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储存、转发暴力恐怖视频均为涉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正式实施7年来,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反恐怖工作法治化进程。为加强反恐怖宣传教育,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个涉恐犯罪典型案例,通过典型案例警示公众,进一步提高全民反恐防恐的意识和能力。


  微信转发暴力恐怖视频被判刑

  2021年9月26日,北京某公司职员胡华(化名)在家中收到了前同事王明(化名)通过微信给他发送的2个视频。胡华在明知是载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视频后,仍通过手机微信将其中1个视频分别发送给20名同事或同学。后经审查认定,上述2个视频含有恐怖分子和极端分子以极度血腥残忍手段危害他人生命的内容,属于暴力恐怖视频。胡华于2021年10月13日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华以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视频资料的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其行为已构成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鉴于胡华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七十九条 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 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说法:

  本案被告人大学毕业后,入职某知名互联网公司,本来拥有大好的人生和前途,却出于猎奇、刺激心理,平时喜欢在网上浏览一些暴力、恐怖、色情类视频,最终因不能约束个人行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还差点害了同事同学。他的惨痛教训警示我们,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对于信息网络,我们要正确认识、合法利用,切莫图一时之快踩踏法律红线,否则追悔莫及。公民要严格规范和约束自己的上网行为,不能以为网络是虚拟空间,违法犯罪就不会被发现和处罚,就可以为所欲为。对不健康、不文明的甚至是违法犯罪的内容,切莫通过网络乱转乱发乱传,要坚决抵制、积极举报,主动履行公民反恐防恐义务。


  为寻求刺激下载储存百余部暴力恐怖视频被判刑

  暂住在北京市昌平区的被告人陈阳(化名),于2020年5月至8月多次登录境外网站观看、下载暴力恐怖视频,并存储在其个人移动硬盘和网盘中,后被民警查获。经审查认定,从陈阳的移动硬盘、网盘中查获的185部视频属于暴力恐怖视频。被告人陈阳于2020年9月30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阳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视频资料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鉴于陈阳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官说法:

  面对人生道路上的坎坷和失意,管理好不良情绪,保持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至关重要。本案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因失业在家,空虚无聊,出于好奇在网上浏览下载多个具有暴力恐怖内容的视频,不仅未能管理好不良情绪,为自己的人生及时纠偏正向,还触犯了法律,要为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充斥着一些不文明、不健康甚至违法犯罪的东西,我们要提高警惕,依法用网,主动“过滤”,加强“免疫”,防止不良思想文化的侵蚀渗透,共同打造清朗网络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