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风险意识 拒绝“炒币”“挖矿”

  互联网发展日新月异,比特币(BTC)、以太币(Ether)、泰达币(USDT)等虚拟货币层出不穷,人们在互联网上“炒币”“挖矿”,有人收益不错,也有不少人损失惨重。近日,民主与法制社记者邀请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法官唐丽珺详细解读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法律风险。

  虚拟货币一般指互联网币,又称为电子货币、数字货币。“虚拟货币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它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网络世界中。”唐丽珺介绍,与传统货币不同,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也不受法律保护。

  而在网络上流行的“挖矿”,指的是一种运用计算机软硬件系统进行大量的算法运算获得虚拟货币的方式。“简单来说,‘挖矿’就相当于虚拟货币系统每10分钟出一道数学题,谁最先计算出正确答案,谁就能获得对应的虚拟货币奖励。因此,‘矿工’需要在区块努力工作,靠借助计算机高速运算,消耗大量机算力和电力资源。”唐丽珺说。

  唐丽珺告诉记者,虚拟货币“挖矿”一般有三方面危害。一是扰乱金融正常秩序。炒作虚拟货币会扰乱正常金融秩序,催生违法犯罪活动,易被犯罪分子利用,成为洗钱、非法转移资产、诈骗、传销等犯罪活动的工具,威胁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扰乱经济金融正常秩序。二是能源消耗巨大。“挖矿”活动耗电量巨大,碳排放强度高,违背新发展理念,对我国实现能耗双控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带来严重不利影响。三是具有网络安全风险。注册和交易服务器设置在境外,个人电脑和服务器易被“挖矿”程序控制,造成数据泄露和感染病毒,给网络安全带来巨大隐患。

  202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均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记者通过梳理了解到,2022年7月,北京市首例比特币“挖矿”合同纠纷二审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法院审理后认定“挖矿”合同无效。对此,唐丽珺表示,虚拟货币的交易本质上是一种投机交易行为,无实体财产作为价值锚定,严重忽略和偏离实体经济,无政府信用作为支撑,欺骗性、诱惑性、隐蔽性较强。广大群众应增强风险意识,拒绝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炒作行为,谨防个人财产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