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谈社会救助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调整与优化

加快社会救助立法 完善社会救助体系

——兼谈社会救助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调整与优化 


  2020年9月,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社会救助法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明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9类社会救助对象以及最低生活保障等11类救助制度。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推进一系列变革性实践、实现一系列突破性进展、取得一系列标志性成果,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特别是消除了绝对贫困问题。但是,打赢脱贫攻坚战,只是消除了绝对贫困,缓解相对贫困将是长期任务。为更好地应对相对贫困,建议强化社会力量,通过社会救助立法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建立帮助低收入群众增收的工作机制。


  加快社会救助立法的必要性、紧迫性和可行性

  加快社会救助立法的必要性。加快制定覆盖城市和农村、融合实体和程序的社会救助法,有利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加强党对社会救助工作的领导,对社会救助资源进行高效再分配。为避免个别地方或个人接受重复救助造成社会救助资源浪费,为防止个别地方或个人因信息闭塞难以获得相应的社会救助,需要对社会救助资源进行科学配置和合理引导。此外,加快社会救助立法,建立社会救助备案制度,有利于科学配置社会救助资源。

  加快社会救助立法的紧迫性。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变革,必须以科学理论为指导,加强理论思维,不断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取得新成果,总结好、运用好党关于新时代加强法治建设的思想理论成果,更好指导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虽然我国在社会救助方面进行了长期的实践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目前仍然没有一部专门的社会救助法律,2014年颁布施行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属于行政法规而非国家法律。伴随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社会救助面临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社会救助法律,以适应全面依法治国的需要。

  加快社会救助立法的可行性。我国的社会救助事业是一项保障民生的惠民工程,涉及范围广、惠及人群多。加快社会救助立法、健全覆盖全国城镇和乡村的社会救助体系,可以进一步规范和提升社会救助工作、让低收入群众共享国家发展成果并有效改善其生产生活条件。我国的个人征信及诚信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大数据智能化等现代技术日趋成熟,为社会救助立法及执法提供了可靠的技术支持和有效的物质保障。我国多部法律中均有涉及社会救助的法律条款,加快社会救助立法,构建新时代社会救助法律体系,为社会财富和社会救助资源的高效再分配提供法律保障,进一步彰显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调整与优化社会救助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在法律条文中应体现社会救助在实践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党中央、国务院和各地方在脱贫攻坚战中,相继出台了激励和扶持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和补贴措施,极大地促进基层社会的经济发展,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下坚实基础,但这个可持续的成功经验在社会救助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建议在社会救助立法中,有效融入激励和扶持产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增加产业救助条款,通过构建以鼓励合法劳动经营为主导的社会救助新模式,充分发挥产业救助差别化的引导作用,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和升级,淘汰落后的生产方式,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发乡村振兴内生动力,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我国经济“双循环”高质量运转,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

  在法律条文中应充分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根本原则。社会救助资源主要来自国家税收和社会力量的劳动成果,社会救助本质上是社会财富再分配的一种方式,科学高效的社会救助可以推进社会财富合理规范的再分配,促进实现社会共同富裕。建议制定和健全鼓励公司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积极参与社会救助的优惠政策和配套措施,发挥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方面调节作用,积极开展引导“先富”带动“后富”的第三次分配,重点扶持以辛勤劳动、合法经营等方式积极改善现状的低收入群众。同时,进一步完善保障无(弱)劳动能力者基本生活条件的相关社会救助机制,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共同富裕。

  在法律条文中应充分体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社会救助一般无偿为低收入群众提供财物或发展机会。根据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社会救助申请人提出享受国家常规型救助的,必须提交由全部家庭成员签字的法律授权书,授权社会救助等部门对其个人和家庭成员的财产收入等情况进行核查和监督,未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进行授权;社会救助申请人拒绝授权对其个人及其家庭成员财产收入等情况进行核查及监督的,不受理其社会救助申请并中止其社会救助申请程序。

  在法律条文中应充分体现惩治违法行为的原则。社会救助资源主要来自国家的税收和社会力量的劳动成果,凝聚着全国人民的辛劳和汗水,不能被浪费更容不得被侵占,完成脱贫攻坚战之后实施的社会救助同样也需要严格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于通过虚报收入、隐瞒实情或转移财产等手段侵占社会救助资源的,应以诈骗罪从严惩处,为此类违法行为提供便利的以共犯论处,并把侵占社会救助资源的个人列入诚信黑名单,增加限制高消费或奢侈消费方面的惩罚内容。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积极实施脱贫攻坚战,成功消除了绝对贫困,为国际减贫事业提供了中国智慧和中国经验。在党的领导下,加快社会救助立法,完善新时代社会救助体系,实现社会救助资源高效再分配,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共同富裕,可以为缓解相对贫困的国际合作提供可借鉴的中国方案。

  (作者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委政法委副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