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曹彬适用“缓刑”的启示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天理国法人情相统一的思想无疑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不可缺少的内容。

  在北宋时期,涉及情理法的案件执行中有一个典型案例,被称作“曹彬缓刑”。据北宋时期司马光的《涑水纪闻》记载,曹侍中彬为人仁爱多恕,平数国,未尝妄斩人。尝知徐州,有吏犯罪,既立案,逾年然后杖之,人皆不晓其旨。彬曰:“吾闻此人新取妇,若杖之,彼其舅姑必以妇为不利而恶之,朝夕笞骂,使不能自存。吾故缓其事,而法亦不赦也。”其用志如此。

  在这个故事中,面对一起判处杖刑的小案,身为知府的曹彬,执行能够基于情理法方面考虑。在他看来,假如这个犯人刚一结婚就受到杖刑的处罚,被打得皮开肉绽、血肉模糊,他的父母见到了肯定会很伤心,很可能不会怨恨自己平时教育儿子不够,也不会怨恨儿子为什么要犯罪,反而迁怒到新媳妇身上,质问她其子为什么前不受刑,后不受刑,偏偏就在新媳妇一进家门,儿子就被判处刑罚,难道她会“带来”灾祸?一旦他的父母对新媳妇心生厌恶,朝夕笞骂,新媳妇的结果就算是不死也得离家出走,以后更难嫁人,后面的日子很可能会更凄惨。怎么办?假如执行判决,无异于破坏家庭;如果不执行判决,有失国法的威严,并且法律面前,谁也不能徇私情。在左右犯难的情况之下,曹彬从情理法视角出发,想出了一个很好的办法:“逾年,然后杖之”。这样一来,一方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另一方面又避免刑罚对犯人家庭产生的不良影响。

  透过这起执行案例,我们看到曹彬能够基于犯人、犯人家庭人道主义角度考虑。由于考虑很周全,该案的执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得到古代社会的广泛认可,成为古代社会文明执法的典范。

  这起执行案例给我们当前执行工作也带了不少启示。在执行实践中,要认真贯彻落实好2020年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力求在保障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的同时,又要坚持文明执法,合理选择执行方式方法,注重执行时机,不要超出民众普遍接受的心理程度,在确保能够顺利执行的前提之下,考虑到被执行人的人格尊严,尽可能平衡和保护好被执行人的人格权。在维护司法权威的同时,也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执行的温度,切实提高执行领域的司法公信力,努力实现执行工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努力实现执行领域案结事了人和的目标,向社会传递向善向上的善意文明执法理念,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作者单位: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