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法院发出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告知书》
本报讯(记者李晓玲) 近日,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发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告知书》。这是自2023年1月1日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后,天津法院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告知书》。
据了解,刘某(女)与张某(男)系夫妻且育有一子。双方常因家务琐事、孩子教育、抚养等问题吵架,并因此分居。张某认为自己与刘某之间感情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并依法进行财产分割。为了查清双方当事人的财产情况,准确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西青法院发出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告知书》,向该案双方当事人释明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内容、申报的适用情形及时间和未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约束当事人依法如实向本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往往难以对对方财产全盘知晓,致使法院在该类案件中的财产调查工作难以顺利进行。向离婚诉讼案件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告知书》,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也有助于查明离婚案件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明确了离婚诉讼期间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当事人不如实申报或拒绝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可推定其主观上具有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故意,在判决准许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对其判决少分或不分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