体琐碎,因此民法教义学研究显得过于技术性和工匠式,易给人以欠缺创造性的感觉。这是许多学术期刊选用民法教义学研究成果时更为谨慎的关键所在。民法教义学研究的合适载体,可能是体系书、教科书或者专著,尤其是学者就已颁布的各部法律撰写并不断更新的法律评注。
助力新兴法学学科建设的民法学交叉研究
近年来,伴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以及知识的海量增长,涌现了许多新技术、新业态、新应用,这使得负载知识总量的学科体系划分随之不断调整。比如,《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2年版)》共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等12个门类771个本科专业,包括2020年增设的37个本科专业,以及2021年增设的31个本科专业。该目录不断增设新专业,一方面与知识总量不断增长有关,另一方面因为不同学科跨界、交叉、融合、繁衍产生了新学科,形成了新专业。不同学科的知识融合成新的学科,符合学科的发展规律,但因为由两个学科交叉形成的新学科,需要新学科建设者、研究者以拥有两个专业完整的学习和训练为前提。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些重点领域和短板领域,如科技创新、气候变化、生态环境保护、药物研发、基因研究、生物育种、新材料研发等,既需要相关领域专门研究攻坚克难,也需要开展与其他学科的交叉研究与知识融合。科技法学、数字法学、气候法学、海洋法学等新兴法学学科由此应运而生。这些新兴法学学科亟待厘定研究对象,形成自身的基本范畴和主要内容,形成能够作为学科基础的基本概念、主导思想和体系形式。这些新兴法学学科知识体系的构建与理论研究的开展,需要研究者既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和功底,又对与法学学科形成交叉的其他学科的知识有系统把握,难度较大。庆幸的是,法学研究人员数量众多、学术活跃,为开展法学与其他学科的交叉研究提供了可能。
应当看到,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引发的新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领域,民法学研究者已经开展了不少具有开拓性的研究,产生了一批有价值的学术成果,推动了相关领域立法的发展。但是,新兴法学学科的构建和发展任重道远,需要各传统部门法学学科携手努力、交流思想、砥砺前行,也需要法学研究者沉下心来,踏踏实实地系统掌握交叉学科的知识体系和研究方法,能来回穿梭于法学与其他学科的知识体系之间,更灵活地使用不同学科的研究方法,重新观察、提炼、思考和回答法学问题。
迎接人工智能机遇和挑战的智慧民法学研究
人工智能算法可以辅助法学研究者进行数据挖掘分析、建模、仿真、预测等研究工作,减少重复性人力工作,显著提高研究者的工作效率。受“科学智能”(AI for Science)的启发,“法律智能”(AI for Law)也可能成为法学研究的新动力和新手段,推动法学学科与知识体系的重构。人工智能以一种前所未有的方式,将不同学科、不同背景的人们连接在一起,促成计算机、数据科学、语言学、逻辑学、法学等学科知识交叉融合,也亟须法学与其他学科涌现出更多的交叉研究人才。
目前,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给民法学研究尤其是民法教义学研究带来了挑战。有报道显示,自2022年年底ChatGPT推出以来,许多律师事务所已开始使用ChatGPT协助律师起草文件、审查合同、研究法律和分析案例等。此外,生成式人工智能还可以用于预测司法裁判结果,或开展辅助司法裁判工作等。比如,大陆法系通过民法教义学研究为司法实践提供知识辅助、提高法律适用的确定性与可预期性等工作,部分可以为人工智能取代。
人工智能在为法律服务、法律研究、司法裁判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数据安全、隐私保护、算法问责等需要关注和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也成为民法学需要研究的新课题。在辅助民法学研究、提高研究者工作效率的同时,人工智能对研究者的创造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就依赖于时间和汗水完成的工作而言,人类相对于人工智能的优势日益丧失。由此,人工智能时代,民法学研究的内容、方式等,都已经或正在发生改变。
新时代呼唤民法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水平不断提升。民法学研究应致力于夯实民法学基础理论,构建中国的民法学理论体系和知识体系,提炼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思想、原理、特征、功能和相关构成,回应和解决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面临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等。“工夫在诗外”。民法学研究者应自觉提高自身理论视野和学术素养,广泛涉猎哲学、语言学、逻辑学、数学、物理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其他学科,在深厚的理论积淀和深切的社会体认中,揭示、把握和发扬民法学的真、善、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