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完善建议

构建以商业银行为轴心的个人养老金服务体系

——《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完善建议


  日前,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分别对商业银行、理财公司构建个人养老金产品、依法报送信息以及接受监督管理等进行细化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2年4月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明确,“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这确立了个人养老金的覆盖范围。在个人养老金制度中,商业银行作为开立行发挥着重要作用,具体体现在《征求意见稿》“资金账户唯一性”的规定中,即参加人需要选择一家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设立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此后涉及个人养老金的缴费、投资、领取均在这一账户进行。作为金融服务的入口,商业银行须为个人养老金参加人提供投资、交易等服务,这为资本市场注入长期的稳定资金。因此,应当构建以商业银行为轴心的个人养老金服务体系,联通人社信息平台、银保行业平台、理财行业平台、基金行业平台,推动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建设。

  商业银行应构建与个人养老金业务相符合的合规风险管理体系。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个人养老金制度把个人短期储蓄通过资本市场转化为长期储蓄,让老年生活更有保障。这使得商业银行在个人养老金体系中承担着开立行角色,在吸引相关客户群体、获得增量资金、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等方面都有着天然优势,各银行应当紧抓机遇积极备战个人养老金业务落地,吸引潜在客户开立本行账户。如中信银行推出“幸福+”养老账本一站式金融服务平台,平安银行推出“养老专区”等。但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个人养老金制度对商业银行提出了更高风险管理要求。《征求意见稿》指出,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产品进行监督管理并及时总结、纠偏等。但在此基础上,还应当增加对金融机构“操作型”重要岗位人员的约束条款,例如专项负责个人养老金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需满足中国人民银行对于主要负责人规定的任职资格(参照《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从事研究的投资人员也应当具备熟悉国家金融政策、投资经验丰富、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等。

  商业银行应秉持销售适当性的原则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参加人有权自主选择购买符合规定的储蓄存款、理财产品、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商业银行不得向消费者介绍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不得承诺或宣传产品的收益等。一方面,商业银行应当公平对待符合规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个人养老金制度的确立为商业银行资金的积累和客户群体的扩大提供了机遇,但也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依法为金融监管机构确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提供平等的交易机会。因此,商业银行不得强行要求参加人购买本行推出的养老金融产品、服务,在向参加人提供产品名录时,应当客观、简要列明代销理财产品的收益与风险,恰当履行适当性义务。另一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参加人自由选择养老金融产品的权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消费者金融素养调查分析报告(2021)》显示,尽管我国居民的金融素养在全球处于中等偏上水平,但公众对基本金融常识缺乏足够认识,容易产生非理性投资行为。因此,商业银行在提供产品服务时,不仅需要在数字端界面披露产品基本信息,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还要以个性化区分默认选择产品和个人选择产品。其中,对于缺乏高风险投资经验或者风险偏好趋向保守的参加人,可以将固定收益类产品作为默认投资选项,减轻其开展投资决策的负担;对于有丰富金融知识的参加人,则可以进入产品池进行自由选择搭配,满足其多元化投资需求。此外,商业银行也应积极承担投资者教育的职能,包括但不限于在官方网站设置专门板块介绍养老政策、提示投资风险,联合高校、社会机构开展金融素养培训等,引导培养公众长期投资、风险自担理念,同时对于长期未购买相关产品的参加人予以适当提示,激发资本市场活力。

  应当明确机构和产品的准入标准。《征求意见稿》要求,对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实施名单管理制度,但未明确入选标准。笔者认为,在确定首批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机构名单时应当同步明确准入门槛。例如,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可以开展个人养老金基金销售相关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需要满足四大条件:一是经营状况良好,财务指标稳健,具备较强的公募基金销售能力,具体表现为最近4个季度末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保有规模不低于200亿元,其中,个人投资者持有规模不低于50亿元;二是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完善,具备较高的管理水平,并从近年是否受到处罚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方面加以衡量;三是与基金行业平台完成联网测试;四是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结合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确立理财机构的准入门槛可以参照衡量营运能力的相关指标,如净值型理财产品存续规模总量等发行能力指标、七日年化收益等收益能力指标以及产品投资团队的研发水平。同样,理财行业平台亦可公开理财产品名单的入选条件,对理财产品合规运行、稳健保值提出量化标准,促进理财公司从产品、服务等方面开展良性竞争,进而提高参加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