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史研究的策略与追求

致中和以通古今

——法史研究的策略与追求


  中国古代自有国家形态以来,长治久安便是古圣先贤永恒追求的治国理想。《中庸》有云:“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朱子注曰,情未发为性,性无偏倚为中,情发中节为正,无所乖戾为和。中为道之体,和为道之用,人的性情之德是明道必不可少的条件。致为推而极之意,位为安其所,育为遂其生。至于至静之中,无偏不失,则极其中而天地位矣。至于应物之处,无差适然,则极其和而万物育矣。在朱子看来,天地万物与人本身即为一体,人心中和即天地中和,天地中和万物始育。“致中和”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它熔铸于中华五千年文明之中,内化于中华民族的血脉之中。人致中和,以古鉴今,方能承担法史研究的历史使命,弘扬法史研究的治学情怀。


  天下大同的治国理想

  在传统儒家道德中,中是谓不偏不倚,各安其位,和是谓不乖不悖,和谐共生。致中和的理念反映在治国理想上即“天下大同”。《礼记·礼运》描写了天下大同的理想局面:“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天下大同”展现的是一种和谐美好的社会图景,也是国家治理的理念追求。和谐是“天下大同”的基本特征,这一基本特征经过历史时空的洗礼,在中华民族的文化观念中保留下来,直到现在仍旧是现代国家社会治理孜孜以求的价值目标。


  德法共治的治国策略

  在中国古代国家治理进程中,德法共治既是根本特征,又是重要手段。在古代不同的历史时期,为了维护国家秩序,德法共治成为历代君主的不二选择。虽然不同朝代和时期的政治法律思想有所不同,但都不超出德礼思想教化为先、刑罚制度惩戒在后的范围。张晋藩教授将古代德法共治的历史进程分为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西周时期,为德法共治的奠基阶段。这一时期天道势微,人道势兴,产生了“明德慎罚”的治世思想,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周公提出“礼乐政刑,综合为治”的治国策略,即“礼以导其志,乐以和其声,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礼乐政刑四者俱备,则民心归一,世道得治。第二阶段是汉代,为德法共治的发展阶段。这一时期德与刑的力量对比关系为德主刑辅,同时在不同时段治国方略不同,武帝时强调“德主刑辅”,而宣帝时则主张“霸王道杂之”。自汉以降,德主刑辅的治国方略形成了二元的社会控制手段,为国家治理开启了新格局。第三阶段是唐代,为德法共治的定型阶段。《唐律疏议》“名例”云:“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即突出了德礼与刑罚对于政教的本用作用。汉唐的盛世之况充分说明德礼为本、刑罚为用对于治国理政的重要意义。德之功在化民,刑之功在治民,光靠德治无法有效打击犯罪、治理国家;光靠刑罚容易造成暴政,不利于社会和谐发展。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对于国家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偏废。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必须把法律和道德的力量、法治和德治的功能紧密结合起来,把自律和他律紧密结合起来,使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共同发力、相互促进。


  以人为本的价值依归

  中国古代有源远流长的民本传统。在国家治理的意义上,民本思想大致体现为“重民意、顺民心、保民生”。西周时期便有“敬天保民”的治世思想,周天子的合法性来自于天命与民心,民心的向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政权的稳定与发展。先秦孔孟周游列国,游说各国君主施行仁政王道,是强调人作为天地间独立个体的价值,同时也是提醒施政者重视“民欲”,顺民而治,防止重蹈殷商灭国的覆辙。汉代以后确立了儒家思想的正统地位,其以人为本的“仁人”思想也随之固定下来,成为具有中华民族特色的文化传统。

  “民为邦本,本固邦宁”。民是国家社会治理的基础单位,是一切思想制度、政令法律作用的根本载体。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鲜明特征和本质要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多向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延展。相应地,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和依法治国也有了更高的期盼,必须以更高水平法治回应人民新要求新期待,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法尚公平的价值目标

  自古以来,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贯穿于各项法律中。战国时期法家提出“一断于法”“刑无等级”,将特权阶级和非特权阶级统归于法治之下。唐代魏征也曾劝谏皇帝施行刑赏须遵循划一的原则,不能视亲疏贵贱区别对待。中国古代虽有社会等级的划分与实际存在,但都不敢公然放弃对于违法者“一断于法”的原则,也即虽然法律对于特权阶级缺乏绝对的强制性,但依旧不能否认其在国家权威秩序中的稳定性及作用。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生命线。全面依法治国,就要把公平公正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全过程,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贵简当的立法追求

  中国传统法律以刑法和职官法最为发达,形成了律典统编的体系及立法技术,著名的有《唐律疏议》《唐六典》《大清律例》《大清会典》等。“宽简划一”是唐朝人的制律追求,“法贵简当”是明朝人的立法目标。“简”即简单明了,“当”即恰当公平,立法技术作为超越时空的理性因素应当被当今的法史研究给予重视。以《大清律例》为例,虽然其制度内容已经不合时宜,但其律例统编的立法体系,因时制宜的律例更新方法,仍然具有研究价值。除此之外,还有“类型化、合并同类项、体系化词语、提取公因式”等立法技术,在中国传统律典编纂及演变中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法致中和的刑罚教化

  《荀子·王制篇》云:“故公平者,职之衡也;中和者,听之绳也。”杨琼注曰:“中和,谓宽猛得中也。”孔子主张刑罚应宽猛相济,刑罚得中,而后政是以和。董仲舒运用“阴阳五行说”阐述了刑罚不中的后果,刑罚不中会导致邪气丛生、阴阳失和,灾异骤起。朱元璋也主张,“务求公平,使刑罚得中。”他认为,刑罚不能过纵也不能过严,过纵会使恶者无所畏,过严会使善者受无妄灾。可见刑罚得中、法致中和对于保障人的基本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虽然古今政治制度、社会制度及价值理念都不尽相同,但对于罪刑相适当这一刑罚原则的追求是一致的。刑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每一个具体的人,刑罚的制定实施关乎每一个犯罪人及受害人的权益,秉持法尚公平的理念,运用法致中和的手段,使刑罚得中,对于人民权益的保护至关重要。

  同时,从现代法治建设的角度看,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位一体,构成法治运行的完整过程。守法是法治建设的末端,民众知法、守法对于法律发挥教育预防的社会作用至关重要,中国历朝历代都有相应的法律宣传举措。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全民守法,让法治成为全民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使人们发自内心信仰和崇敬宪法法律。要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努力营造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