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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对赌协议 刑民交叉

  对赌协议是估值调整协议,纠纷应在民事领域解决。即便目标公司实施造假行为,但在没有就重要事项实施欺骗且双方在合同框架确定后再做评估的情况下,在对赌期内兑现收益或补偿投资者损失的,以及行为人具有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的,不宜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但行为人在估值时造假使之严重脱离交易价值,或者在对赌期内虚增业绩,导致估值调整机制失灵,被害人由此陷入错误处分财产的,可能成立履约环节的合同诈骗罪。综合诈骗犯罪的财产损害是实质性的损失及对赌协议的特殊性,对于被害人财产损失的认定,应当从投资人支付的对价款中扣除目标企业的真实价值;对于尚在对赌期内的案件,还要从被告人虚增额中扣除限售股份的价格;投资方在对赌期内实际获得的收益,也应当予以扣除。投资方在对赌期内为并购的目标企业增资或提供担保的,是为自己的利益所实施的商业行为,不能评价为被害人财产损失。对于涉对赌协议的合同诈骗犯罪案件,动辄对被告人判处无期徒刑的做法并不妥当。

  ——摘自《法学》2022年第10期周光权著《对赌协议场景下合同诈骗罪的界限》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 企业合规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企业合规改革在一些地方实践中遭遇“逮捕筹码化”问题,集中表现为:泛化地认定社会危险性评价因素,致使逮捕诉讼保全功能边缘化;衍生出“附条件不逮捕”“协商性逮捕”的异化样态,违背逮捕规律和法律规定;激励机制被“反向适用”,影响认罪认罚和企业合规自主性。问题成因可归纳为:实体惩罚主义思维固化、检察改革面临职能转型压力等。对此,须引起足够重视并做出两方面努力:一是“纠偏”,即正确审视社会危险性评价因素,禁止在法律框架外增设强制措施适用条件,完善社会危险性审查机制;二是“释压”,摒弃强制措施从宽的立论,奉行实体性从宽的激励思路,重点包括完善量刑从宽机制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摘自《政法论坛》2022年第6期陈卫东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企业合规改革视角下逮捕筹码化的警惕与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