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总工会界别聚焦劳动者权益保障
全国政协总工会界别聚焦劳动者权益保障
切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为保障劳动者权益创造更好制度环境
本报讯(记者庄德通)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今年的全国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上,中华全国总工会界别一如既往,及时反映涉及工会工作和职工群众切身利益重大问题的意见建议,以界别提案和委员提案的方式,关注劳动者权益维护的方方面面,展现了鲜明的界别特色。
界别提案关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
2021年7月1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平台用工关系,对维护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合理休息、社会保险、劳动安全等权益作出明确要求。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同样受到代表委员们的密切关注。
3月4日上午,全国政协总工会界别委员召开预备会议,决定联名向全国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提交两份界别提案,其中一份就是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提案。这份提案指出,近年来,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工作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诸多短板。为此,应尽快构筑完备、精准的新就业形态社会支持制度体系及配套措施,从政策、社保、监管、技能和服务等方面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助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这份界别提案从多个方面提出了可行性建议。
首先,提案提出,应适时修订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加大现行社保制度改革力度,建立一套与互联网平台用工模式高度适配、灵活可行的社会保障体系;应进一步放开户籍限制,落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不受户籍限制在就业地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引导支持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社会保险,实现应保尽保、灵活参保。
其次,开展常态化监管,促进平台企业规范健康发展。建议加强政府管理和行业规范,建立健全平台经济规范治理体系;加大劳动监察力度,督促平台企业自觉依法合规用工,积极履行用工主体责任;做大做强一批平台龙头企业,建立可持续的经营和盈利模式,创造更多新的就业机会和岗位。
再次,要科学认定劳动关系,厘清多元主体权责利关系。明确新就业形态中各方关系主体权责利的边界,扩大劳动关系从属性认定标准。平台企业要主动承担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或直接进行劳动管理的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依法承担采用劳务派遣、外包等合作用工方式的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针对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创新用工规定,制定有关协议范本,及时对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工伤认定、劳动争议等作出约定。
最后,提案还建议,应探索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级评定体系,扩大现行职称评定范围,保障职业发展权益;建立以政府行政部门为主导,平台企业、行业协会、职工代表、工会组织参加的民主协商机制,畅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诉求表达渠道等。
建议适时修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12年4月28日,国务院出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2022年,为全面准确了解《特别规定》实施情况,进一步推动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与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在13个省(区、市)联合开展《特别规定》实施情况调研。
基于调研结果,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马璐带来了一份关于修订《特别规定》的提案。
马璐表示,当下,《特别规定》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当前社会关切和女职工实际需求等存在一定的不适应之处。此外,近年来部分地方明确细化了女职工卫生费、妇科检查等方面的规定,对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必要吸收借鉴地方立法探索中的好经验做法,对《特别规定》进一步作出修订完善,形成对地方立法的科学指引。
马璐建议开展《特别规定》修订工作,提升立法层级和效力,推动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全面准确界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概念、范围等。建议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回应社会关切问题,适度强化关于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规定,明确细化产假前工资标准、孕期哺乳期调岗、产后返岗、用人单位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等相关规定;关注女职工身心健康,合理增加关于女职工卫生费、妇科疾病和乳腺疾病检查、女职工心理健康等相关规定;探索建立由专家、政府相关部门、工会、行业组织等联合组成的女职工劳动保护专家委员会,科学动态调整当前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分层分类确定孕期、哺乳期保护水平。
此外,马璐认为,《特别规定》旨在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不能完全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面临的其他问题,因此她建议在完善《特别规定》的基础上,同步系统修订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支持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推动实现女职工劳动保护与平等就业的平衡。
“让带薪年休假制度真正落实落地”
带薪年休假是我国休息休假制度的主要内容之一,是提高职工生活品质的重要制度保障。2022年全国总工会“职工生活品质网络专项调查”数据显示,有近六成的职工认为“更多的休闲时间和更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是生活品质的主要体现,但目前我国企业尤其是制造业企业,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情况并不理想。
基于此,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江广平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带来了一份关于让带薪年休假制度真正落实落地的提案。
江广平表示,全国总工会制造业职工状况调查结果显示,制造业职工平均每周工作时间5.68天,高于平均水平,工作6天及以上的职工占比为61.46%。一线制造业职工加班更为严重,工作6天及以上的占比高达74%。而制造业企业普遍采取“低基本工资和高加班工资”的薪酬组合,职工只有通过不断加班才能获得更高收入,形成了一种结构性的“加班依赖体制”。
而事实上,制造业职工工作强度大,有强烈的休息休假需求。调查发现,近年来,我国制造业职工流动性较高、人才流失状况较为普遍,工作强度大、休息时间少是重要原因。为此,江广平在提案中建议强制实施带薪年休假相关政策,完善企业违反法律的责任规定,强化对企业年休假执行的约束,非特殊情况禁止企业协议取消职工年休假,对企业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的情形作出明文规定。此外,建议增加违法成本,适度提高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标准,加大劳动监察部门的追责力度,注重发挥工会组织的监督职能,依法及时惩处违反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并要求限期整改,切实维护好职工休息休假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