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
——浅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8年开始,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此后,我国先后完成科创板注册制试点、创业板注册制试点,北京证券交易所揭牌实行注册制,陆续完成了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修改等,为证券市场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提供重要制度支撑。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和高质量发展,着眼于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中国证监会在总结改革经验和监管实践基础上,起草发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为“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提高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健全资本市场功能,提升直接融资比重,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更好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制定“征求意见稿”的必要性
为全面实行注册制,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首先,从适用范围来看,“征求意见稿”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主板、创业板、科创板等板块。其次,“征求意见稿”的制定,完善了资本市场的基本制度,为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提供原则性和具体导向性规定,包括完善发行承销制度;约束非理性定价;健全常态化的退出机制;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及保荐人等市场主体的义务和责任等基础事项。
巩固注册制改革的成果与经验。在试点注册制的同时,证券市场再融资、资产重组、融资融券、退市等制度改革也在统筹推进。全面注册制改革启动后,资本市场也将继续统筹推进各项基础制度改革,促进市场生态不断优化。“征求意见稿”实施后,原来适用于各板块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将予以废止。
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增强制度包容性。“征求意见稿”设置了各板块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通用条件,且各板块做了差异化管理,形成各板块错位发展、各有侧重的发展格局。同时,“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还规定交易所发现重大敏感事项、重大无先例情况、重大舆情、重大违法线索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请示报告;发行人向交易所提交申请文件后,中国证监会同步关注发行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板块定位,认为存在需要进一步说明或者落实事项的,可以要求交易所履行补正或问询程序。
“征求意见稿”着力解决的主要问题
优化发行条件,针对各板块作出差异化安排。第一,“征求意见稿”第二章分别就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发行条件作了具体规定。对主板而言,“征求意见稿”吸收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许多内容,简化了对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条件的要求,取消了“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的要求,删除了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规定“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等要求。第二,“征求意见稿”设置了各板块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通用条件,并结合各板块定位差异,针对性作出差异化安排。例如,针对主板主要服务于成熟期大企业的特点,规定主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盈利;增发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还要求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
明确各类证券品种的再融资条件,最大限度简化发行时间。首先,“征求意见稿”分别在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了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删除了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需最近两年盈利的要求。其次,“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了禁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最后,“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小额快速”融资的简易程序。
提出更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在注册制改革背景下,证券监管机构将不再对企业进行前置的实质性审核,而由证券市场的交易主体依据证券发行人披露的信息自主地作出投资判断。因此,“征求意见稿”对信息披露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第一,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以投资者决策需求为导向,依法披露信息;第二,明确规定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信息披露规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第三,明确上市公司以及主体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义务,要求有针对性地披露业务规模、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政策、会计政策等信息,并充分揭示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以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第四,针对科创板上市公司提出特殊要求,要求科创板上市公司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等相关信息。
对发行承销作出特别规定。第一,为了保证上市公司能够更快地在市场融资,“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配股、增发股票的具体要求,如在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配股的,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前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并应当采用代销方式发行。”第二,明确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的,可以自行销售。第三,强调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主体不得向发行对象保底保收益。
加大违法问责力度,为证券发行创造良好市场环境。为了强化市场监管约束,“征求意见稿”在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方面规定:第一,第六十八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建立对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工作和发行承销过程监管的监督机制。第二,加大违法违规行为追责力度,明确上市公司在证券发行文件中有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第三,对负有责任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等措施。
(作者单位: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