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谈浙江省《数据资产确认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

数据资产确认的标准建构

——兼谈浙江省《数据资产确认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


  日前,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浙江省地方标准《数据资产确认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这对释放数据资源潜能、规范数据资产管理具有重要价值,对数据资产确认的标准化工作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数据资产确认标准的制度价值

  《征求意见稿》3.2将“数据资产”界定为“会计主体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会计主体拥有或者合法控制的,能进行可靠计量的,预期会给会计主体带来经济利益或产生服务潜力的数据资源”。数据资产确认标准是会计核算制度的规范构成,将符合标准的数据资产纳入会计核算系统,可以规范并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运作。为此,《征求意见稿》将数据资产确认标准分为三个层次:

  首先,是初始确认标准。依托这一标准,可以实现会计主体内部对数据资产的财务确认,其主要涉及四个方面:一是交易或事项形成,主要指对数据资源的来源方式、合法性以及可溯源性等条件的确认。二是有效控制,主要指对数据资源权属及其实际控制主体的确认。三是可靠计量,主要指对数据资产计量方式方法的确认。四是预期价值流入,主要指对数据资源会给会计主体带来预期价值的确认。若不符合上述初始确认条件,则无法被会计主体确认为数据资产。

  其次,是后续确认标准。即对经过初始确认的数据资产再作确认,并对其价值变动进行连续、系统的反映,包括权属登记确认、资产摊销确认和资产减值确认。权属登记确认,是指会计主体在完成自身财务确认的基础上,向数据权益登记部门申请产权登记,从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安排。资产摊销确认,是指对于寿命有限型数据资产,应当评估其寿命年限,并合理摊销相应金额。资产减值确认,是指基于数据资产的减值迹象或减值测试结果,重估数据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并据此对数据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最后,是终止确认标准。数据资产的终止确认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是数据资产处置,包括数据资产交易和报废核销;另一种是预期利益消失,如果数据资产预期无法再为会计主体带来经济利益,则应将该数据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


  数据资产确认标准的建构逻辑

  数据资产确认标准的建构有其经济基础。从制度经济学角度看,权利的界定是交易的基本前提。实现数据要素的市场化配置也需要在制度层面规范数据资源的资产化标准,明确数据资源的权属与价值。我国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对建构统一规范的数据资产确认标准提出了制度要求,确立该标准有助于规范会计主体的数据资产核算,促进数据资源的开发、交易与流动,发挥数据资源的价值。

  建构数据资产确认标准有利于强化社会治理。数字时代,数据要素的无序流动可能带来巨大社会风险,而制定数据资产确认标准可以进一步强化风险规制。比如,《征求意见稿》明确数据资源的访问控制标准,保障对数据资源的合法利用;细化数据资产的减值迹象与测评标准,促进实现对数据资产的公允计量等。在诸多规范类型中,标准能够因有效应对复杂的经济、社会实践,强化对数据资产治理机制的规范建构。


  数据资产确认标准的实践难点

  会计核算系统要确认一项资产,既要确认会计科目,又要确认资产金额。由此形成数据资产确认标准建构中的两个基础性议题:一是数据资产的权属,二是数据资产的计量。

  从数据资产权属角度看,《征求意见稿》制定标准的运行尚需外部制度支撑。目前,理论界对于数据权属问题,有基于“数据可携权”“被遗忘权”“拒绝权”等理论主张个体权属,也有基于劳动成本激励、控制力等理论主张企业权属。有的依据权利分割理论,建议采用分层界定原则,将数据权利视为数据源起者、初始取得者、拥有者、管理控制者以及数据开发者、利用者等对数据资源利益进行分成共享的结构性权利,但权属确定的具体规则尚不明晰。《征求意见稿》采用控制力标准,直接实现对会计主体的数据资产确认,以促进数据要素流动,但目前该标准运作的权利基础是什么值得进一步探讨。

  从数据资产计量角度看,《征求意见稿》依托企业会计准则,推荐择优选择历史成本法、公允价值法、数据因素法、评估计量法等进行价格计量。从资产计量实践来看,历史成本法相对保守,尤其是面对数据集成化运作带来的超大价值增量时,仅按照投入成本得出的计量结果未必能够真实反映数据资产的市场价值。数据因素法引入加权计量方案、评估计量法直接将计量任务委托给专业主体,力图真实反映数据价值,但是这些计量方式方法的运作归根结底无法摆脱对市场的依赖。数据资产的价值受场景影响较为明显,因此,如何公允地计量数据资产的价值,还需要结合具体市场场景进行考量。如果缺乏健全的数据资产交易平台,无法获取活跃的价格信号,那么则难以准确评估资产价值。由此可见,任何科学的方法只有建立在完备的数据要素市场之上,才可能实现可靠的数据资产计量。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